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津财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2021年4月9日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和区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精选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GB 11174 GB 17820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75
解槽、精炼等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100
镁冶炼
煅烧炉、还原炉、精炼等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铅、锌冶炼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10ຫໍສະໝຸດ 其他工业炉窑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50
压延 加工业
加热炉、热处理炉、保温炉 及其他工业炉窑
1
DB12/ 556—2015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炉窑设施。 3.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排气筒高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二000年二月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1)、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 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且当年未收到环保部门相 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 半征收; (2)、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 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汽车制造、 工业涂料、 工业涂布、 医药制造、 家具制造、 电子产品、 橡胶制品、 木材加工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北京市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收费标准的通 知(京发改 [2015]2003 号)
2015/9/1
2015/10/1
家具制造、 包装印刷、 石油化工、 汽车制造、 电子
每公斤 20 元
(1)、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 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含 50%),且当月未因 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 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 10 元; (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 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 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 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 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 为每公斤 40 元;
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排 污费征收有关问题 的通知(苏价费 [2015]351 号)
2015/12/2 8
2016/1/1
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
2016-01-0 1至
2017-12-3 1 日,每污 染当量 3.6 元;
2018-01-0 1 日起,每 污染当量 4.8 元;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之间(含 100%),按基准收费标准 计收排污费; (2)、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 排污费; (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 50%),按基准 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 费;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 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 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 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 费; (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 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 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 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 加一倍征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或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所征收的费用。
排污费的征收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 标准制定依据。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以及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保护投入,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标准的确定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污者付费”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
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既要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压力。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的计算公式为,排污费 = 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容量调整系数。
2. 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
(1)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2)测算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3)根据环境容量调整系数对排污费进行调整;(4)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管理与监督。
1. 管理机构。
排污费征收的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政府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的确定以及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监督机制。
排污费征收的监督机制应当是多方参与的,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排污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四、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征收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用于改善环境质量、修复生态环境、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等方面。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五、结语。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排污费征收的公平公正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无
2009.1.1
SO2
区发展和改 关于调整我区二氧化硫 字 8 内蒙古 革委员会、 不变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154 财政厅、环 3号 保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 云南省发展 云发改价格 省环保局关于调整我省 和改革委员 COD提高到1.4元/污 〔2008〕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财政厅、 染当量 2514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 环保局 题的通知
不变
对燃煤电厂排放SO2和废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COD 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2010.4.1
COD、SO2
11 辽宁
辽宁省物价 (COD)由目前的每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每公 局、财政厅 公斤0.7元调整至每 斤0.63元调整至每公斤 不变 、环保厅 公斤1.4元 1.26元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每 公斤由0.63元调整至1.26 不变
不变
排放浓度在标准9 0-100 %, 按基准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80-90% ,按 基准9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70-80% ,按 基准8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60-70% ,按 基准6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50-60% ,按 基准50% 征收 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 ,按 基准40% 征收 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 加1 倍征收
第二次申请:2013年
差别化收费
制订有差别化收费政策的省份: 山东省 上海市 山西省 广东省
第二次申请:2013年
山东省 在提高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规定 在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重点流域对污水排 放企业“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 污费”, 计算公式为:排污费征收额=0.9× 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最大超标倍数+1)。
广西财政厅 、环境保护 不变 局、经济委 员会 内蒙古自治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津价工[1999]835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津价工[1999]835号)市政工程局、市公用局,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改革我市排放污水费征收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市市政工程局和塘沽区市政工程局停止向企事业等单位征收排放污水费。
同时,在自来水价格外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它各类用水每立方米0.40元。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市及塘沽区市政工程局排水管理部门委托市及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代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
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应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划拨给市市政工程局和塘沽区市政工程局,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凡是在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自来水费时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市政部门不再收取排放污水费。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对直取河水、使用地下水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局排水管理部门按照每立方米0.40元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 7元。
自2015年7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格、镉、类金属碑)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 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 o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5o表5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天津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
天津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4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
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脱硫除尘、脱硝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排污费征收标准(新)
污染因素与因子
征收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化学需氧量
7.50元/公斤
氨氮
9.50元/公斤
其它污染物
0.7元/污染当量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收费标准
6.30元/公斤
氮氧化物收费标准
8.50元/公斤
烟尘
2.75元/公斤
一般性粉尘
1.5元/公斤
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
1级
1元/t燃料
2级
3元/t燃料
3级
5元/t燃料
4级
10元/t燃料
5级
20元/t燃料
其它污染物
0.6元/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排污费标准
无专用贮存场所
25元/吨
炉渣
无专用处置场所
专用贮存场所
无防渗漏措施
冶炼渣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其他渣
(含半固态或液态物)
专用处置设施
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注:粉煤灰/吨
无防流失措施
危险
废物
已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
1000元/吨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dB)
1
350元/月
2
440元/月
3
550元/月
4
700元/月
5
880元/月
6
1100元/月
7
1400元/月
8
1760元/月
9
2200元/月
10
2800元/月
11
3520元/月
12
4400元/月
13
5600元/月
14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探讨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探讨尹杰【摘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仅要从征收依据、征收对象等两个层面来把握政策确定性,而且还要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视角来认识其实施的必要性.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模式有天津、南京和扬州等三种典型模式,这些模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势.考虑到施工扬尘属于无组织排放,且监测困难,因此,建议现阶段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应以核定征收的方式为主.【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32)002【总页数】5页(P58-62)【关键词】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模式【作者】尹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江苏扬州 22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过去的部分征收范围不再征收环保税,如建筑噪声、VOC(挥发性有机物)等。
对于施工扬尘是否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及如何征收,各方尚未达成一致。
本文就此问题,提出政策和征管方面相关看法和建议。
一、政策确定性探讨排污费征收近40年间,全国范围内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地区屈指可数,开征时间也相对较晚,基本始于2012年之后。
同时,各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往往单独发文予以明确,征收对象有的地区确定为建设方,有的地区确定为施工方。
因此,扬尘费征管在排污费时代就较为特殊。
“费改税”后,环保税税额税目表中明确没有建筑噪声、VOC(挥发性有机物)等,不再征收相关环保税。
但是,扬尘是否继续征收环保税,以何种税目征收,以及向谁征收(建设方或施工方)都需要加以探讨和确定。
1.征收依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
4 时段与区域划分
DB12/ 556—2015
4.1 时段划分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1.2 现有企业及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自2016年 1月1日起执行。 4.2 区域划分
轻柴油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黑色 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及《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他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炉窑设施。 3.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
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29
•【字号】津价管[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津价管[2010]210号)
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公斤由0.63元调整至1.26元。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四、接本通知后,请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执行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执行标准有关
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2.16
•【文号】环监函[1998]11号
•【施行日期】1998.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
执行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监函[1998]11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监字[1998]25号)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最近颁布的《污水综合排入标准》(GB8978—96)取代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因此,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淮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应与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配套执行。
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在该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增加了控制项目,由于国家未制定出相应的征收标准,因此,在排污收费中暂缓执行。
国家环保局
19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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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工地扬尘1公斤交1.5元
跟前儿天津日报[微博]张鸣岐2015-05-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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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鸣岐)昨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本市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烟尘、一般性粉尘是2003年国家标准的10倍,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每公斤1.5元也是首次提出。
烟粉尘污染是防治重点
根据三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5月1日起本市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元。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烟粉尘排污费征收国家标准是2003年发布的,即烟尘0.275元/公斤、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0.15元/公斤。
10多年来,随着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治理设备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的增加,烟粉尘治污成本随之上涨,现行征收标准大大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经测算,烟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1.5元)。
根据本市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对于本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相当大。
从今年第一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来看,PM10同比降幅最小,3月份PM10不降反升,说明针对烟粉尘的污染控制仍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差别收费“双减双罚”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烟尘、一般性粉尘的工业企业固定源、散体物料堆存和装卸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和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征收办法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可监测烟尘、粉尘排放浓度的单位,按照排放浓度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比例,实行“低比例、低收费,高比例、高收费”的办法。
对无法监测排放浓度的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以及施工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
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仍按1∶4∶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级、区县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排污新标准“奖优罚劣”
出台此项政策目的是为了发挥经济政策促进治污减排作用,体现“奖优罚劣”,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
对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排污单位,实行低排放低收费,对于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实行高排放高收费。
比如,燃煤电厂,它的燃煤设施达到了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0%,即原征收标准(0.275元/公斤)计征排污费。
如一家散体物料堆场,对散体物料采取了全密闭贮存、装卸的,不征收其排污费。
如,一家建筑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了“五个百分之百”控尘措施(“五个百分之百”是指:施工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在核减扬尘排放量的同时,按照征收标准的50%计征排污费。
鼓励性的政策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治污减排积极性,加快产品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而形成全社会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
(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