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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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CPRZ-20:2019

CCCF-CPRZ-20:2019
编号:CCCF-CPRZ-20: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2020-06-30 第 1 次修订
2020-07-01 实施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依据标准 ............................................................ 1 3.认证模式................................................................. 1 4.认证单元划分 ............................................................. 1 5.认证委托................................................................. 2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3)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 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 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指定实验 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一、背景和目的消防产品质量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是确保消防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机制,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

二、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设施等各类消防产品。

三、抽查范围和比例1. 抽查范围根据消防产品的重要性、普及程度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确定。

2. 每年抽查比例为抽查范围内消防产品的百分之十。

四、抽查依据抽查工作以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五、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范围和比例,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报相关部门批准。

2. 抽查对象确定: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

3. 抽查样品采集:依据抽查对象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分布情况,合理选择样品,并与相关生产企业取得联系,进行样品采集工作。

4. 检验检测:将所采集到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5. 结果评定:根据检验检测结果,评定样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处理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责令生产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追溯和追责工作。

六、抽查工作的保密和公开1. 抽查工作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

2. 抽查结果将及时与相关生产企业沟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可以鼓励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监督和评估抽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抽查结果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八、预算和人力资源为了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安排预算和人力资源,并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

九、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06.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规定(1987年6月23日)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广东省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业务。

第三条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处)是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指导。

其职权是:1.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2.对生产和销售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3.负责组织消防产品申报省优质产品的行评工作;4.审查消防产品广告;5.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6.对因消防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共同组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

该站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按建省站的要求审查合格后,报省经委认可发证。

其职责是:1.对本省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意见;对回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2.承担本省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工作;3.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4.承担消防产品中的其他委托检验;5.培训、考核消防行业的质检人员。

第五条在本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产品需经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包括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

2019年度广东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

2019年度广东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

2019年度广东省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一)抽查检验的产品品种:电风扇、蚊虫杀灭器、除湿机、消毒柜、家用洗碗(碟)机、电压力锅、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含电水壶、电炖锅、咖啡机、酸奶机、煮蛋器、消毒暖奶器、电热饭盒、饮水机等)、微波炉、厨房机械(含破壁料理机、搅拌机、榨汁机、和面机、豆浆机)、绞肉机、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含电吹风、直/卷发器、干手机、焗发器、面部蒸脸器等)、织物蒸汽机、电熨斗、吸尘器、小厨宝、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含电烤箱、电蒸箱、多士炉、煎烤盘、空气炸锅、光波炉、电饼铛、爆米花机、干果机等)、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多功能电暖炉、足浴盆、加湿器、电热暖手袋、电热毯、衣物干燥机和毛巾架、电磁灶、电火锅、室内加热器。

(二)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和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二)抽样方案。

小家电部分项目依据GB 29539、GB 24849、GB 21519、GB 21456、GB 4706系列标准和GB 12021系列标准抽检判定,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判定及复检;部分项目依据推荐性标准抽检判定,不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适用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判定,并选用DQL=2.5,LQR=0的抽样方案。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83]公发(消)26号)第一条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

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

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 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 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 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 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并对消防产品质 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 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 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
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 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安全,现决定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
1. 抽查时间:从即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 抽查范围:本次抽查的消防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配件、灭火器箱、消防水源设备、消防器材等。

3. 抽查要求:各部门/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
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 抽查内容:主要抽查消防产品的标识、包装、外观、性能指标等质量要素,同时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报告等进行核查。

5. 抽查程序: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时,抽查人员应提前与被抽查单位进行联系,出示相关资质证书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抽查程序,确保整个抽查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6. 抽查结果:抽查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抽查结果,向上级单位报送,并做好抽查报告的归档工作。

7. 报告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提
交抽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抽查的具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要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提升我国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请各部门/单位密切关注本次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感谢各部门/单位对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XXXX单位
XXXX日期。

消防器材装备抽查制度范本

消防器材装备抽查制度范本

消防器材装备抽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消防器材装备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查原则消防器材装备抽查应遵循随机性、全面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消防器材装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三条抽查范围抽查范围包括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如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服、消防靴、消防头盔、消防梯、消防钩、消防照明设备、消防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抽查频率抽查频率根据消防器材装备的使用频率、重要程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抽查,对重要场所和设备可增加抽查频率。

第五条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消防管理部门应从消防人员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确保抽查的公正性。

3.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按照抽查计划,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维护保养情况等。

4. 记录抽查情况: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查情况,包括抽查时间、地点、对象、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

5. 评价与反馈:消防管理部门应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装备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抽查结果处理1. 对抽查合格的消防器材装备,予以继续保持。

2. 对抽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装备,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达到消防要求。

对整改不力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多次抽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装备,应进行停用、报废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保密要求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消防管理部门。

以上抽查制度范本旨在确保消防器材装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1500字一、项目背景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其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方案旨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对消防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质量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对象为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工程产品等。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即在已经随机抽查的对象中,继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不预先通知,检查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四、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核实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

2. 消防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测试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是否规范,生产车间和销售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消防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对消防产品的性能进行测试,判断其性能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五、检查要求1. 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 检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和流程,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或损害抽查对象的利益。

3. 抽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4. 检查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六、检查结果处理1.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将责令企业立即予以召回,对问题产品进行封存处理,直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2. 对于未发现问题或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将颁发相应的信誉证书,并予以表扬。

3. 对于被发现存在问题却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的抽查对象,将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总结和评估1. 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查结果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估,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019年度广东省电气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电气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电气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气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一)抽查检验的产品品种:固定式开关、固定式插座、转换器、延长线插座、移动式插座、插头。

(二)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和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1.GB/T 28863-2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二)抽样方案。

电气设备部分项目依据GB/T16915.1、GB/T2099.1、GB/T2099.3、GB/T2099.7标准抽检判定,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判定及复检;部分项目依据标准抽检判定,不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适用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判定,并选用DQL=2.5,LQR=0的抽样方案。

在生产企业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无偿提供,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在线下销售者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

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销售者处作备样。

网络抽样2组样本均需购买,1组样本用于检验,1组样本为备样,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未检验过的备样由承检机构负责退回经营者;复检的备样由承检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在复检前先行退回购买费用)。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2年11月28日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总队《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支队决定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1.消防接口(自愿性认证)2.玻璃球洒水喷头(自愿性认证)3.消防水带(自愿性认证)4.防火门(自愿性认证)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自愿性认证)6.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强制性认证)二、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及抽查方式、数量(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9月20日。

(二)任务分工、抽查方式和数量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由支队统一组织,各大队具体实施。

按照《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送检,出具法律文书和查处不合格产品等工作。

此次抽查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支队已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专项检查任务中生成“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请各大队及时关联支队抽查任务,同时按照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合理设置各类单位标签以及百分比,要将在建建设工程、2021年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列入专项监督抽查范围,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能够完成此次监督抽查任务中每个产品种类规定的批次数量。

抽样送检后,各大队应督促抽样产品生产企业配合被抽样单位及时补齐所抽产品器材。

三、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一)各大队要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逐一登记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生产企业、数量等信息,并填写《社会单位消防产品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

在现场监督抽查前,要完成消防产品清单、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产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未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提取收集工作,并整理汇编成册备查。

CCCF-CPRZ-22:2019

CCCF-CPRZ-22:2019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 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指定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指定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 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2 型式试验实施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 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 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 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 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3 5.2 认证委托资料 ........................................................... 4 5.3 认证安排 ............................................................... 4 6.认证实施................................................................ 4 6.1 型式试验 ............................................................... 4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 5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6 6.4 认证时限 ............................................................... 6 7.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6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7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 8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8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9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 9 8.认证证书................................................................. 9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 9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 9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9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10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 11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 11 9 认证标志................................................................ 11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 12 11.收费.................................................................. 13 11.1 认证收费 ............................................................. 13 11.2 检测收费 ............................................................. 13 12 认证责任 ............................................................... 13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3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13 附件 1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15 附件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18 附件 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20 附件 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 23 附件 5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26 附件 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48 附件 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 53 附件 8 认证证书样式 ........................................................ 59 附件 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 61 附件 10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 65

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方案由AA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AA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AA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二)抽样方案。

消防器材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

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

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线下销售者处作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A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AA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2.GB 6246-2011《消防水带》;3.GB 8181-2005《消防水枪》;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

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AA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A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AA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AA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AA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一、背景和目的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资。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增强其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抽查检验机制,确保消防产品的合格率。

二、抽查检验内容和范围1. 消防产品的主要类别:消防器材、灭火设备、防护装备等;2. 抽查检验依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3. 抽查检验范围: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消防产品的关键性和紧急性,结合往年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三、抽查检验计划1. 编制年度抽查计划:由专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 检验对象的选择:从生产企业、销售渠道中,按照抽查计划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

3.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方法,确保抽样过程公平、客观。

4. 检验周期:根据抽查计划确定,保证年度内各类消防产品都能得到检验。

5. 检验机构的选择:严格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检验流程1. 样品采集: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从生产企业或销售渠道采集检验样品,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检验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机械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3. 检验记录:对样品的检验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检验方法、设备、人员、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制作检验报告。

4. 检验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合格、不合格等级。

5. 数据统计和分析:统计检验结果,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后续的质量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五、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产品:予以合格认定,允许产品正常销售和使用。

2. 不合格产品:分类别处理,包括责令生产企业整改、下架召回、追究责任等,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3. 结果公布:定期公布检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抽查检验情况,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认知度和质量意识。

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与要求解读

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与要求解读

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与要求解读消防器材的质量抽检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消防器材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从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背景和意义、程序和要求以及对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背景和意义消防器材质量抽检是指对生产销售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器材的质量抽检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中,一些火灾事故的原因与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有关。

因此,加强对消防器材质量的抽检工作,对于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意义在于保障消防器材的质量安全,提高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抽检可以发现和排除不合格产品,避免消防器材在实际使用中出现故障,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和要求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抽样、检测、评定和公布结果。

1. 抽样:根据抽检计划,从生产销售的消防器材中随机抽取样品。

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以保证抽检结果的准确性。

2. 检测: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材料分析等。

检测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

评定标准一般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定等评定结果。

4. 公布结果: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包括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名单。

公布结果可以提醒消费者选择合格的消防器材,也可以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惩戒和整改。

消防器材质量抽检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抽检计划:制定合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的对象、抽样的数量和频次等。

抽检计划应根据消防器材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抽检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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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二)抽样方案。

消防器材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

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

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线下销售者处作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2.GB 6246-2011《消防水带》;
3.GB 8181-2005《消防水枪》;
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

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有衬里消防水带
3.消防水枪
4.消防应急灯具
(二)内在质量计量型项目的规范限及不合格划分表。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有衬里消防水带
3.消防应急灯具
<0.96A
注:产品质量特性值标准差直接采用广东省工商局2013年、2016年、2017、2018年广东省流通领域消防器材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粤工商消字〔2014〕315号、粤工商消字〔2016〕226号、粤工商消字〔2017〕450号)、粤工商消字〔2018〕93号。

(三)产品标示项目及重要性分类。

1.手提式灭火器
2.消防应急灯具
(四)标示项目不合格程度划分表。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六、判定原则
(一)样本单元判定。

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 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和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 类不合格;存在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B 类不合格;存在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 类不合格;存在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 类不合格。

(二)监督总体判定。

检样本单元为A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A 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B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B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C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C 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D 类不合格品,仅判定监督子总体C 类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若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合格,不得判定监督总体合格,仅仅表明未发现其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

七、复检工作安排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

复检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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