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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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物业产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

1.产权人依法对其名下的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每个产权人对其单元享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

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产权人或对大厦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权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产权人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产权人负责。

3.产权人在出租、转让其所拥有的单元时,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

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4.产权人在将其单元出租时,该产权人须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产权人保证其

或使用人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及一切守则,并对其租客或其使用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5.在不影响大厦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外貌下,并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及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名下单元进行内部装修工程。

6.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大厦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7.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产权人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产权人无权

直接处理任何管理人员,可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提出任何投诉,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为。

9.各产权人在任何时侯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约定的各项保证、规定及限制,

并受其约束。

10.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物业管理企业依公约订立

的《使用手册》、《装修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11.产权人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依时缴纳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管理费押

金及其他费用等。

12.产权人须准时缴纳其名下单元应付的税项、水、电、暖气等及有关公共设

施费用。

13.执行业委会及产权人大会决议。

14.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依据本公约订立的其他规

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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