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进场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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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扣件进场验收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钢管、扣件进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钢管、扣件的合格率,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职责

物资设备部在材料进场时组织、协助做好验收工作及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材料的取样、送检,参加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条进场验收管理

1、材料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2、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3、材料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材料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材料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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