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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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申请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除按规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1);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变更时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所列内容与获证时相比无变化的应填写“无变化”,有变化的应同时填写变化前和变化后的内容。

二、受理及决定

(一)企业变更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提出,属于省局受理的应当向省局提出。

(二)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申请受理机关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页品种明细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若其变更不涉及获证单元的变更,且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无变化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并核实后,应当按照发证检验的程序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新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准予其变更申请,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新的品种明细;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其变更申请。

2.若其变更涉及获证单元的变更或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变化的,应当按照扩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并提交。

2.属于省局受理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栏由市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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