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发改价格[2011]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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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号】沪价管[2011]00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1]00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要求,现将本市适当调整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分钱,其他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钱。

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二、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

其中,从201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燃机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的标准进行结算;从2010年12月1日起,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元。

三、市电力公司和有关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确保本次调价的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各有关电力企业也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号】鲁价格发[2011]61号
•【施行日期】201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

(鲁价格发〔2011〕61号)
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请示》(鲁出计[20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中小学义务教育教材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鲁价格发[2008]57号)的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29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99号)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 554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结合雌激素已停止进口,现取消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附表一公布的该企业产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将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5月19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7日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和省有关政务公开文件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通告如下:2011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为292.4亿元,比上年增加30.1亿元,增加了11.5%,比全年生产总值(GDP)13.5%的增长幅度低2个百分点,低于财政收入27.6%的增长幅度。

收费总额占2011年度全省财政收入的11.1%,比上年度降低1.6个百分点。

涉企收费占收费总额的51.2%,比上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

具体数据详见附件1。

收费额比上年增加的主要项目:一是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比上年增加14.4亿元,增加22.6%;二是高等学校学费增加7.4亿元,增加18.1%;三是耕地开垦费增加2.17亿元,增加57%;三是驾驶许可考试费增加1.78亿元,增加25.8%,四是社会抚养费增加1.4亿元,增加16.6%。

收费额比上年减少的主要项目:一是征(土)地管理费,比上年减少1.38亿元,减少18.6%;二是土地复垦费,比上年减少0.74亿元,减少59.7%。

据统计,全省应年审5580个收费单位,实际年审5576个收费单位,年审率达到99%。

在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中,有185个单位建议整改,96个单位被移交价格检查部门处理。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核发收费许可证正本5863个,副本6124个。

新核发收费许可证正本1750个,副本1853个;注销收费许可证正本25个,副本25个。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12]4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zcfb/z cfbtz/2012tz/t20120330_470511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文件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 20050918 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 20051104 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 20060518 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 20060803 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 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 20061030 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 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 20070212 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 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 20070405 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 20070723 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 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 20070918 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 知 日期 文件号 发改价格[2005]1762号 执行日期 2005年10月 10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 14日起执行 2006年6月12 日起执行 2006年8月28 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 20日起执行 2007年3月15 日起执行 2007年5月15 日起执行 2007年4月16 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8 日起执行
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
发改价格[2006]890号
发改价格[2006]1542号Biblioteka 发改价格[2006]2337号
发改价格[2007]312号
发改价格[2007]751号
发改价格[2007]645号
发改电[2007]264号

国家发改委发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新标准

国家发改委发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新标准
审费和招标代理费等下月起“降价”
2011-04-10 08:30:22 建筑时报 浏览次数:40
本报讯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日前,国家发改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委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要求,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招标代理费等收费标准将从5月1日起下调。
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也将降低。《通知》要求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委还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发改委要求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此外,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山西2011年定额计价费用定额

山西2011年定额计价费用定额

山西2011年定额计价费用定额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晋建标字[2011 ]166号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GB50500一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zoos)206号)等的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在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完成了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我厅组织相关专家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了专家审定会,审定通过了新的《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原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1年7月i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节定额计价计算规则一、定额计价是指按照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二、单位工程造价的组成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三、施工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的计算(一)规费本定额中规费费率为最高限值,适用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定额计价招标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工程预结算及签订施工合同,均以各级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核准的当年有效规费费率计算。

(二)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实行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除规费按各级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核准的当年有效费率执行外,各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按本定额费率执行。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根据不同承包方式,区分不同工程性质,分别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为计费基础,执行相应费率计算。

其中:(一)《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第二章绿化工程,执行单独绿化工程取费。

(二)修缮安装工程,执行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费率;修缮装饰装修工程,执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费率;修缮仿古工程,执行仿古、园林工程费率;单独拆除工程,执行劳务分包的相关费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发改价格[2005]620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价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四月十五日附表: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厂价格表┏━━┯━━━━━━━━━━━━┯━━━━┯━━━┯━━┯━━━━━━━━┓┃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含税出厂价(元)┃┠──┼────────────┼────┼───┼──┼────────┨┃1│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冻干粉剂│5人份│支│0.92┃┠──┼────────────┼────┼───┼──┼────────┨┃2│麻疹减毒活疫苗│冻干粉剂│3人份│支│1.09┃┠──┼────────────┼────┼───┼──┼────────┨┃││冻干粉剂│5人份│支│1.72┃┠──┼────────────┼────┼───┼──┼────────┨┃3│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丸剂│1人份│粒│0.25┃┠──┼────────────┼────┼───┼──┼────────┨┃4│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水针│4人份│支│0.86┃┃│联合疫苗││││┃┗━━┷━━━━━━━━━━━━┷━━━━┷━━━┷━━┷━━━━━━━━┛。

帕立骨化醇调研

帕立骨化醇调研

雅培帕立骨化醇1.适应症现在帕立骨化醇注射剂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使用的活性维生素D治疗注射剂,拥有美国约77%的第五阶段慢性肾脏疾病治疗市场。

而帕立骨化醇胶囊也正迅速被应用,并有4%的二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联合慢性肾病患者正在使用帕立骨化醇胶囊进行治疗。

2.专利雅培帕立骨化醇在美国市场行政保护期已于2012年6月29日过期。

化合物专利(US5587497)于2015年5月过期;美国于2014年6月24日过期;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2010年已过期。

3.国外上市情况原研公司雅培,其活性成分帕立骨化醇的注射注射制剂于1998年上市,并已成为透析患者最广泛使用的SHPT预防及治疗药物。

本品通过更为便利的口服途径给药降低甲状旁腺激素(PTH)水平,同时对血钙及血磷水平具有最小影响。

PTH降低是SHPT治疗疗效的一个关键性指标。

帕立骨化醇作为一种治疗慢性肾病透析引起的SHPT的首选药物,应经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美国可注射维生素D类似物中的销售份额(2002-2004)连续三年稳居榜首,占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据雅培公司报道:2004年帕立骨化醇注射液的销售额为3.5亿美元,胶囊剂型预估年销售额为5.0亿美元。

保守估计到2015年全球市场帕立骨化醇的销售额可达10.0亿美元。

FDA批准或临时性批准的生产企业获得美国DMF的厂家: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ALP PHARM BEIJING CO LTD(中国北京)、FORMOSA LABORATORIES INC(台湾)、NEULAND LABORATORIES LTD(印度)、ABBOTT LABORATORIES、DISHMAN NETHERLAND B.V(荷兰)、CATALENT PHARMA SOLUTIONS LLC(美国)。

印度未上市,韩国雅培公司上市。

4.国内申报情况目前国内尚没有申报的,进口药申报目前还没有获批。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思诺思7片 - 更新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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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思诺思7 片1. 药品注册批件 2013S009462. 进口药品注册证 H201308603. 药品注册批件 2013S009474. 进口药品注册证 H201308615. 进口分包装批件 2014B002006. 特殊药品进口准许批件 20140137. 特殊药品进口准许批件 20140128. 更新的药品注册批件 2018S011589. 更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H2018123710. 更新的药品注册批件 2018S0115911. 更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H2018123812. 更新的进口分包装批件(待更新)13. 更新特殊药品进口准许批件 201802514. 更新特殊药品进口准许批件 201802615.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批件 ELSC-2012-00116.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JX 2010022217. 质量标准复核说明18. 药品 GMP 证书19. 浙江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20. 浙江省药品检验报告书21. 商标注册证-商标档字(1999)第 210 号22. 商标注册证- 661753 号23. 美国专利证书 US438293824. 欧洲专利证书 0 050 563 B125. 发明专利说明书 ZL99815929.826. 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27. 产品说明书复印件28. 产品包装盒复印件发改价格[2011]1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2011年热费

2011年热费

2011年热费
记者14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哈市今年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已正式出台。

该标准仍为两部制即“基础热价+计量热价”,其中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为每百万千焦39.14元,与去年收费标准相同。

按相关规定,计量热用户需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实行“少退多不补”。

根据市物价局出台的2011-2012年计量收费热价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用户今年开始将按计量热费价格执行。

即供热计量收费仍实行两部制价格:“基础热价+计量热价”。

具体收费标准是:节能居民住宅的基础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为每百万千焦44.41元;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为每百万千焦39.14元。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用户,今年仍按之前的热费价格预交热费实行“少退多不补”,即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

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结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2011年新收费标准

2011年新收费标准
收 费 标 准
业务品种 划分标准 看房 委托 买卖 委托 租赁 委托 中介服务 房产证 公证委托 土地证代办 委托 委托 委托 收费标准 10元(可免费看房7套) 成交价1.5%,交易金额在55万以上的按1%收取佣金 月租金50%,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按每单200元收取佣金 店内 300 店外 500 300元 划拨房改房、划拨商品房 出让土地 300元 店内 200元 500元 店外 300元 贷款额2.5% 店内 贷款额2% 贷款额3% 店外 贷款额2.5% 用款额5% 店内 用款额4% 用款额6% 店外 用款额5% 贷款额3%
备注:1、贷款额低于六万元,则贷款服务费按同土地类型六万元收取;贷款额高于六万 元 按实际贷款额收取。 2、在21世纪不动产交易的房产,需办理按揭贷款的,贷款金额超过25万元的,免 收房产证代办费;交易后需要提供垫资服务的,免收房产、土地代办费用。 3、按揭贷款办理时间(自过户之日起至银行放款结束):出让土地需35个工作 日,划拨房改房、划拨商品需4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业务品种划分标准收费标准委托买卖委托租赁委托房产证代办500公证委托代办土地证代办出让土地划拨房改房划拨商品房贷款服务按揭贷款委托金融服务委托抵押贷款委托10元可免费看房7套成交价15交易金额在55万以上的按1收取佣金月租金50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按每单200元收取佣金300元200元300元300元500元贷款额2贷款额25贷款额25贷款额3用款额4用款额5用款额5用款额6贷款额3备注
此规定从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发改经贸[2011]138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早籼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早籼稻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2011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 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2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2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经研究,现就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可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加入费。

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元。

(二)胶片制作费。

有关单位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张40元。

(三)系统维护费。

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按年收取条形码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为进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团公司每年1500元,单个企业每年1000元。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取消商标查询费和统一代码服务费。

(一)取消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

有关单位不得要求商标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并收费。

(二)取消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原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50号)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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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1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
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药品价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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