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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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国土资电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目标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

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下载)。

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7•【文号】•【施行日期】199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土地管理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完成。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城镇土地使用状况,满足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急需,解决了一批土地权属纠纷,为开展地籍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安定团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在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以后,各地要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并根据本地条件确定勘丈方法,积极开展地籍勘丈工作。

有条件的城镇要尽量采用《规程》规定的第一种方法,一步到位;采用后两种方法的,待建立初始地籍后逐步过渡到第一种办法,尚未开展的城镇,要先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积极创造条件由点到面逐步开展。

在开展之前,须指定专人保管好申报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申请对土地申报资料随时更新,以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性。

目前暂无条件按《规程》要求进行地籍调查的村庄和集镇,可采用自由坐标系,以村庄或街坊时行控制,在各宗地界址点、特别是无明显地物的界址点实地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并根据村庄(街坊)控制和实丈边长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若具备1∶2000的图,可将其放大成1∶1000或1∶500的图作为编绘地籍图的基础图件,宗地界址点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面积用实丈数据计算。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

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

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0.10•【文号】自然资发〔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近年来,各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原权籍调查),加强成果应用,有力支撑了确权登记等工作,但也存在调查协同不够、成果难以沿用共享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地籍是土地的“户籍”。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地籍工作的对象从土地拓展为以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新时代的地籍,以权利归属为核心,准确记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客观反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状况,构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

新时代的地籍工作,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为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一)统一地籍调查要求。

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已有调查成果符合要求的除外。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支撑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请报送城镇地籍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请报送城镇地籍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请报送城镇地籍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12•【文号】•【施行日期】198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请报送城镇地籍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1989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要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据此,我局:从一九八八年在全国布置了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工作。

至今,除北京、西藏还在准备、海南正在进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申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目前,各地已在逐步开展地籍调查工作,为了掌握进度,加强对城镇地籍调查的宏观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处要有专人负责城镇地籍调查计划、进度统计等项工作。

二、建立城镇地籍调查开展情况年报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地籍处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报预计全年城镇地籍调查的进度(见附表1),次年一月正式报实际调查进度。

三、每年十月三十日报送下一年度的城镇地籍调查计划(见附表2)。

四、报送城镇地籍调查进度和计划时,请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度和计划一并报送。

报送时应有情况报告,正式行文。

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开展情况和1990年计划,请按文规定于一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地籍司。

从明年开始报送时间为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城镇地籍调查进度统计二、城镇地籍调查计划附件一:一九年城镇地籍调查进度统计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表一--------------------------------------|已完成地籍|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调查的城镇|||------|-----------------------------|||城|完成|地|地|开|验||城|调查区|已完成|已完成|地|地|开||序|镇|面积|籍|籍|始|收|序|镇|总面积|权属调|地籍勘|籍|籍|始||号|名|(平|图|勘|时|时|号|名|(平方|查面积|丈面积|图|勘|时|||称|方公|比|丈|间|间||称|公里) |(平方|(平方|比|丈|间||||里) |例|方||||||公里) |公里) |例|方||||||尺|法||||||||尺|法|||-|-|--|-|-|-|-|-|-|---|---|---|-|-|-||||||||||||||||||-|-|--|-|-|-|-|-|-|---|---|---|-|-|-||||||||||||||||||-|-|--|-|-|-|-|-|-|---|---|---|-|-|-|||||||||||||||||--------------------------------------填表说明:一、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城镇指已全部完成的城市、区、县城及建制镇;完成指验收合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城镇各类土地用途和数量,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本要求汇总内容为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市、区)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已开展变更地籍调查的县(市、区),汇总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

汇总结果以县(市、区)为基本汇总单位。

包含多个建制镇的县(市、区)应将各建制镇的数据统一汇总作为县(市、区)的汇总数据。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数据汇总的要求和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填写《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结合城镇地籍调查结果,编写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

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早组织做好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落实经费等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进行审核和汇总,确认无误后上报地(市)。

各地(市)按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审核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省级汇总成果上报部地籍管理司。

上报成果省级及地(市)级《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和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Excel格式)省(区、市)级汇总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MicrosoftWord格式)附件: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略)2002年3月1日。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

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部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文件,并于2003年、2006年分别组织了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方法等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同时,通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深入了解各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调处实践和机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出推进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的对策,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一)《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与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九九0年全国地籍研讨会精神,有计划、按规程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切实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城镇地籍调查、初始土地登记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全国地籍研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未按规定的地籍调查方法和要求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要求补课,并注意工作的衔接。

对目前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城镇,应及时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资料的管理工作,凡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资料更新,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性。

二、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使土地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当前强化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研究切实抓好。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包括旧城改造、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用地,需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依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天内,由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实地调查、界定土地权属界线,测绘地籍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先办理出让审批手续。

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受让土地单位或个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据出让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实地调查、测绘地籍图,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注册,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正文:----------------------------------------------------------------------------------------------------------------------------------------------------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行)(2000年2月14日国土资发〔2000〕63号)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资料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

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

经及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结果)。

第三条(委托机关)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二)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7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

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

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c28476--010212zzj——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通讯》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rn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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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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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工作检查评比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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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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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

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已正式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正按计划推进。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为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现通知如下: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

各地应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要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8.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均明确地籍管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亦规定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地籍资料,作为征税依据。

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必须的技术手续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专业测绘。

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切实搞好地籍测量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征、拨,有偿出让、转让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开展地籍测量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地籍测量工作必须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组织实施,非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量,不能做为地籍管理的依据资料,不具有确定土地权属、面积的法律效力。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展地籍测量时,可以依靠自己的测绘力量,也可以组织各部门的测绘队伍参加,采取投标或委托签订合同的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建立甲、乙方关系。

投标或受委托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审定。

地籍测量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三、进行地籍测量必须严格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四、所有地籍测绘的原始、成果资料都要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更新和提供使用。

c28488--010212zzj。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63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0.02.14【实施日期】2000.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部门形象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地籍管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此项工作已列入我部今年的工作计划,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做好试点工作。

首批试点确定3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一)。

试点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试点进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做到上下沟通、协调一致。

各试点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作为政府行为,加大工作力度。

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试点时间、范围、机构、设备,组织落实、方法步骤和工作制度建立的设想,需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效果,总结验收的内容等。

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00年2月29日前报我部地籍司。

二、采取措施,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这次试点为期半年,时间从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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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

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

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

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

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确因工作原因,2000年底仍不能完成的地方,应对急需上市交易的住房用地一事一办,单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积极做好国企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为国企改革服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国企改革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企改革涉及的土地登记及权属审核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1、原登记的土地用途不规范的,可以按照规范的用途处理,待改制后进行变更登记时一并改正。

登记内容已经发生变更而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先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需改制的,应尽快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土地证书。

确因时间等原因不能及时发证的,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式样和内容见附件1),作为改制企业权属审查的依据。

改制企业用地涉及宗地分割的,应在地籍调查基础上,出具土地权属分割证明,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下发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出具权属证明的土地面积、用途、界限等内容以最终登记的内容为准。

自有具备测绘资格队伍的改制企业,在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自行进行宗地测量。

企业自测的宗地测量成果,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3、整宗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不得纳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宗地权属明确但边界存在纠纷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划出,先行登记发证或出具权属证明。

4、设有他项权利的宗地改制时,应出具他项权利人同意处置土地资产的书面意见(式样和内容见附件2)。

5、办理变更登记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凡改制企业用地不涉及他项权利登记的,要减少中间环节,变更登记直接办理到最终土地使用人。

授权经营的土地办理登记手续时,不涉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可按照被授权单位的意见,直接由土地使用人办理登记手续。

四、认真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积极为社会服务部将在总结30个城市开展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做准备。

1、要加快进度,扩大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做到辖区内土地登记资料齐全、规范。

2、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登记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要统一规范,确保准确;登记程序不合法的,要重新补充有关手续和文件;登记的资料出现破损或遗失的,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省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市、县作为省内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单位,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做准备。

4、全面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过错追究制度。

五、全面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1、尚未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地区或新设城镇,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尽可能采取解析法,加快地籍调查进度,力争2001年底全面完成;已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变更地籍调查,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对不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的,要按规程要求进行完善,提高调查成果质量。

地籍调查中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可由土地使用者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承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验收。

2、要切实抓好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规程》,加强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核确认,做到勘测定界成果与地籍调查成果相衔接。

3、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制度。

从2000年开始,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要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

数据汇总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以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建立为契机,加快县、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地籍资料的数据化、日常管理的自动化和网络化。

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可以从数据资料管理入手,以数据管理和汇总、土地登记为突破口,用计算机代替手工作业,以此带动整个系统的建设。

六、切实加强土地登记中的保密工作1、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设定土地登记资料的保密范围,制定涉密土地登记资料的保密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登记保密制度。

对土地登记涉及的保密文件要设专人接收、传递、保管。

涉及保密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要根据申请人通知或注明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保密规定具体办理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需对涉密用地进行公告的,事前应先征得用地单位和保密部门的同意,凡用地单位或保密部门提出保密要求的,要做相应技术处理后再行公告。

2、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的保密安全措施。

凡涉及保密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一律不得公开查阅。

尤其是利用地籍信息系统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地区,要注意地籍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

涉及保密用地的登记资料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并与原有的数据库物理断开。

3、对本部门土地登记人员进行经常的《保密法》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附件一:《土地权属证明》式样及内容土地权属证明--------------------------------|权利人名称|||-------|----------------------||宗地座落|||-------|----------------------||图号||地号|||-------|--------|------|------||使用权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期限|||-------|----------------------||四至|||-------|----------------------||权属来源|||-------|----------------------||他项权利|||-------|----------------------||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证明有效期|||-------|----------------------||登记机关|年月日(盖章)|--------------------------------说明:1、土地权属分割证明的内容和式样与本表相同,宗地分割的原因及分宗后的土地权属关系填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

2、权属来源指该宗地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权属变更的过程。

3、本权属证明须附宗地图方才有效。

在原宗地上进行分割后重新划宗的,应有原宗地图和重测的宗地分割图。

附件二:《他项权利人对处置土地资产的意见》式样及内容关于同意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他项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座落|||-------|----------------------||地号||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他项权利内容||设定时间|||-------|--------|------|------||《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他项权利人对处|||置土地资产的意|||见|年月日(签字、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年月日(签字、盖章)|--------------------------------说明:1、他项权利的内容指设定的他项权利类型及有关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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