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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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 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 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 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 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 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 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 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 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就机器损坏险进行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本合同内容如下:一、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坏、部分破损、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情况。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装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2.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机器设备的损坏、部分破损提供赔偿服务。

2. 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更换费用等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机器设备的丧失、毁损或者被盗等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在投保人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损坏进行赔偿前,将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向投保人收取相应费用。

免赔额的数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约定。

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损坏事故导致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只承担相应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投保起始日起到保险终止日止。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服役期限。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 投保人应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评估,适时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天安(备案)【2010】主13号-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备案)【2010】主13号-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 专业费用条款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K03 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K04 特别费用保险条款K05 临时移动条款K06 在建工程条款K07 保护措施条款K08 小型安装工程条款K09 自动喷淋条款K10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K11 清理费用条款K12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K13 索赔费用条款K14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K15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二、规范/解释类G0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G0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G0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4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G0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G06 预付赔款条款AG07 预付赔款条款BG08 错误和遗漏条款G09 保险公估人条款G10 索赔单据条款G11 不使失效条款G12 不受控制条款G13 违反条件条款G14 重置价值条款G15 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条款G16 紧急抢险条款G17 抢险施救条款G18 违反保证条款G19 电力企业取费标准条款G20 标题条款G21 保单制作人条款一、扩展类K01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纯风(2021整理)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纯风(2021整理)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纯风险损掉率表目录一、总那么二、术语定义三、纯风险损掉率表构成四、使用原那么和方法五、纯风险损掉率表六、附录一、总那么本表仅适用于电网企业在出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机器及其从属设备的损坏风险,不包罗其它不测导致的物质损掉风险和责任风险,适用条款为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二、术语定义〔一〕资产类型:按照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清单表的工程,将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六类,说明如下:1、变电设备: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变换电压、接受或转送和分配电能、可控制电力的流向和调整电压的电力设施,它通过其变压器将不同电压的电网联系起来。

变电站起变换电压作用的设备是变压器,除此之外,变电站的设备还有开闭电路电流的开关设备断路器、堆积电流的母线、计量和控制用互感器、仪表、继电庇护装置和防雷庇护装置、调剂通信装置等,局部变电站还有无功抵偿设备。

换流站是直流输电系统中实现交、直流电力变换的电力工程设施。

换流站一侧接入交流系统,另一侧与直流输电线路相连,是直流输电系统中最重要的环节。

换流站按功能〔运行方式〕不同,可分为整流站和逆变站。

整流站将一侧电力网的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经直流线路输送到对端。

经由逆变站将直流电又变换为交流电送入对端交流电网。

换流站装有换流器〔阀厅〕及其冷却装置、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滤波装置、无功抵偿装置、通信设施、开关设备、直流控制庇护装置以及必要的辅助设备。

变电站、换流站站内设备统称为变电设备。

2、配电设备:配电线路和设备组成配电网,配电网是从输电网变电站或地域发电厂接受电能,向一个地域供应和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

我国习惯上对110KV及以下各级电压的配电网统称配电系统。

应用于配电网的设备统称为配电设备,包罗配电变电所、配电变压器等。

3、电网从属设施:用电计量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作为保障电网运行设施称为电网从属设施。

4、其他: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出产办理用工器具及非出产用设备及器具以及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种工程的资产统称为其他。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10]主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讲解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讲解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损险条款解释及案例分析

机损险条款解释及案例分析
机器装置,如发电机组、电力输送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
保证期内损坏,机损限期内发现,保险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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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确定方式----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 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含出厂价格、 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实务中同财产险投保方式,以帐面原值、净值或估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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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展条款
机损险条款与财产险条款大多使用一致。 重置价值条款 增加资产条款 自动升值条款 80%共保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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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造—设备设计方及制造商(可能为一方) 此类原因多半属于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产品责任,但有时在法律或合同中
无明确规定,或者索赔时效已过,保险公司可先行赔偿,然后据情况 和可能向责任方追偿 1、缺陷鉴定 2、制造方或安装方是否认可 3、法律上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约定
在实际操作较困难时,一般以设备使用情况和行业经验判断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 质保期内:鉴定报告、追偿前景、客户合作态度、 质保期外:合同约定、厂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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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险种承保责任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在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 停气、停水
财产险承保风险,如火灾、爆炸、各种自然灾害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机动车碰撞; 水箱、水管爆裂
4
险种区别
责任列明方 式
保 险 责 任
机器损坏险
列明除外责任方式
机损综合险
列明保险责任方式
承保工人、技术人员的操 承保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 作失误,包含恶意行为 员的操作失误
承保所有电气原因导致的 仅承保因电气短路引起的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备案)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针对电力系统中各类电力设备、机器的突发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因此,该种保险条款对于拥有电力设备、机器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基本责任为赔偿保险合同内所列设备或机器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被保险设备/机器的突发故障、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

2、附加责任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电网机器损坏保险还包括以下附加责任:(1)进口自然增殖材料附加责任:在进口设备中搭载一定额度的零部件或备件时,这部分设备所产生的保险费用被附加到主要保险条款中。

(2)管理损失责任:当保险条款内的设备或机器在维修保养、改造升级或搬运过程中因人为管理疏忽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3)延误损失责任:当设备或机器损坏导致工作延误、生产停运、订单延迟交付等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延期。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设备或机器进行保险。

三、保险金额对于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声明价值方式声明价值方式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对所保险设备/机器的价值进行明确申报。

使用该保险方式通常需要提供设备/机器的购买发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文件。

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申报的价值范围内得到赔偿,并且在理赔时要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索赔限额方式索赔限额方式是指根据设备/机器的类型、规格、用途以及所在的电力系统运行情况确定合适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的设备/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四、免赔限额免赔限额是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中通常会设置一定的免赔限额,其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规定。

五、保险费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是基于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率的具体数值取决于设备/机器的特征、风险程度、所在地、保险条款等多个因素。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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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更多资料请访问.(.....)英大泰和财富保险股份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触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隶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时期内,因以下缘由惹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不测事故形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担任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装置错误、铸造和原资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阅历、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向心力惹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由;〔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则以外的其他缘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作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增加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也担任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缘由形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担任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曾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隶属设备在本保险末尾前曾经存在的缺陷或缺陷;〔三〕战争、相似战争行为、友好行为、武装抵触、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破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资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转肯定惹起的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响;〔七〕由于公共设备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不测事故惹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迸发、空中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祸;〔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担任赔偿:〔一〕保险事故发作后惹起的各种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互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装置人或修缮人担任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进程中发作的任何变卦、功用添加或改良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相似的型号、规格、功用的新机器设备的价钱,包括出厂价钱、运保费、税款、能够支付的关税以及装置费用等。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时期第九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时期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白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失效能。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越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越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作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曾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作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二条的商定,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央求后,应当及时作出能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实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外向被保险人收回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央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讯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并照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许因严重过失未实行前款规则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作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严重过失未实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作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作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作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度有关消防、平安、消费操作、休息维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增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或增加责任事故的发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状况停止反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弭不平安要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仔细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照商定实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添加保险费或许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招致风险水平清楚添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照合同商定添加保险费或许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末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实行本条规则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招致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清楚添加而发作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运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能够招致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清楚添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能否继续承保或能否添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卦,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添加保险费或许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实行前款商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清楚添加而发作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作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增加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展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二〕立刻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作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故意或许因严重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水平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经过其他途径曾经及时知道或许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作的除外;〔三〕维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停止事故调查;关于拒绝或许阻碍保险人停止事故调查招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央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央求、财富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水平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实行前款商定的单证提供义务,招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置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作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央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交流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形状和功用;〔三〕实践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缮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交流进程中,被保险人停止的任何变卦、功用添加或改良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担任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假设有剩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置。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局部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形状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那么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践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那么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假定发作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越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四〕发作保险事故时,假定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局部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那么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担任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依照本保险合同规则的分项保险金额独自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作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增加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富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富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富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商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许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商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作时,假设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担任垫付。

假定被保险人未照实告知招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作局部损失,保险人实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作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增加,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增加局部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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