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口子村建立养老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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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口子村建立养老院的建议

建议人:马军建议内容: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伴随老龄化一起出现的是“空巢老人”的大量增加。前口子村现常住人口为2544人,流动人口7000余人,其中老年人占人口比重绝大多数,未来几年随着老龄化人口的逐步增多,养老问题将日益凸显。为解决村内老人实际养老问题,预防因老龄化引起的系列问题,大力服务周边社区及附近村老人。前口子村两委班子协商准备依托现行相关扶持政策,在民族西路前口子村段附近修建养老院。让村内及周边社区的老人实现家门口养老,让老人感受集体生活带来的便捷,让忙碌的上班族孩子安心工作。未来养老院如建成,将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同时提供部分就业岗位,对愿意从事养老事业的村民进行专业培训,实现家门口就业,还可以为集体经济收入增长添砖加瓦。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办理情况:A 包头市民政局对包头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马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前口子村建立养老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养老机构办理程序我市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结合包头市实际,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由原来的设立许可改为现在的登记备案);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二、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相关优惠支持政策(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相关支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

要严格监管。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3、完善补贴支持政策。(1)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各级政府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2)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各盟市和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足。(二)《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1、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资助。对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5000元的建设补贴。改扩建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2000元的建设补贴。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以上补贴资金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 2、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的补助。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机构等级和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50元的运营补贴,列入市财政预算。 3、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自治区、市、区(旗、县)按照532的比例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

4、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相关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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