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王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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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营活动中收到的实际现金额却比以前低,这说明公司的部分 收入还挂在应收账款中,有坏账发生可能,且存在虚增或使 用非常手段期末突击销售的可能,这样下期收入就可能减少。
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
利润表 利润分配表 资产 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资产 负债 表
现金流量表
其他报表未反映的在经营活动、投资 活动和筹资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 期初 期间 期末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 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 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条明确了筹建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及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这个和正常经营期间 的有所不同。不过,筹建期是不确认损益的,只能 放到筹建结束再处理,但这又和(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的筹建期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相矛盾。
解析: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溯5年,需要专项申 报。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损失 的处理: (1)收集证据 (2)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专项申报(以前年度损失必须专项申报) (4)调整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 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 扣除的,尤其在研发项目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 建议确认收入比较有利。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局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2013.3.2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如何执行?答:(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2、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答: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应如何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第一款“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的规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后,在以后一次性分摊或分三年摊销扣除时,60%部分可以全额扣除,不在计算限额内。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查账征收)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七)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 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 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 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所得税政策专题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八)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 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 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 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 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二)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 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 的依据。
收入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请审核销售合同等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对自开发 票、代开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等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的收入全部进行申报。 注意营业外收入各项目填报数据,特别是“政府 补助收入”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捐赠收入”是 否完整、准确计入收入总额,“其他”栏目是否 归类不恰当。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说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1)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1】(1)撤回投资指收回全部投资,减少投资指收回部分投资;(2)确认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属于免税收入;(3)如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行业培训要点

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行业培训要点

附件1: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行业培训要点一、汇算清缴一般规定.............................................................. - 2 -二、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专题 .....................................- 10 -三、近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常见差错提示专题..............- 23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专题........................................................- 28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35 -六、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专题 ...................................................- 43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专题..................- 45 -八、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 55 -九、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63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74 -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专题 ..........................- 80 - 十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86 -十三、借款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专题.......................................- 92 - 十四、不征税收入所得税政策专题.......................................- 96 - 十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98 -一、汇算清缴一般规定1.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中弥补亏损的实务操作——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一

汇算清缴中弥补亏损的实务操作——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一
损失 二
确认 资产转 让所 得或


即 《 企 业所 得税 法 》 中
确 认 债权 清 理 三
债 务 清偿
等报 表 的公 告 》 国 年第
“ “
筹 办 费未 明确列 作长期 待摊 费用
,
的所 得 或 损 失
改 变持 续 经 营核

对预
企业 可以 在开始 经营 之 日的 当年 一次性 扣除 也可 以按照 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
,
不 得计


房 地产 开发经 营企 业 的预 计 毛
,

算为 当期 的亏 损
目中进行 归集

,
只能在

开 办费

利是否 允许 弥补亏 损 后纳 税 根据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印发
各 地在
,


弥 补亏 损 实务操 作方面 的 问题较 多 很复杂



企 业 的 以前年 度亏 损 能否从 清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办 法 的通 知
房地 产开发 企业 在预 缴企 业所 得
允许 将毛 利额弥 补亏 损后计 算应

进 行追 溯调整 并按规 定弥 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 扣除管理 办法 》 国税发
,
况进 行检 查时调 增 的应纳 税所 得额


纳税 额 四
企业 以前年 度发 生 亏损
且该 亏损属 于
,

预缴企 业所 得税 时允许 弥补 以
汇 算 清 缴 中弥 补 亏 损 的 实 务操 作

王 占伟
年度 企业 所得税 汇 算 清缴关 注 点之 一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扣除,因此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要等到行权的时 候才能税前扣除,个人按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收入类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教材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教材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教材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收入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三)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3-1 视同销售收入:(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包括自产、外购、委托加工)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非货币性交易:(1)如果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商业实质: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不确认收入。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1-1 视同销售收入:例: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

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

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

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增值税率17%。

假设该笔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

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1-1 视同销售收入:(1)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0+60000*17%=35200 贷:库存商品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税务处理: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和购进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销售所得的申报=60000-25000=35000元。

申报: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收入,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三列填报60000元,纳税调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25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视同销售成本”填报25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5000元。

第二,作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35200元,并按35200元进行会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0+10200=70200元计税成本-会计成本=70200-35200=35000元折旧的差额应当在以后年度通过填报附表三第43行和附表九分期调整。

2012年12月21日 汇算清缴专题培训

2012年12月21日 汇算清缴专题培训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主讲人:中国税网财税实务专家王玲目录第一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1)第二部分: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4)第三部分:汇算清缴常见的争议问题 (14)第四部分: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22)第一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衔接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总体情况讲义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总体情况讲义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资料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节选三、以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注意事项四、今年汇算工作重点加强征前审核工作五、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1、查账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3、2012年度中终止经营的企业4、视同独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1、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2、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负责进行汇算清缴例外:暂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未能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挂靠的,按照独立纳税企业对待,就地参加汇算清缴。

(二)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会算进度在3月底必须达到50%,4月底达到80%,5月15日前达到100%。

(三)年度纳税申报需报送资料(管理员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查账征收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项目逐项说明)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注: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款情况(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声明。

(有关联方或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报告表》;无关联方的,报送相关声明)(“关联方”、“关联方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具体内容见专项讲义)此项工作要特别关注,管理员要逐户落实。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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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号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

这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
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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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政策
• (一)政策出台背景 •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 又在5月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对照上述规定可知,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
[2009]88号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
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
经营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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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界定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 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 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 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 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 《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 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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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 总体上讲,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特别是将审批 制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 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 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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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变化要点
• 1、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 • 原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审批扣除 • 新办法规定: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 此项修改,减轻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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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整了资产损失的定义
• 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 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 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 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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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同时废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 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 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 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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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个规定运行两年后,国家税务总局 又下发了2011年25号公告,其目的还是为 了在上述政策执行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 等事项作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规定。
• 标准比较清晰
• 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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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意 味着新办法自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适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适用之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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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 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 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 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 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 (权益)性投资。”
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做处理才
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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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扣除的时间上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尤其会体现在以 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以 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 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 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 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 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 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 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 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王素江 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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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学习税法? • ——防范税收风险 • ——少付出就是收益 • 怎样学习税法? • ——及时关注新政策 • ——掌握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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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 二、其他涉税政策 • 三、企业日常涉税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精选ppt3Biblioteka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企业的责任,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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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扩大了资产损失范围
•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 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 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 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 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 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 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 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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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 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 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 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 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 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 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 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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