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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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为贯彻落实我国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五项承诺、“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对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要点、内容、方法与督导评估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以指导、规范和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

二、原则(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通过检测前咨询,由求询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检测。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保密原则。

凡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必须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与服务环节中均注意保护求询者的隐私。

(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与治疗、关怀、支持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对筛查结果阳性者,在自愿基础上,应提供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认试验、治疗、阻断母婴传播干预、预防和关怀等转介服务信息或指导帮助。

三、策略(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应在社区动员、政策开发的基础上,注重营造非歧视的社会环境,并与艾滋病宣传、监测、干预、医疗救治及关怀等其他防治工作结合起来进行,提高人们参与自愿咨询检测的意识。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先在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高危人群集中和流行较严重地区开展,逐步推广。

(三)通过评估与培训,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先由具备检测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承担。

同时,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多种形式,逐步向更为便民的社区、社会医疗保健机构发展。

(四)对于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任务的机构,在规范检测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咨询能力的培训。

四、措施(一)现状评估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相关资源、需求和存在问题进行总体了解,以便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计划制订,包括咨询检测点的布局与设置安排、检测试剂、设备、经费分配、人员配置与培训及加强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并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益。

艾滋病免费试剂制度

艾滋病免费试剂制度

艾滋病免费试剂制度
艾滋病免费试剂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免费试剂制度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制度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是提供艾滋病相关咨询、检测和关怀服务的专业场所。

为了确保咨询检测室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咨询者的隐私和权益,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咨询室设置1. 咨询室应设在方便咨询者的地点,应有单独的房间,能进行一对一的咨询。

2. 室内环境安静舒适,应张贴工作制度、保密制度、工作要求、注意事项等。

3. 咨询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座椅、桌子、档案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4. 咨询室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如消毒剂、消毒棉球、手套、口罩、体温计等。

二、咨询员职责1. 咨询员应具备艾滋病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咨询者提供准确、专业的咨询。

2. 咨询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未经咨询者同意,不得记录与咨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

3. 咨询员应热情、耐心地接待咨询者,提供检测前、后和支持性咨询服务。

4. 咨询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咨询记录,并及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5. 咨询员应遵循咨询程序,确保咨询质量。

三、咨询程序1. 咨询员应首先向咨询者介绍咨询室的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

2. 咨询员应详细了解咨询者的个人信息、艾滋病相关风险因素和症状。

3. 咨询员应根据咨询者的风险因素和症状,提供相应的检测建议。

4. 咨询员应协助咨询者完成检测申请表格,并告知检测流程和结果反馈方式。

5. 咨询员应提供检测前后的支持和关怀服务,如提供避孕套、消毒剂等。

6. 咨询员应定期对咨询者进行随访,了解检测结果和咨询者的健康状况。

四、检测程序1. 咨询员应根据咨询者的需求和风险因素,推荐合适的检测方法。

2. 咨询员应协助咨询者完成检测申请表格,并告知检测流程和结果反馈方式。

3. 咨询员应陪同咨询者到检测室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过程的隐私和安全。

4. 咨询员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咨询者,并提供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5. 咨询员应定期对咨询者进行随访,了解检测结果和咨询者的健康状况。

五、保密制度1. 咨询室应严格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未经咨询者同意,不得将咨询者的个人信息、检测结果等泄露给第三方。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室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室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室工作制度
为规范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更好地为求询者服务,特制定本制定。

1、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艾滋病相关咨询服务。

在告知有关HIV抗体检测的相关信息和建议后,由求询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HIV抗体检测。

2、根据求询者需求认真做好检测前咨询。

为自愿接受检测的求询者提供有关HIV抗体检测、预防、治疗和转介等咨询服务。

4、HIV抗体初筛检测实行保密原则。

对于初筛阳性的求询者,建议接受进一步确认检测。

5、遵循平等、尊重、自主、保密的原则。

尊重求询者的自我决策、文化、传统习惯和价值观,为求询者尽可能提供支持性需求咨询服务。

如服务范畴无法满足求询者的需要,尽量提供转介服务,并依法对求询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保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沪卫疾控[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5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为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1)。

现将该《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确定的首批免费自愿咨询监测点为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咨询监测点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自愿咨询监测点(详细名单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2.上海市首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监测点一览表二00五年九月一日附件1: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卫生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为指导、规范和促进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以下简称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

通过检测前咨询,由求询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检测。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保密原则。

凡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筛查检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服务与管理环节,对求询者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求询者的隐私。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零零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7)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8)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9)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218号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21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抄送: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指南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指南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制科(疾控大楼11楼1107室)
办理项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权力事项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事项类型
自愿申请
办理对象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设定依据
卫生部(原)、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XX〕107号)
申报条件
自愿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2
3
4
5
6
7
办理程序
1.解答咨询,提供艾滋病相关知识。
2.对自愿检测的人员,签署《自愿咨询检测知情同意书》。
3.填写《检测咨询个案登记表》。
4。血样采集。
5.实验室检测。
6。以预留信息为依据查询本人初筛检测结果。
法定期限

收费标准
免费
咨询电话
(0537)2655329
投诉电话
(0537)2655301
结果送达
受理地址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新区英萃路26号(市人才大厦东临)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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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检测服务程序与检测汇报
各级工作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全部信息
保密。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第36页
四、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 织主要包含:
1、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
务机构;
2、提供抗病毒及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机构;
3、提供母婴阻断服务机构;
保管和使用保密办法。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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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室检测人员职责
能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开展HIV检测工作,遵照要求出具检 测汇报并转交给咨询员,能严格为检 测结果保密,完整、准确地填写检测 结果相关表格。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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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待人员职责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第39页
第22页
3、对咨询员要求及其职责
确保有充分工作时间、精力和热情提供检 测前后咨询和支持性咨询服务,注意保密 和知识更新,能确保咨询服务质量,并完 整、准确地填写咨询统计(包含电话统 计)。
定时搜集当日在门诊或现场服务点搜集咨
询检测相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妥善
保管,并负责录入。负责设置和执行资料
三、咨询检测服务程序与检测汇报
4、咨询员依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 检测后咨询。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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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检测服务程序与检测汇报
5、
《咨询登记月报表》 《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
每个月2日前
区疾控中心艾滋病防制工作人员
每个月5日前
市疾控中心
每个月10日前
省疾控中心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制度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 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 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机构分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 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 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 自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 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 收。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 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 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范。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 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 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 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 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 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 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 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 支持和指导。 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 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 技术规范和指南。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 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 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 免役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 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 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机构。 • 采供血机构: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和生 产用原料血浆的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 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液成分库和单 采血浆站等。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相关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相关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相关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一、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提供保密性咨询,有关资料要用保密文件柜保存。

二、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工作制度、保密制度、注意事项等,并备有宣传资料、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三、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较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交流能力。

四、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HIV筛查实验室必须是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定认可的。

六、规范管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资料。

一、咨询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

三、咨询资料(登记表、化验单等)均应存放在能加锁的柜子内,专人保管;需录入的信息资料由咨询员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并做好计算机信息资料的管理与上报工作。

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五、未经求询者同意不得将其姓名、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六、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与服务环节中未做好保密,泄露隐私,对求询者造成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注意事项一、所有检测结果必须认真核对、妥善保管,由接诊医生或咨询员向求询者告知。

二、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

三、阳性检测结果必须经确认检测后,方可当面告知本人。

四、如果求询者曾经做过检测前谈话,应认真复习谈话的资料。

如果求询者没有进行检测前谈话,在通知检测结果前应先对求询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五、向求询者传播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并鼓励其改变高危行为,降低感染风险。

六、通知阳性检测结果时,应有两名咨询员在现场,对求询者的心理反应要积极应对,必要时可提供职责范围内的转介服务。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

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卫疾控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2004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卫生部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制度
一、咨询员要热情提供检测前、后和支持性咨询服务,注意知识更新,能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咨询记录,同时遵循咨询尊重、不评判、保密等原则。

二、实验室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开展HIV 检测工作,遵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转交给咨询员,能严格为检测结果保密,完整、准确地填写检测结果有关表格。

三、咨询资料(登记表、化验单等)均放在抽屉内,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四、初筛HIV抗体阴性者,可告知求询者,并要确认是否度过窗口期。

对确定已度过窗口期者,可确认其没有感染,但仍要强调预防的意义,促进行为的改变。

五、初筛HIV抗体阳性者,不能告知求询者,需送HIV 中心初筛实验室和确认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检测结果不确定者,建议其3个月后复查。

六、自愿咨询检测者可以匿名或代号,如需提供阴性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阳性时,需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

七、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00四年九月二日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

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

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疾控发〔2006〕218号【发布日期】2006-06-12【生效日期】2006-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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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2004-04-05实施:2004-04-05现行有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卫生部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检测。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人难以负担的确认检测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上)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档案,并按季报送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

第五章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两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县(区)级试剂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试剂使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地区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采取由卫生部和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采购。

其他地区所需试剂由省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的试剂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管理,及时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等机构。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愿咨询检测开展检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咨询检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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