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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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1. 引言
本协议旨在明确工程材料的价差调整原则和条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供需关系变化等原因,工程材料价格可能发生波动,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进行价差调整是必要的。
2. 定义
•工程材料:指为完成工程项目而需要采购和使用的各类材料。
•价差调整:指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 调整条件
3.1 价格波动幅度
价格波动幅度是指标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值。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进行价差调整:
1.月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0%。
2.季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5%。
3.年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20%。
3.2 相关证据
为确保价差调整的合理性,甲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市场行情报告:包括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等相关信息。
•供货商报价:提供至少三家工程材料供货商的报价,以证明市场价格的波动。
3.3 申请和审批
甲方应在发现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价差调整申请,同时
提供相关证据。乙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
知甲方。
4. 调整原则
4.1 调整计算
根据价格波动幅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调整计算方法:
1.月度调整:根据月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2.季度调整:根据季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3.年度调整:根据年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4.2 调整范围
甲方仅有权调整工程材料的价格,不得调整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相关费用。
4.3 调整限制
每次价差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50%。
4.4 调整记录
甲方应在每次价差调整后,重新确认并记录工程材料的实际价格和调整后的价格,并及时通知乙方。
5. 其他条款
5.1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互不承担责任。
5.2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5.3 法律管辖
本协议受当地法律管辖,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提交至当地法院解决。
6. 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终止于项目竣工日期。
以上为《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合同双方应遵守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差调整,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本协议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于项目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