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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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
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市局法制处负责组织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对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审核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工作。
市局信息管理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填报、初审工作。
第五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状态;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除本制度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其他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及市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