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最全)
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最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6 月27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 月29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 号);(11)《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14)《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 号);(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2017 年第44 号);(17)《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2018 年第1 号);(18)《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 年第31 号);(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 年第4 号);(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2016 年第39 号);(2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36 号);光大涟水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公示稿9(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2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25)《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2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7)《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905 号);(28)《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 号);(29)《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30)《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发展带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 89 号);(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 9 号)。
技术信息汇总表
序号1 2技术信息汇总表(2019年12月16日第 9期)信息标题和内容信息关注要点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2019 )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 46 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5085.7-2019 )。
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以上标准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 ttp:// )查询。
特此公告。
(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2019年 11月 7 日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 47 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加强危险废物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批准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标准,并予发布。
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首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次发布于 2007年,本次为第一《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2019 )次修订。
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废止。
发布时间来源2019.11.12生态环境部网站2019.11.133 4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解读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
现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依据一是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对切实有效的措施可尽快在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政府对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相关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开展项目分类管理改革。
二、主要修订内容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原则,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上调个别需严格准入的项目类别如将“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纳入“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类别”,按报告表类别进行管理。
将废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由登记表提级至报告表进行管理。
(二)以“不断深化改革”为原则,下调一批管理模式成熟、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的分类级别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七大类的17个子项中,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别涉及主体工艺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进行降级管理。
如将“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利用及处置”等项目主体工艺之外的建设内容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管理。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京环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京环发〔2023〕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二、核算评价指标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
三、核算评价要求(一)核算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北京市环评要求
北京市环评要求(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来源:行政审批处时间:2019年12月10日点击量:[]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告: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
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类别,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
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0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
0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影响评价》
【年(卷),期】2017(039)004
【摘要】6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铝录》(环境保护邴令第44号)。
新《名求》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0.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2019年第28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修订通过
5.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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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操作流程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且无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填写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二、现场申报。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到相应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即时办理。
区政务服务大厅应即时受理,当场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向建设单位返回带有备案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四、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线、电磁波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外国投资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质和特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污染扰民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的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建设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2、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卫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业建设项目。
4、地面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城市自来水源防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5、生产、使用和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和属于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6、单独新建、扩建、改建单台小时额定蒸发量10吨(或相当于10吨)以上的锅炉或锅炉总台数4台以上的锅炉房。
7、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2.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3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自然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及准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其中一级保护区同时执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等。
2.执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耗限额》《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以及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重点管控单元[街道(乡镇)]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街道(乡镇)。
污染物排放管控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有效性:有效]京政发(1988)15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线、电磁波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外国投资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质和特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污染扰民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的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建设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2.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卫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业建设项目。
4.地面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城市自来水源防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5.生产、使用和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和属于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6.单独新建、扩建、改建单台小时额定蒸发量10吨(或相当于10吨)以上的锅炉或锅炉总台数4台以上的锅炉房。
7.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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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
年本)
注释:
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
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
a.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
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b. 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
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
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c. 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
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d.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
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
e.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
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f.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
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
安全控制范围);
g.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
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h. 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
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
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③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
a.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
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b.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医院门诊楼(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
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c. 只有门诊服务和药房的诊所(不涉及土建且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d. 不含煎药、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中医诊所(不涉及土建且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④不涉及土建且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⑤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⑥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公共图书馆、影剧院(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
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⑦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新增用地的。
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