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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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X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第三条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对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环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事故类型确定依据
确定事故类型和污染程度以集团下达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经济
损失为依据。
第二章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
第七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各公司安全环保科人员及分管领导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认定。
第八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环保处。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除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对环境污染状况每半小时取样进行监测,报告事故后污染变化的情况,直至数据恢复正常,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报告注明监测时间,取样地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直观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环境危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可靠程度和落实情况;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事故车间负责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调查工作结束,并将调查报告送集团公司环保处备案。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集团公司环保处和事故公司环保科负责调查处理,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每月安全环保例会上进行通报。
(三)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与事故单位总经理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董事长、总裁及经理办公会相关人员。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个人和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造成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
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核定危害责任,逐级追究,确定处罚金额。
(二)一票否决处罚
根据发生的事故类型,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分管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相关部门、责任
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1.一般环境事故:取消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评优资格。
2.较大环境事故:取消责任车间、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3.重大及特大环境事故:取消责任公司、责任车间、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集团环保处
201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