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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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环境污染是指各种有害物质或能量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其严重程度不仅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分别进行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违法建设、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此外,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非法排放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等严重污染行为,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污染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除了罚款和刑事处罚外,我国还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其他形式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整顿、停止使用污染设备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对于违法者来说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环境的整体利益。

在实施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检查,建立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实施,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有效地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也提醒着每个人都要自觉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解读

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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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 法》 3 8 刑 第 3 条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之 解读

摘 要

随着我 国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破坏生 态环境 问题 日益 凸显 , 不仅仅 成为制 约经济发展 的重 大因素 , 引发 了许 多 这 更
从法 律 的角度对 我们赖 以生 存的 自 环 境进行保 驾护航 也就成 公 民的环境 权益都 是重大污 染环境 罪所侵 害的 客体 。 然
为 了刑 法 的一 个重要 的任 务 。

进一步 需要追 问的是 重大环 境污 染事故 罪立法 之初 忽视对

现行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 为之规定 生态 利益的保护 , 没有将 生态环 境本 身作为独 立 的保 护对 象。 其
故, 依法应受 到刑 罚处罚 的行 为 。因此, 于“ 反 国家规 定” 对 违 内
防 我 国经济 自 17 98年改革 开放 以来开始 飞速 的增长 , 发展 容的解读 我们不能仅仅 局限于 国家 为了保护环境 、 治环 境污染 在
环境保护 法》 《 、水污 染防治法》 《 、大气污 染防 治法》 之初 虽然我们 国家 的领 导人也意识 到 了不 能走 西方发达 国家“ 先 先后制 定了 《
重大环境 污 染事故 罪 客 观 方面 主观 方 面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1-1-2 10 - 2 0)2l6O 5 2 受到 上述 理论分歧 的影响 , 重大环 境污染 事故罪的客 体在理
的社 会 矛盾 。在 司法 实践 过程 中, 正确解读 《 法) 38条显得尤 为必要 。 刑 ) 3 第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5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处置或者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在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背景下,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对于保障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1.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基础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依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追究。

2.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衡量罪行重大程度、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环境污染、严重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危害程度予以量刑。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罚款对于污染环境罪,一般情况下会处以巨额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危害程度、违法所得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

通常罚款金额为数百万元至数亿元不等,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

2.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违法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程度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以死刑。

2.3 追究法人责任对于以公司、企业名义进行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会追究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还会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照、停产整顿等措施,并对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量刑标准的实施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3.1 行为的严重性衡量罪行的严重性是量刑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污染环境行为的严重性可以从损害环境和生态环境资源的程度来衡量,包括对水体、大气、土壤等的严重污染情况、对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等。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是指各种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

污染环境不仅危害人类的健康,还破坏了生态平衡,影响了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惩处,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而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轻微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是罚金和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一些生产企业排放废气、废水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行为,可以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对于一些个人或者小范围的环境污染行为,也可以考虑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责令停止污染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其次,对于中等程度的环境污染行为,可以考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比如,一些企业长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一些个人故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也可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以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肃态度。

最后,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比如,一些企业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大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必须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要求企业进行全面整改,恢复环境。

总之,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污染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综合考虑,既要有惩罚性,又要有教育性,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引言】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修改的罪名,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污染环境罪的法条规定《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338条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修改,扩展了本罪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得司法实践当中,以污染环境罪追诉的案件大量增加。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点:〔2〕1、将危害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尽量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减到最低,避免法律调控的滞后性;另,将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临界点提前,昭示着现代刑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排污者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污染现象。

环境污染不只表现在雾霾,还表现在河流、山脉等各种自然景象中。

律师365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热门城市:铜川律师吉安律师莱芜律师武汉律师晋城律师安康律师西安律师晋中律师内江律师西宁律师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污染现象。

环境污染不只表现在雾霾,还表现在河流、山脉等各种自然景象中。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罪名由来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1、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2、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三、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附表:
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污染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引言污染环境案件是指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以及其他不利影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污染环境案件立案标准。

本文将讨论污染环境案件立案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污染环境案件的定义污染环境案件是特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污染或其他不利影响,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大气污染,如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燃煤污染等;2.涉及水体污染,如非法排放废水、化学品排放等;3.涉及土壤污染,如非法堆放废弃物、地下储存液体泄漏等;4.涉及噪音污染,如违规噪音源活动等;5.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如非法倾倒、焚烧有害废物等。

二、立案标准的制定目的立案标准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污染环境案件的相应行为特征、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指引,用于指导环保执法人员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的立案决策。

制定立案标准的目的在于:1.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2.防止环境污染案件的滥用和不合理立案;3.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一致性;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立案标准的要素制定污染环境案件立案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行为特征污染环境案件的行为特征是指案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违规取水等。

立案标准应明确这些违规行为的性质、方式和程度,便于环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认定和判断。

2. 危害程度污染环境案件的危害程度是指违法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污染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将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等级,以便区分处理和处罚的严重程度。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一、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

对于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刑事处罚。

1.罚款:根据新环保法,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大大提高。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法执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一般在50万元以下;对于可执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一般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对于故意破坏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2.责令限期改正:新环保法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3.刑事处罚:新环保法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获得、运输、销售、利用放射性物质等等,都可构成环境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情节不同,刑事处罚可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三、新环保法的新变化新环保法相比之前的环保法有一些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力度增强: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提高,旨在更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环境。

2.追溯时效延长: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新环保法将追溯时限从三年延长至五年,更有利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3.罚款上限取消:新环保法取消了罚款上限,对于故意破坏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4.知情费和监察费:新环保法规定了环保部门从业人员的知情费和监察费,对于揭发环境违法行为或参与环境处罚工作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总之,新环保法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刑事处罚。

同时,新环保法还对罚款数额进行了提高,取消了罚款上限,追溯时效延长,并引入了知情费和监察费的概念。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作为一个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中国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

为了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2023年我国将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立法依据污染环境罪是指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生态环境权益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

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的调整1. 法定量刑范围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严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法严惩。

2023年,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量刑范围,确保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

2. 标准化量刑指引的引入为了保证对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公正性和统一性,2023年将引入标准化量刑指引。

这些指引将对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分类,明确罪行的轻重程度,并给出对应的量刑范围。

标准化量刑指引的引入将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透明,并减少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3. 加强经济制裁措施在调整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的同时,我国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

通过对罪犯的财产追缴、罚款等手段,旨在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同时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落实生态环境责任。

4. 强化社会监督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环境罪行为的发生,2023年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环境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结论2023年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将更加突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促使各界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引言环境污染是近年来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构成威胁,也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惩罚犯罪行为。

本文将介绍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污染环境罪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排放或处置废物等活动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其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排放、违法倾倒、非法处置废物、超标排放等。

二、刑事立案标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都设立了刑事立案标准。

下面是常见的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1. 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结果刑事立案标准的首要条件是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

例如,在大气污染方面,可能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法定限值,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此外,也需要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故意或过失刑事立案标准通常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是故意或过失的。

对于故意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将导致环境污染并有意为之;对于过失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过失标准。

3. 社会危害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利益。

这包括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4. 法定限值的超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对某些污染物设置了限值,用以衡量环境质量。

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要求证明被告的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定限值,从而证明其犯罪行为。

三、刑事立案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刑事立案标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能够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1. 引言污染环境罪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污染、破坏或者滥用,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确保对罪犯进行公正且合理的量刑。

本文将探讨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的相关问题。

2. 污染环境罪的性质和危害污染环境罪的性质是兼具公共危害性和特殊危害性的。

污染环境罪犯对社会公共环境资源进行破坏、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广泛关联性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污染环境罪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危害,严重影响了自然环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3.1 环境破坏程度立案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环境破坏程度。

环境破坏程度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浓度、影响面积、影响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破坏程度越严重,立案的可能性及量刑标准也越高。

3.2 故意与过失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污染行为是否故意或过失。

故意犯罪意味着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且有目的地实施污染行为,对其予以严厉打击。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谨慎而导致环境受到破坏,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量刑会相对较轻。

3.3 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程度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污染行为对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的程度。

犯罪行为如果对当地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对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则需要加大量刑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3.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在立案量刑标准中,应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确定刑责,包括对受侵害人的补偿金额、医疗费用等。

4. 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关于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的案例:4.1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地区地下水资源遭到严重污染,近千名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环境破坏程度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加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1、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加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在饮⽤⽔⽔源保护区、⾃然保护地核⼼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量永久基本农⽥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严重残疾、死亡的。

⼆、重⼤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不同。

(1)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地、⽔体、⼤⽓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2)⽽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作⼈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为。

3、主体不同。

(1)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对⾃然⼈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

有关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

有关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
力 (9 1 。 , 西 闻喜 人 , 17 一) 男 山 中共 山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部 副教授 。
1 6・ 3
《 理论探索) o 1 2 l 年第 3期( 总第 19期 ) 8
法 治 建 设
接 规 定 , 是 从 行 为 所 违 反 的前 位 法 规 范 、 罪 对 境 犯 罪 的 法 网更加 严 密。按 照重 大 环境 污 染 事故 罪 而 犯 象等 方 面体 现 出来 。作 为典 型 的法 定 犯 , 《 法 修 的规 定 , 为 人排 放 、 从 刑 行 倾倒 或 者 处 置 的 物质 包 括 : 有 正 案 ( )对 本 罪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的修 改 可 以 看 出 , 放 射 性 的废 物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废 物 、 毒 物 质 八 》 含 有 其 客体 应 当 被 重新 界 定 。修 改前 的 “ 成 重 大 事 故 或者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此 处 的“ 他 危 险 废 物 ” 按 照 造 其 ,
[ 关键词 ]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 污染环境 罪 , 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 , 生态环 境 [ 中图分类号] 9 212 [ D 2 .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44 7 ( 0 1 0- 16 0 10 - 1 5 2 1 )3- 3 - 3 - 0
而 自从 1 9 9 7年 刑 法 增设 重 大 环 境 污染 事 故 罪 以 但 该 罪 的犯 罪构 成 发 生 了变 化 , 且 价值 取 向也 有 来 ,司法 实 务 中 以该 罪名 宣 判 的案 件 并 不 多见 , 这 改 变 。 从 一 定程 度 上反 映 了立法 和 司 法之 间的协 调不 力 。 次 会议审议 通过 并 于 21 0 1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的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污染环境是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其他废物,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应当加以法律制裁。

因此,制定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排放标准。

首先,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包括对于排放标准的规定。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气、废水排放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标准应当严格规定,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环境质量。

其次,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于环境质量的评定标准。

环境质量的评定应当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水质质量、土壤质量等多个方面,对于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地区,应当加大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于社会的影响。

例如,某些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会导致周边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

四、法律制裁。

最后,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规定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于不同情节的污染环境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严重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轻微的行为则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全面考虑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社会影响和法律制裁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打击。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立案标准的制定,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的有关规定 执行 。
上, 其他农用 地 3 0亩以上 , 其他土地 6 0亩以上基本功 能丧失 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10立方 5
米以上 , 或者幼树死 亡 7 0 以上的 ; 5 0株 致使 3人 以上死亡 、0 1
人 以上 重伤 、0人 以上轻伤或者 3人 以上重伤并且 1 以上 3 0人 轻 伤的; 致使传染 病发生 、 流行达 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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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 L W
为是严重 的和不可挽回的; 最后 , 这种 损 害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如果 这三个条 件同时成立 ,法律就应当据此 确定 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过制度设计 为 各个行为主体设定行为模式或施加特定 的义务 “ 风险预防” 理念实际上要求对传统 法学结论 进行更 为彻底地拓 展或修正 , 即主体权利义务关 系的设定不需要建立 在现实存在 的事实或行为 的基础上 . 法 律制度 的设计可以以某种科学 的可能性 为前提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 以“ 险 《 是 风 预防” 理念贯彻全篇的实证 范例 , 其框架 设计 、制度安排 以及实施效果对法学研 究均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 就其实践价值而 言,农产品质量安 《 全法》能够为农 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提供制度保证和法律支持 。 立法具有双重 目的 .一 方面是对 现 实 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 的形式 固 定下来 ,另一方面是对现实 中存在 的问 题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 。针对农 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 的突 出问题 ,农 《 产 品质量安全法 》通过诸如农 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 产地污染的预防 、 农业投 入 品的风险管理、农业转基 因生物 的风 险预防 、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一 系列 体现“ 险预 防” 风 理念 的法律制度为主体 设定了行为模式 。 此外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还要求 《 各个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 的要求制定 配套法规或 规章 ,即通过功能多样化 和 配套互补的途径 ,对现有的法规或规章 的各项 法律措施进行整体改造 ,消除源 头预 防制度与末 端控制 制度 的差别 , 使 各 项措施兼具防与治 的功能 。对于不履 行 法律 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 ,农产品质量 《 安全法 》规定了相应的行 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以法律 的强制力保证各项 体现“ 风 险预防” 理念 的法律措施 的切实执行 。 但是 我们也应 当清醒地认识到 ,农 《 产品质量 安全法》 “ 对 风险预 防” 念在 理 某些方 面的贯彻还 不够全 面 ,对某些关 键法律制度 规定得 过于原则 。例如农业 投入 品污染 预防制度 和转基 因农产 品风 险预 防制 度在 该法 中就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乏可操作性 . 这些 问题都 有待于今 后通过制定 实施细则 和法律修 订等途径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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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果加重情节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 准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定罪标 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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