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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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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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简答【刑法学】简答题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和利益制定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

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得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时间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一按解释效力得不同可分为: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二按解释得方法不同可分为: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得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有: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得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得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第一章一、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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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何区别?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

不特定多人'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

(2)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

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即结果犯和危险犯;3.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什么?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3、闯关;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5、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学考试重点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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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教学提纲刑法学考试重点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刑法的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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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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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答: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会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

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2、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试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点?(去年考)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1)相同点:a、目的相同;b、前提相同;c、责任相同。

(2)区别:a、危险的来源不同;b、损害的对象不同;c、行为的限制不同;d、行为的限度不同;e、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5、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做论述要求,理解用于分析案例)答:(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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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法总论简答篇一: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1.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乱加刑罚;(2) 等级性: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量刑等级划分;(3) 平等性:法律刑罚适用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身份差异;(4) 人权保护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应当尽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避免虐待和不人道的惩罚;(5) 合法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且必须以正当程序进行;(6) 目的性: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

2.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乱加刑罚。

具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2)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3)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人民能够明确依法行事;(4) 若罪行和刑罚尚未明文规定,不能追溯既往;(5) 刑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等权威解释对罪刑的解释必须合法。

3.法定刑和裁量刑有什么区别?法定刑和裁量刑是刑法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性:法定刑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范围,裁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刑罚幅度;(2) 可变性:法定刑在法律中是固定的,不会因具体情况而改变;裁量刑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裁量范围会有一定的变动;(3) 法律效力:法定刑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约束性;裁量刑的效力较低,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4) 适用范围:法定刑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裁量刑适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刑事案件。

4.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在法律上承担刑罚的能力和义务;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具备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不同: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刑罚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备犯罪前置条件和犯罪后果愈加能力的能力;(2)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责任是广义上的,涵盖所有犯罪人员;刑事责任能力是狭义上的,仅适用于个别案件中判断犯罪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3) 程度不同:刑事责任是二元的,即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多元的,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名解简答论述

刑法名解简答论述

刑法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6、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0、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1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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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依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特点1. 在分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在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将最严重的个罪放在首位。

3.在归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依据。

当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即侵犯了复杂客体时,应根据犯罪的主要客体予以归类。

二,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a、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b、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c、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可构成本罪,不以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为必要。

(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特殊违章)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复习资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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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一、概念题(考5个)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1)违法阶层:a)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b)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其他阻却事由(自救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2)责任阶层:a)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b)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5.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6.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8.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9.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二、简答题1.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限度条件:必要性和相当性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二人以上2)客观:行为人之间相互协作,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贡献3)主观: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行为共同说:只需要有意思联络,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3.自首成立的条件及具体情形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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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刑法学 简述、简答

刑法学   简述、简答

1.简述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2.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联系。

(1)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①犯罪构成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否认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也就无从谈起。

②犯罪构成将犯罪的概念具体化,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13、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

(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的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的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刑法总论知识提纲

刑法总论知识提纲

刑法学刑法总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概说(刑法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平义解释)司法解释(扩张解释、推类解释)学理解释(限缩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率(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2.时间效率: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论(一)犯罪的概念、分类(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1.法益(犯罪客体)2.客观不法(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特殊身份3.主观责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3)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抽象错误)(4)目的、动机(三)违法阻却是由:(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被害人承诺、违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3)共犯人(正犯:直接、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4)共犯与身份、未完成形态、不作为、认识错误(六)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2)单位犯罪的处罚(七)数罪形态(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牵连犯)三、性罪论(一)刑罚体系(1)主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注:各刑期的时间(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去除出境(二)量刑(1)量刑情节:法定情节(累犯、自首、立功)酌定情节(2)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三)行刑(1)减刑制度(2)假释制度(四)刑罚消灭(1)时效(2)赦免。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 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 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 以一定的刑罚处罚, 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 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 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 所有这些强制, 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 罪分子的财产, 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而且在最严重 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 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 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 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 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 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 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 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
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
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
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
1 / 6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
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
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2、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
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犯罪的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
3、主客观统一性
主客观相统一,是指行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
要件与主观要件,主客观内容同时发生且内容一致。
八、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
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抽象与具体
的关系。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
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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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3、刑法的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

②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自然失效。

1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8、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19犯罪客体的分类: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揭示犯罪的本质)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制定刑法分则)③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

(决定犯罪性质)A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次)B物质性犯罪客体、非物质性犯罪客体2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与者。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23、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①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一切、必要)、危害结果(大多数、选择)、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26、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29、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0、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核心作用: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31、广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简介结果,属于犯罪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2、狭义危害结果: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35、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①都是自然人、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核心、关键要件)37、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40、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4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①从宽处理原则②不适用死刑原则50、故意犯罪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①联系: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区别:A、从认识因素上:而这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发生B、从意志因素上: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C、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相同。

53、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客观一致。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排斥和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相信能够避免发生。

5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55、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56、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发怒子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完成状态:既遂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60、故意犯罪的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联系与区别:区别: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以及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63、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A、客观特征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区别预备与未遂)B、主观特征: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区分预备和中止)64、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6、犯罪未遂的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区别未遂与既遂)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未遂与中止)。

67、未遂犯处罚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69、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区别中止与未遂)、彻底性70、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状态特征:外加有效性。

71、犯罪中止的形态类型:时空范围: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消极中止、积极中止72、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4、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②: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③共同的犯罪故意。

75、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76、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②同时犯③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④实施犯罪时故意犯罪内容不同的⑤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⑥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77、共同犯罪的分类:(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对向性共同犯罪、聚合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四)、一般的共同犯罪、特别的共同犯罪78、简单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②、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负责。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

④、考察各犯罪共同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区别对待。

85、一罪:①、实质的一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②、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③、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①、实质数罪、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②、异种数罪、同种数罪③、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④、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87、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按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89、牵连犯的构成要件: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③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90、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

95、刑罚的目的:①特殊预防:通过对方最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②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96、刑罚体系: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99、刑罚裁量的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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