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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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日期:2011—09-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38944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

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附件下载。

doc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小食杂店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小食杂店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小食杂店资质、场所布局、食品标签、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禁止性规定执行,以及散装食品和特殊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六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全项目监督检查后,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食杂店备案卡,且在备案卡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三)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五)销售、贮存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正常;(六)销售的肉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七)未销售、贮存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八)未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食品制售项目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制售项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快速检测方法的应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包含了量化等级评定和风险分级管理。

量化等级评定是结合风险评估和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引导和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量化等级评定情况和经营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划分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量化等级评定结果可直接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北京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北京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和经营者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

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的客观反映。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评定、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我市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

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暂不评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组织、协调和最终等级评定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初审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复核工作。

第七条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负责本辖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场所等级和管理等级。

场所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场所建筑布局、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06]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22号)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

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发布)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4-12-31【生效时间】2014-12-31【关键词】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29日第48次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违法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餐饮单位厨房操作间中发现过期食品的定性之争

餐饮单位厨房操作间中发现过期食品的定性之争

餐饮单位厨房操作间中发现过期食品的定性之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过期食品。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经营过期食品,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最少是5万元;而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在餐饮单位厨房操作间中发现过期食品,是认定为经营过期食品还是认定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目前基层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究其原因是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过期后该如何贮存和处理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下面,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法律适用争议对餐饮单位厨房操作间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定性,执法人员存在两种意见。

有执法人员认为,应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应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处理区”是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由此可见,厨房操作场所包括在“食品处理区”的范围内,因此,应视为餐饮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也有执法人员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附件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餐饮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餐饮服务行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3 餐饮服务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卫生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无污染源。

3.2 加工和储存食品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3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足够的洗手设施,提供洗手液和消毒设施。

第四章食品采购与储存4.1 严格食品采购渠道,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4.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五章加工与制作5.1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5.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

第六章餐具与用具卫生6.1 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用具。

6.2 餐具和用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6.3 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和用具应妥善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章员工卫生与健康7.1 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7.2 患有传染病或皮肤病的员工,应暂停工作,直至痊愈。

7.3 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和口罩。

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8.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8.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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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
(暂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单位,指具有即时制作、即时消费餐饮服务特征且固定场所的室内经营使用面积在20㎡以上、150㎡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乡村民俗旅游经营者)。

第三条各辖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人口控制政策的有关要求,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指导下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新设立的小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后,可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局直属分局按照《办法》要求受理当事人申请,并依照《办法》、《细则》和本规范对小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许可技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小餐饮服务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技术审查:
(一)申请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类制售项目和食品销售类项目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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