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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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4、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受主席托付主持,主席团全体成员参加。
5、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按照需要可邀请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
6、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7、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通报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
8、主席团会议资料必须存档。
镇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
批判和意见的方法
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2、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登记、梳理后,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3、镇人大代表的建议、批判和意见一样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最迟不超过6个月,暂无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要讲明情形。
4、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工作终止1
个月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工作情形。
5、对有条件办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而有意久拖不办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限期办理。
6、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督办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情形,必要时能够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视察。
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方法
⑴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紧密联系。
⑵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⑶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⑷代表可按照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⑸代表联系选民全年许多于12人次。
⑹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形,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镇人大主席团。
⑺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⑻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同意选民评议。
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⑴代表小组活动全年许多于3次,每次1-2天。
⑵代表小组活动一样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⑶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据省实施《代表法》方法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要紧围绕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咨询题来确定,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抓住重点。
⑷代表在小组活动中,能够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托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⑸代表在小组活动中,能够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但不直截了当处理咨询题。
⑹代表小组活动情形,应做好记录,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
⑺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转交本级政府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镇人大代表的权益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益,还享有宪法、地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益。这些权益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益,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益,三是代表享有的专门的人身保证权益。具体地讲,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益。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咨询。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益。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专门爱护权。
10、享有物质保证权。
按照宪法、地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榜样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紧密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