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也越来越频繁。
作为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的价差调整规定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的意义、相关的规定和实施方法。
首先,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较大,通过制定材料价差调整规定,可以防止商家通过恶意压低或夸大报价来获得不当利益。
同时,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也有助于减少市场垄断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其次,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国应当对材料的种类和品质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码,以便于比较不同材料的价格差异。
其次,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的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以确定材料的基准价格。
同时,各国应当制定一套公开透明的调整规定,对材料价格的波动进行调整,以确保贸易的公平性。
最后,各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以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材料价差调整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确保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其次,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机构或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该机构或委员会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材料价格的波动和调整的合理性。
最后,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总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对于保障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分类和编码、确定基准价格、制定调整规定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调整材料价格的差异,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材料价差调整规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的文件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原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波动幅度也较大。
原材料价格上涨不仅给企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还可能对企业盈利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合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成为了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材料价差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生产成本和盈利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为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提供决策支持。
二、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1. 建立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应当建立起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及时调整供应商,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动。
企业还可通过多渠道采购原材料,降低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保持原材料采购的灵活性。
2. 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可考虑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如期货合约、期权等。
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所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原材料价格的对冲,减少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风险。
企业还可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建议,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原材料的库存水平。
企业可通过准确的市场预测和订单情况,科学制定原材料库存的进货计划,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库存风险。
企业还应合理利用原材料库存,降低存货占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原因。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收集机制,企业可以有效地获取市场价格信息,并通过专业分析师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持。
企业还可借助行业协会、市场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原材料价格的相关报告和分析,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一、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1. 材料价差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材料价差调整应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依据,超出或低于该价格的部分按约定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
2. 调整范围应明确列出,非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三、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1.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格)×实际使用数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基于有效票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证明材料确定。
3. 若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应按相同方法计算节约部分,并相应减少合同总价。
四、材料价差调整的申请与确认1. 承包方应在材料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价差调整申请。
2. 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材料购买发票、价格证明、数量证明等相关文件。
3. 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确认调整金额。
五、材料价差调整的责任与义务1. 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价格。
2. 发包方应及时审核并确认材料价差调整申请,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争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1. 材料价差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调整基准价格。
3.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波动是建筑工程的一个重要的经济要素。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的变化会对工程的经济效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材料价差5%以上,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那么,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是什么?本文将详细介绍材料价格调整的方式。
第二段
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供应商降价:供应商可以降低他们的价格,以满足需求方的要求,从而达到调整材料价格的目的。
2、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可以确保材料的价格稳定,实现长期便宜的价格购买,从而调整材料价格。
3、质量改善:材料价格调整也可以通过改进质量来实现,降低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材料价格的目的。
4、市场研究: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研究来发掘出更低的价格,找到最佳的供应商,从而达到材料价格调整的目的。
第三段
除了上述方法,也可以通过技术更新来调整材料价格。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技术的更新来提高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材料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材料价格的目的。
同时,还可以通过精细成本管理、原材料管理等措施来进一步降低材料价格,提高材料利用效率,减少成本,实现材料价格调整。
第四段
材料价格调整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详细考虑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的管理,更新技术,精细成本管理,原材料管理等,才能有效地调整材料价格,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内,原则上不会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因素,及时了解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规定。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上,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涨落所产生的价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的调价项目包括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和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与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得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就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得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就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就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就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得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得,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得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得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得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得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与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得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得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得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价差调整的规定(113号文)
4.1 价差调整的规定(113号文)4.1.1价差调整是指基期至概(预)算编制期、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对价格所做的合理调整4.1.2 价差调整的阶段划分铁路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阶段,分为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和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两个阶段。
(1) 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由设计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列入单项概(预)算。
(2) 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市场价格机制,按合同约定办理。
4.1.3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设备费等主要项目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价差调整方法(1)人工费价差调整方法按定额统计的人工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乘以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与基期综合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算。
(2)材料费价差调整方法①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的价差,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②水、电价差(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水、电),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③其他材料的价差以定额消耗材料的基期价格为基数,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系数中不含机械台班中的油燃料价差。
(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方法按定额统计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编制期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与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计算。
(4)设备费的价差调整方法编制设计概(预)算时,以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中的设备原价作为基期设备原价。
编制期设备原价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生产厂家的现行出厂价分析确定。
材料调差相关规定
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一、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3号)相关规定4.7工程价款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材料价差是指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时间或地点的价格差异。
由于各种原因,如供需关系、地区差异、期货市场等,材料价差会产生变化。
对于从事材料交易的企业来说,合理调整材料价差是保持盈利的关键之一、下面介绍一些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1)公平原则:在调整材料价差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即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应合理、公正、透明。
不应借价格差异来获取不当利益或排挤竞争对手。
(2)市场原则:调整材料价差要遵循市场原则,即根据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趋势、竞争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调整幅度和方向。
(3)可操作性原则:调整材料价差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过于复杂或不切实际的调整措施。
2.方法(1)市场调研:了解材料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趋势、竞争程度等信息,通过市场调研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材料价差。
(2)定期评估:定期对材料价差进行评估,分析各种因素对价差的影响,如成本、运输、关税等,以及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变化。
(3)参考竞争对手:了解竞争对手的材料价格和调整情况,可以作为自身调整的参考,但不应完全模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灵活调整: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趋势,及时灵活地调整材料价差。
当市场需求增加时,可以适当提高价差,提高利润空间;当市场竞争激烈时,可以适当缩小价差,吸引客户。
(5)考虑成本:调整材料价差时要考虑到实际成本的变化。
成本是影响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之一,必须进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分析,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
(6)合理利润:合理设置材料价差可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盈利。
要根据企业的成本、市场定位、竞争对手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7)透明公正:在调整材料价差时,要保持透明和公正,向客户提供明确的调整原因和依据,避免产生不信任和疑虑。
(8)风险控制:调整材料价差时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因价格波动过大而带来的风险。
可以通过合理的套期保值、供需平衡等措施来降低风险。
总之,调整材料价差的原则和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格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一、综述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材料价格差调整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企业收入和利润,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调整材料价格的原则和方法是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材料价格的原则
(一)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材料价格。
其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的调整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包括市场价格、生产成本、销售利润、质量等因素。
(二)综合考虑因素,调整材料价格。
其原则是:不能以单一因素为依据,而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决策。
(三)保持材料价格的稳定性。
其原则是:调整材料价格后,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尽量减少价格的变动,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谨慎处理材料价格的关系。
其原则是:在调整材料价格时,要谨慎处理与其他材料价格的关系,确保调整后的价格在同行业内的相关性。
三、调整材料价格的方法
(一)价格计谋法
价格调整是根据全局市场价格及其他因素,为企业实施有效的价格调整方案,以便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二)报价法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为不同的客户量身定做报价,以增加销量,提高利润率。
(三)综合考虑法
企业应将市场行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综合起来,以便做出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决策,实现合理的利润率的双赢格局。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市场上材料价格波动迅猛,尤其是在建筑市场更是如此。
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进度和成本有着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必须进行规范和统一,并注重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价差调整问题分析价差是指建筑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价差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因素,对工程的最终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和合同约定的变化,价格波动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材料价差的调整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和影响。
在当前建筑行业中,对于价差调整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实际工程中,对价差的调整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另一方面,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并且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
在实际工程中,对价差的调整问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很难预测的,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后,材料价格的波动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其次,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实际工程中,材料价差的调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价差调整的原则在处理价差调整的问题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首先,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其次,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价差调整问题时,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首先,必须注重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由于价格波动而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必须注重合同的约定和承诺,遵循合同的规定,避免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必须注重公平、合理、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避免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价差调整的程序在处理价差调整的程序时,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1.价差调整方式
在确认属于价差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以本单位实际合同价格为基础进行价差调整。
2.价差调整方式
(1)双方经过协商后确认价差调整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
(2)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核销。
3.价差调整原则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合同原则优先。
(2)价差调整不担保合同项下材料质量稳定及有效性,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3)价差调整应采用有关部门有效的税务凭证,如发票、收据等,方能享受价差调整后的价格。
4.价差调整费用
由合同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决定,如果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则双方平摊价差费用,如果采用市场价则全部由本单位承担;如果采用政府报价,则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价差调整方法
1.双方可采用以下方式将控制材料价格差异:
(1)调整材料价格,如价格有变动则补充调整合同。
(2)当协商不成,价格有变动,可回溯到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进行补偿。
(3)在双方符合情况下,可采用市场价或政府报价调整价差。
2.具体细则
(1)双方协商后,可以在合同原则和价格调整情况下,根据信用度综合考虑单价及总价等,以调整节省双方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量少做实体支付。
(2)经过双方协商,只要合同条款内容没有变化,可在价差调整期间,按原价格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影响合同价格浮动的调整。
(3)当双方以市场价或政府报价为基础调整价格时,必须发出有关部门签发的官方税务凭证,如发票或收据等,以确保价格合法、有效。
(4)价差调整的费用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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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L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开展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以下公式开展: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二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一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确实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给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XJi÷∑Xi (i=l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给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给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二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X 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
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2 XKl (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l——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X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 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开展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开展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
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
力和时间。
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开展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二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一1
价格指数调整方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方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
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