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
论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
(三) 本案在判例体系中的地位
1. 本案之前的实务见解 预期利益属于一种财产利益 ,在财产损害赔偿领域,以往的司法实务见解 一直认为,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以损害发生时为标准来确定,就股票而言,更 是由于其价格变动不居, 不能轻易将损害发生后的一个时点的价格作为损害赔偿 的依据” 。 以不同的时点来计算损害,实际上是将预期利益损害包含进损害赔偿
三、 问题之提人的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股票交易造成 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 窃用交易的直接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交易安全 负有义务的人, 在有过错的前提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理论界已 成共识, 本案例也体现了这样的论点。对于窃用股票交易,一般采取返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予以救济,在实务中多以赔偿损失为主。 但是,由于股票 价格变动不居,在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方面,存在不小的难度。本案例不仅对股 票窃用交易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责任主体进行了判决, 而且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 较为详细的论述,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案例所确立的 实务规则之妥当性与否便不可不辨。
① ②
③
④
McGREGOR, DAMAGES, (17th ed.) 9-024.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解释》 (以下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上述法律文本均无对于预期利益的直接表述与规定。 ③ McGREGOR, supra note 1. ④ “刘守军诉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部股票侵权案” ,(2003)苏民二终字第 154 号; “朱 丽云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富证券部等股票、保证金损失赔偿案” ,(1995)穗中法经终字 第 503 号;类似观点参见,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等股票侵 权案, (1996)琼经终字第 67 号; 马建生等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外滩支行证券权益纠纷再审案, (2005) 沪二中民三(商)再终字第 3 号。
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范围: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如利润、违约金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合同履行问题、信誉损失等。
2. 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和金额时,应当合理约定,避免过高或过低。
在法律规定中,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包括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质量等因素。
3. 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等。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和金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一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随着电商的发展和快递业务的不断扩大,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问题,包括保价服务、损毁赔偿责任及其限制以及丢失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一、保价服务保价服务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收费增值服务,旨在为消费者在快递送达过程中出现物品损失、破损、丢失等情况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保价服务所对应的保价金额是消费者自行设定的,一般来说,保价金额越高,快递服务费用就越高。
在使用保价服务时,消费者需要缴纳相应的保价费用,快递企业在快递保价服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损毁赔偿责任及其限制快递企业在快递过程中出现物品损毁的情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另一种是由于损毁物品导致消费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快递企业根据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的情况进行评估,进行赔偿。
快递企业承担的损毁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在快递包裹中出现物品损毁的情况下,快递企业要求消费者及时提供有关物品及物品价值的证明材料,否则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在快递包裹的投递过程中,如果损毁物品是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快递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快递企业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物品有特殊的限制,如容易燃、易爆、易腐、易变质等物品,在快递中的损毁赔偿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对于快递企业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的丢失情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损毁赔偿责任有所不同。
快递企业在未送达包裹的情况下,应当先和消费者进行联系和核实。
如果无法核实包裹的下落和在途情况,在一定时限内,快递企业也应当根据消费者设置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可以选择相应的保价服务以保证其拥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在使用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也需要注意保管好自己寄送的物品,避免快递丢失或损毁的情况发生。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赔付标准
违约赔付标准
违约赔付标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赔偿,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
3.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
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在中文法律制度中,索赔权力是指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申请给予保护或获得补偿的权力。
索赔权力既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众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索赔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其范围和条件都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的。
本文将探讨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
一、索赔权力的基本特征索赔权力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主体:索赔权力主体为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索赔权力的客体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或法律权益。
3. 程序:索赔权力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提起诉讼、调解、仲裁等。
4. 条件:索赔权力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提起索赔的时效性、证据的充分性等。
二、索赔权力的主要限制1. 时效性限制:依法行使索赔权力需要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诉讼请求。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索赔申请或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限有所不同,例如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等。
超过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将失去索赔权力,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证据限制:索赔权力的行使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包括损失的事实证明、损害的原因、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等。
当事人应在法定的证据期限内积极收集、保全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提交给法院或其他机构。
如不能充分证明索赔请求的事实和依据,当事人将难以获得索赔赔偿。
3. 定性限制:索赔权力的行使还受到法律对索赔请求的定性限制。
根据不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对于索赔请求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索赔金额的确定都有一定的定性要求。
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来进行索赔主张,否则可能导致索赔权力的限制。
4. 责任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索赔责任进行限制。
例如,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法律规定违约方只需承担预见性损失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限额,超出此范围的索赔请求将无效。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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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的。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寻求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 ▪ 为了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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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二)物上代位 在海上保险特有的委付制度中,保险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物权真正转让,其上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
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2121reservedreserved案例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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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一项财产先后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10万 、20万和50万元,该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30万元。请计算不同分摊 方式下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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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1.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 同一保险事故 ▪ 两个以上保险人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违约赔偿标准
违约赔偿标准违约赔偿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时,应当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在商业合同中,违约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和双方利益的保障。
因此,制定合理的违约赔偿标准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是合理的。
合理的违约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既不能让违约方轻易逃脱责任,也不能让受损方过分索赔。
在制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交易习惯、市场行情、合同性质等因素,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以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是明确的。
合同中应当对于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赔偿金额做出清晰的约定,避免出现模糊不清、争议不断的情况。
明确的违约赔偿标准有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对赔偿标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另外,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是合法的。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的违约赔偿标准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最后,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是公正的。
在制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因为违约赔偿标准过高而承担过大的风险,也避免另一方因为违约赔偿标准过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正的违约赔偿标准有利于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综上所述,合理、明确、合法、公正的违约赔偿标准对于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合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违约赔偿标准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合同的作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什么是补偿 – 何谓损失补偿
•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 –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保 险价值)
• 保障程度越高,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 际价值足额投保
•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 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 和换置等。
何谓损失补?
• 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 斯蒂尔认为可以把补偿视为 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 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 所处的经济状况。一般地,我们认为,损失补偿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 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直 接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贯穿于保险合 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 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且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且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
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同时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浮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挑选权及其限制和怎么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咨询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普通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同时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要紧有标的物有瑕疵、别符合质量要求、别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伤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运输旅客、物资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物资损毁、灭失的浮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伤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能够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者有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能够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惊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伤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能够浮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伤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
法律专题: 三信守合同与违约引言信守合约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遵守合同对于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不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信守合同与违约的概念、法律后果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信守合同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各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的意志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
2.合同的内容: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交付的内容。
3.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信守合同的重要性信守合同是一个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
它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并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各方都能信守合同,就能够建立起可靠的商业关系和信誉,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基础。
违约行为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事由发生后,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是对原本约定的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损害了交易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的类型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 1. 实质性违约指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未按约定交付货物。
2.形式违约是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形式要求履行合同。
例如,未按照约定的方式签署合同文件。
违约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约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赔偿:违约方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 解除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被限制权利:违约方的行为会受到限制,例如被限制参与招投标、禁止从事某些行业等。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代位。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件。
以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施救费用的赔偿:
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
代位追偿(suborgation )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contribution)原则。
01
02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01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02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03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04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05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委付成立的条件: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02
03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美国违约救济中的期待利益保护及其限制
美国违约救济中的期待利益保护及其限制提要:保护允诺对方的“期待利益”是美国合同法及美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首要目标。
美国违约救济制度中计算期待利益的基本方法是“完成约定履行所需成本法”和“价值减损法”。
同时法律实践中也逐步发展出了限制这种期待利益范围的几项原则,即可预见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可避免之损失原则。
一、违约救济中计算期待利益的基本方式美国合同法的宗旨或目标是:为实现那些由允诺所诱发的期待,当允诺被违反时,合同法通过将允诺对方(即受违约侵害的一方)置于假设允诺已兑现的状态,或称“给允诺对方以合同的收益”,来保护他的期待。
这里提到的“期待”又称允诺对方的“期待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它并不等同于受侵害一方在签约时的期望,而是指假设合同得以履行其对受侵害一方的实际价值。
保护允诺对方的“期待利益”是美国合同法及美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首要目标。
这也体现了美国违约救济制度最具根本性的观念,即它们最终都指向“补偿”受违约侵害的一方。
《合同法重述(二)》(以下简称《重述(二)》)的报告人法恩斯沃斯在《法恩斯沃斯论合同》中有这样的评论:“我们的合同救济制度并不是通过强迫允诺方(履约)的方式来阻止违约,而是通过向允诺对方提供救济的方式来补偿违约(损失)。
”由违约救济的这一“补偿观”所衍生的一项贯穿于整个违约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受违约侵害的一方不应被置于比假设合同已履行其所应处的状态更优的状态中”(注:《合同法重述(二)》第90节“合理诱发行动或克制行动的允诺”的评述d阐述:“……除非允诺方不当得利,赔偿不应将允诺对方置于比履行允诺更优的状态。
……”)。
我们下面讨论美国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合同期待利益保护的基本方法。
《重述(二)》的表述是:受违约侵害的一方应获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收益损失,加上违约造成的附随损失(incidental damage)和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damage)”( 注:《合同法重述(二)》第347节“赔偿金计算总则”部分规定:“受第350-353节的条件规限,受违约侵害一方有权获得依据下列因素计算的期待利益损失:(a)由另一方不履行或履行缺陷导致损失的另一方的履行对他的价值,加(b)其他损失,包括违约导致的附随损失或间接损失,减(c)其不必履行所节省的成本或其他损失。
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制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在交易或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条款,用于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一、赔偿责任的定义和种类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未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其他补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直接损失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发生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间接损失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间接导致对方发生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而导致乙方向其客户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
3. 特殊损失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可能规定特殊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声誉受损,甲方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以修复乙方的声誉。
二、赔偿责任的限制尽管赔偿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限制。
以下是常见的赔偿责任限制:1. 合理预见原则:根据合理预见原则,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赔偿责任应该限定在双方合理预见到的范围内。
2.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责任的限制。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违约方只需承担直接损失,而不承担间接损失或特殊损失。
3. 法律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规定最高赔偿金额,或对某些类型的损失进行限制。
4. 不可抗力: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等,那么违约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责任的限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及限制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及限制1. 介绍交叉违约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用于约束当事人在与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交易中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
2. 适用范围交叉违约条款通常用于以下情况:2.1 股权交易在股权交易中,交叉违约条款可以用于约束受让方在其他公司的股票交易中的行为。
比如,当受让方在某个公司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可能与该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其他交易,为了保护该公司的利益,交叉违约条款可以限制受让方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2.2 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交叉违约条款可以用于约束债务人在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融资行为。
比如,债务人在获得一家银行的贷款后,如果继续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交叉违约条款可以限制债务人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3 其他交易除了股权交易和债务融资,交叉违约条款还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交易中,比如合作协议、技术转让等。
通过交叉违约条款,当事人可以约束对方在其他交易中的行为,以维护各自的利益。
3. 交叉违约条款的限制交叉违约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但其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3.1 合理性原则交叉违约条款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得损害交易公平及合法权益。
一些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交叉违约条款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效。
当事人在设计交叉违约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其合理性,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3.2 可预见性原则交叉违约条款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即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条款的约束。
一些过于模糊或含糊的交叉违约条款可能在适用时产生争议。
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交叉违约条款的约束范围和效果。
3.3 法律规定和监管限制交叉违约条款受到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限制。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设计交叉违约条款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限制。
3.4 协商自由原则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应当符合协商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承诺书在解除中的法律效力与赔偿规定
承诺书在解除中的法律效力与赔偿规定承诺书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当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签署承诺书时,其内容具有约束力,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重点探讨承诺书在解除中的法律效力与赔偿规定。
一、承诺书的法律效力1. 承诺书的构成要件承诺书是由当事人自愿提出并签署的书面文件,其构成要件包括明确的双方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具有明确性和可行性、依法签署的日期、签署方的真实意愿和自愿签署等。
只有具备以上构成要件,承诺书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承诺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签署并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诺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承诺,法律会对其进行限制或无效化,同时,承诺书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二、承诺书解除的法律效力与赔偿规定1. 承诺书解除的条件承诺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违约、协商一致或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或解除的书面通知等方式,终止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 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当承诺书被解除后,当事人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违约责任当一方当事人在承诺书约定的义务方面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履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违约金是一种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是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或者精神损失时,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解除责任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承诺书后,双方有责任履行约定的解除义务。
解除责任主要包括履行解除义务、返还相应财产或款项等。
(3)不可抗力责任当承诺书的履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时,不可抗力方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207条
合同法207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解读《合同法》第207条的内容及其应用。
合同法207条内容解析《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不履行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执行自己的义务。
2.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当事人虽然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方式、质量或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
3.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或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第2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其尚未履行的义务。
- 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以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虽然第20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情况。
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
这些情况下,违约方可能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结论《合同法》第207条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违约责任指引,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通过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解释和适用该条款,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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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
违约损失赔偿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在合同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合同未能履行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合同违约方的赔偿金等。
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其他契约的违约损失、因合同违约导致的正常经营利润损失等。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由于违约行为的因素很多,导致违约损失的原因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对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的判定和界定。
另一方面,由于违约损失赔偿涉及到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此,需要充分考虑赔偿成本、可能引发的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对违约损失赔偿的金额进行适当的控制。
因此,在进行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全面考虑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需要合理控制赔偿金额,以实现合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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