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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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解读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解读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解读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房屋进行管理维护的一项工作。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使用者和权益持有人,拥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理解与认识。

一、业主权利1. 支配权利:业主对自己的住宅单位有权支配和使用,包括装修、改造、变更内部结构等。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干涉业主的合法支配权利。

2. 信息权利: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服务范围等信息,以便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

3. 参与权利: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包括投票表决、提议议题等。

4. 投诉权利: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提出投诉,并要求相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5. 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二、业主义务1. 缴费义务: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营。

2. 遵守规章制度: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3.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业主应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坏、浪费资源。

4. 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如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检查等。

5. 管理委托义务:业主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同时也要履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义务,确保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以上对业主权利与义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只有业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物业管理的良好运作。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加强对业主权利与义务的宣传与解读,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等信息,让业主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澄清八个问题1.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关系业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2.业主与物管不是“冤家对头”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如果业主与物管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3.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管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4.物管公司无权“包打天下”物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5.没有“免费的午餐”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6.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中国有一句古传的真言,叫做“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物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7.物管服务费是投资物业管理是消费,更是投资.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都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此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管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8.物管不是水电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水电是由水电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除非受水电部门的正式委托否则物管公司勿需为水电部门收费,同样也不需为水电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树立六个意识1.业主的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业主对自己的物业不仅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还有不容忽视的“管理权”.小区内的共有共用财产,是全体业主的财产,每位业主对其共有财产,都应负起管理、爱护、监督的责任,特别是对设备设施负起维护、养护的责任.2.业主的投资意识要使物业延长寿命,得到保值增值,就必须投资.而业主的投资就是通过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在进行,物管费一方面消费在保洁、绿化等服务中,更多的是投资在设备设施的养护当中,从而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3.物管的企业意识物业管理公司要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确自己的地位.是以服务换取报酬的企业,而不是“管家”、“主人”,不是所谓的“管理者”,是企业,必须以企业的姿态出现,树立企业的意识,才能赢得企业的长足发展.4.双方的道德意识物业管理人员为业主服务需要有职业道德,业主享受服务也要有基本的公民道德.以“德”为本,是为人之道,也是企业发展的必需.企业要以诚信为业主服务,业主则需要正确地接受服务.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应建立在一个“信”字的基础上.5.双方的法律意识物业管理发展到现在,行业法律框架已基本构成,特别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业主公约、委托合同、前期服务协议等规范性文件,详细地规定了物业管理与业主权利和义务,地方也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这些基本可以满足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需求.既然不是无法可依,就需要我们做到有法必依,树立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6.双方的合同意识合同是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对任何一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业主的权利义务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都明载于合同的条款中,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因此加强合同意识,订立合同,信守合同,是解决纠纷的根本之举.。

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房地产业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早在1993年成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就反映了这一趋向。

到1999年底,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就业人数与日俱增,整体素质相对提高。

根据房地产消费环节的长期性和我国城市化发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最大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品质再好也可能出现销售问题,业主买的崭新的房屋不久就可能会破旧不堪,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会日趋恶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有无和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大问题。

目前,尽管有的省、市已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发布了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众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千差万别,楼宇买卖纠纷中,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日渐上升。

这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使其置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之下。

物业管理法规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全盘考虑以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在规划设计中认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的意见,预先完善物业的配套设施和预留物业管理所需用房,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竣工时参与验收权,从而保障物业管理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三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自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鼓励竞争择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及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加强归口主要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物业管理效果符合法规、合同、规约的要求,最终产生增强人们放心购房、宽心用房、欢迎物业管理解除后顾之忧的信念等有利于货币化分房政策实施、闲置房销售、物业管理普遍化的社会效应,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及其第三级消费环节市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常稳定。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涉及到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居民和业主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物业安全、维系社区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产权归属规定物业的产权归属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也是物业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其产权归属规定存在差异。

1.小区物业管理在城市中,小区物业管理是最为常见的物业形式。

一般而言,小区内的住宅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公共设施和绿化带等公共空间的产权则属于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住户对私人住宅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同时确保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2.商业物业管理商业物业通常是以商业楼宇、购物中心、写字楼等形式存在。

其产权归属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所有,而商铺或办公室的产权则属于租赁方或购买方。

物业公司需要负责整体建筑物的运维和维护,而商户则需要负责自己经营场所的保洁和维修。

3.工业物业管理工业物业主要涉及工业用地和厂房等场所。

在工业物业管理中,土地使用权属于租赁方或购买方,而独立使用的厂房产权归属于租赁或购买方。

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而租赁或购买方需要自行负责厂房的维修和保养。

二、管理责任规定物业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物业安全、保障居民权益和提供基础服务等方面。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物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保障居民权益物业公司应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物业问题,并提供公正、透明的费用管理制度。

此外,他们还应加强社区管理,促进邻里和谐。

3.提供基础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基础服务。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益与责任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益与责任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益与责任义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既关乎居民安全、生活品质,又涉及业主权益与责任义务的平衡。

本文将从业主权益和责任义务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业主权益1. 财产权益作为物业的购买者,业主享有对该物业的合法使用、支配、收益乃至转让的权益。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的使用权,可以合理安排自身的住宅生活,并可依法签订租赁协议等。

2. 共用权益业主享有物业共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使用权益。

这些设施和区域包括电梯、停车场、楼道、花园等,业主可以自由进出并使用。

3. 参与权益业主具有参与物业管理的平等权益。

他们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方面的讨论、投票和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途径直接参与物业管理的事务。

4. 信息权益业主有权获得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维修计划、管理规定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公示这些信息,并为业主提供查询渠道,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责任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物业的日常维修、设施更新、公共区域的清洁等,是维持物业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

2. 遵守管理规定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安全,例如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禁止在楼道放置障碍物等。

3. 物业维护责任作为物业的产权人,业主有义务对自己的住宅进行维护和修缮。

这包括定期检查住宅内的设备设施、保持卫生环境等,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住品质。

4. 参与管理事务业主有责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如参加业主大会、关注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展等。

他们可以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并参与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讨论。

5. 合理利用共用设施业主有责任合理利用物业的共用设施,如电梯、停车场等,并不得滥用或私自占用。

他们应尊重其他业主的使用权益,并共同维护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

结语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益和责任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业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承担自己的责任,才能建立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物业管理是指专门负责管理、维护和监督小区、楼宇等不动产的服务机构或组织。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权属管理规定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对于解决产权纠纷、维护社区秩序以及保障业主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展开讨论。

一、权属管理规定1. 登记备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2. 产权确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确保所有不动产的产权都经过合法确认,确保权属清晰。

3. 责任划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各方依法履行权利和承担责任。

4. 信息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公示业主信息、小区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业主权益保护。

5. 维修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维修管理政策,确保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业主权益和生活质量。

二、义务管理规定1. 缴纳费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营和公共设施的维护。

2. 遵守规章制度: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不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违规停放车辆等,保持良好社区秩序。

3. 维护共有设施:业主应当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妥善使用并及时报修损坏的设施,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4. 合理使用资源: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如节约用水、用电等,减少资源浪费,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5. 参与共建共享: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参加业委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和决策,共同推动小区发展。

三、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的衔接权属管理规定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紧密衔接并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权属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业主才能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义务管理规定的引导下,主动参与小区管理,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秩序。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篇所称物业,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条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行使,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条不动产的物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动产的物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物权的归属、限制、转让和消灭,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共有的物权,适用共有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物权纠纷的解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物权,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第九条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固有的利益有关的东西。

第十条土地产权,属于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的转让,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建筑物的承租、聘、租、抵押、担保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动产第十七条动产包括物权、动产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动产的出借、租赁、抵押、质押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产的物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和转让第二十二条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共有、承租、巨留等。

第二十三条物权的限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限制物权的自由行使。

第二十四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协商并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物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动产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章共有第二十七条共有的物权,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4篇)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4篇)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的业主、租赁人员、管理人员和访客。

第三条住宅小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环境、消防、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由业主或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内各项事务,并向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条业主或者居民应当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卫生整洁。

第六条业主或者居民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

不得进行辱骂、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禁止投放垃圾、乱丢乱扔。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对住宅的使用权,并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小区的事务进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结构、平面布置和外观;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第三章租赁人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租赁人员享有规定的租赁权利,并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住宅。

第十四条租赁人员有义务遵守住宅小区的规定,不得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租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租赁人员有权对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房屋管理规定论证报告(3篇)

房屋管理规定论证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问题日益凸显。

为加强房屋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质量安全,提高居住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房屋管理规定。

本报告旨在论证房屋管理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房屋管理规定的建议。

二、房屋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价持续上涨,房屋质量问题频发,房屋租赁纠纷不断。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屋管理规定,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2. 意义(1)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保障房屋质量安全: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建设、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了房屋质量安全。

(3)提高居住环境:房屋管理规定对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居住环境。

(4)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屋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房屋管理规定的论证1. 房屋所有权保护(1)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转让等程序,确保了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

2. 房屋质量安全(1)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建设、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了房屋质量安全。

(2)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质量保修期,明确了保修责任和义务。

3. 物业管理(1)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物业管理水平。

(2)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4. 房屋租赁(1)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了租赁双方的权益。

(2)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了房屋租赁市场。

5. 房屋拆除(1)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拆除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拆除补偿标准,确保了拆除工作的公平、公正。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房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房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房主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重点
在我国,房主拥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几个重点:
1. 产权权利: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房主拥有对房屋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他们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方式,可
以自住、出租或出售房屋。

2. 动产权利:除了拥有房屋的产权,房主还拥有房屋内的动产
的所有权。

这些动产可以是家具、装修、电器等。

房主有权支配这
些动产,包括增减、更换和处置。

3. 维护义务:作为房主,他们有责任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
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维护包括定期修缮、修补屋顶、墙壁、门窗等部位,以及处理房屋内的水电设备和排水系统等。

4. 缴纳税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主需要按时缴纳房屋相
关的税费,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5. 遵守法律法规:房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履行与房屋有关的合同、规定和约定,同时也需要尊重邻居的权益,在住宅区内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房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点。

然而,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房主还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力和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力和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力和义务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力和义务,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便业主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业主的权力1. 权益保障:作为业主,您有权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并要求物业公司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保养、安全等服务,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2. 参与决策:物业管理涉及到小区内的各项事务,业主有权参与到重要决策中,例如修建、改建、维修等项目,物业公司应该向业主提供合理的决策机制,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3. 监督管理:作为业主,您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回应和解决业主的反馈,并保证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

4. 信息公开: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相关信息,例如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

物业公司应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保证透明度。

二、业主的义务1. 缴纳物业费用:作为业主,您需要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帮助物业公司维持良好的公共环境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缴费义务的履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

2. 遵守公共秩序:业主应该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保持良好的社区环境。

例如不乱扔垃圾、不违法建设等。

3. 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业主可以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居委会的工作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社区氛围。

4. 合理使用共用设施:业主需要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例如正确使用消防设备、不滥用停车位等。

三、建议1. 加强业主自治:业主可以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小区内的事务进行自治和管理,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建立投诉渠道:物业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及时接受和处理业主的投诉,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推进信息化建设: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提供在线缴费、报修、查询等服务,方便业主的使用和沟通。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物权法有如下规定: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注释: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但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规定;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归业主共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注释:本条是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车库、车位的规属,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针对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将车位、车库租给建筑区划外的人使用,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库的问题,本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种指导和协助是非强制性的;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规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建筑区划内较为重大的事情,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做出,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即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注释:本条是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如何确定业主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其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做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规定收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注释: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等,涉及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关系着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条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至于业主如何决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要依据物权法第76条作出决定;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本条规定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例如电梯等;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本条还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基于业主可以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如何负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业主可以依法处分,故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本条做了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即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是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包括物业公司以及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一栋楼或者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一般是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当然,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应当向业主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注释: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有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合法权益的;处理方法: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注意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范本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范本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总则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公约,并提交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

我公司作如下承诺: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

)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各主体基本情况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房屋买卖中的物业权利与义务

房屋买卖中的物业权利与义务

房屋买卖中的物业权利与义务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买卖双方的财产转移,还涉及到了物业权利与义务。

买方作为房屋的新业主,享有一系列的物业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物业权利与义务。

一、物业权利1. 所有权权利:在房屋买卖成交后,买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买方有权处置房屋,如出租、转让等,同时也有权享受房屋所带来的收益。

2. 使用权利:买方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即可以自由使用房屋的各个部分,如卧室、厨房等。

但在实际使用中,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违反居民区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3. 收益权利:买方享有房屋所带来的收益,如出租获得的租金等。

买方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出租,并享受租金所带来的收益。

4. 索赔权利:如果买方发现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隐瞒瑕疵等情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这是买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二、物业义务1. 缴纳税费:买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购置税、契税等,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这是买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参与市政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种表现。

2. 维修义务:买方有义务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如修复漏水、更换损坏的设施等。

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不仅能保证买方的舒适居住,也是对房屋价值的一种保护。

3. 合理利用义务:买方必须合理使用所购房屋及周边的设施,不能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也要遵守小区或社区的规章制度,不扰民、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4. 约定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特定的义务,如维修责任的分配、共用部分的管理等。

在双方互相承担义务的前提下,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结语房屋买卖涉及的物业权利与义务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买方作为房屋的新业主,享有一系列的物业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只有正确认识和履行物业权利与义务,才能促进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进行房屋买卖时,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的房屋买卖环境。

伊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伊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辟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产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弃管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体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或者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比例等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024年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

2024年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1 物业公司的权利2.1.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1.2 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2.1.3 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制度2.2 物业公司的义务2.2.1 保证服务质量2.2.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2.3 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3.1.1 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3.1.2 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3.1.3 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3.2 业主的义务3.2.1 遵守物业管理制度3.2.2 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3.2.3 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4.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4.1.1 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1.2 环境卫生清洁4.1.3 安全保卫工作4.2 业主的需求与特殊要求4.2.1 物业公司应尽力满足业主的需求4.2.2 业主特殊要求的处理5.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5.1.1 费用的计算方式5.1.2 费用的支付方式5.2 费用调整和变更5.2.1 费用调整的条件和程序5.2.2 费用变更的协商和决定6. 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标准6.1 服务质量的保证6.1.1 服务水平的评估和监督6.1.2 服务质量改进的措施6.2 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6.2.1 服务标准的确定6.2.2 服务标准的监督和执行7. 业主投诉与纠纷处理7.1 业主投诉的途径和方式7.2 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机制7.2.1 内部调解7.2.2 第三方调解和仲裁8.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8.1 合同期限的约定8.2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9.2 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0.3 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支付程序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和期限12.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的确定12.2 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附加条款的效力1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的程序和方式14.2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1.产权人依法对其名下的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每个产权人对其单元享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产权人或对大厦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权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产权人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产权人负责。

3.产权人在出租、转让其所拥有的单元时,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4.产权人在将其单元出租时,该产权人须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产权人保证其或使用人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及一切守则,并对其租客或其使用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5.在不影响大厦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外貌下,并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及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名下单元进行内部装修工程。

6.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大厦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7.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产权人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产权人无权直接处理任何管理人员,可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提出任何投诉,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为。

9.各产权人在任何时侯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约定的各项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

10.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物业管理企业依公约订立的《使用手册》、《装修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11.产权人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依时缴纳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管理费押金及其他费用等。

12.产权人须准时缴纳其名下单元应付的税项、水、电、暖气等及有关公共设施费用。

13.执行业委会及产权人大会决议。

14.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依据本公约订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房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买房之后就是房屋的所有权⼈,房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店铺⼩编为你带来相关的内容。

房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害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71条)权利不得滥⽤。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转让。

(《物权法》第72条)⽐如,张三将⼀套三居室转让给李四,不能将楼顶的业主共有⽔箱保留下来。

相关知识:业主共有部分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3条)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建筑区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对于出卖,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定,这是理论上的推导)(2)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式约定。

(《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定的,不归业主。

(3)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共有(单独享有)的。

3.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

(《物权法》第70条)电梯,⾛道,屋顶,公⽤卫⽣间,蓄⽔池,下⽔道等为共有部分,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法区分所有。

4.共有⼈不能⼀放弃共有权的⽅式不承担维修养护费。

(《物权法》第72条)5.依附于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其份额不能单独处分。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本文内容转载自“物业案例”微信公众号,整理人不详(感谢整理人),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此致谢!————感谢关注“ 最高判例”————解析裁判观点,发掘裁判规则《民法典》--- 关于业主和物业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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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1.产权人依法对其名下的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每个产权人对其单元享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
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产权人或对大厦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权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产权人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产权人负责。

3.产权人在出租、转让其所拥有的单元时,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
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4.产权人在将其单元出租时,该产权人须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产权人保证其
或使用人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及一切守则,并对其租客或其使用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5.在不影响大厦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外貌下,并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及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名下单元进行内部装修工程。

6.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大厦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7.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产权人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产权人无权
直接处理任何管理人员,可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提出任何投诉,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为。

9.各产权人在任何时侯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约定的各项保证、规定及限制,
并受其约束。

10.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物业管理企业依公约订立
的《使用手册》、《装修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11.产权人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依时缴纳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管理费押
金及其他费用等。

12.产权人须准时缴纳其名下单元应付的税项、水、电、暖气等及有关公共设
施费用。

13.执行业委会及产权人大会决议。

14.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依据本公约订立的其他规
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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