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商务建[2010]71号)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激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活力,完善回收拆解服务网络,方便人民群众交售车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晋发〔2016〕22号)中关于商务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拆解和销售,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
已经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格但是不满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其他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督促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尽快达到各项规范要求。
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含环保、消防、拆解场地、设备等)拆解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建议文书,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已经取得拆解资格的企业需要更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的,需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商务厅同意后方可开展拆解业务。
更换后的拆解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及拆解技术规范。
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由商务部监制、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报废汽车车主办理车辆报废相关手续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
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经营的的通知
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
经营的通知
通过近期的专项整治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已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望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定期自检自查,规范经营,特提醒通知如下:
1.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经营;
2.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
3.严禁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或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4.严禁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严禁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5.严禁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网点、窝点(站点);
6.严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转包、挂靠经营行为;
7.严禁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8.严禁报废机动车非法交易;
9.严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10.严禁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IL严禁无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
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汽车 以旧换新新 政策 的重 要保证 。各级政 府有关 部 运 输经 营者及 时更新 :对 未在公 安机关 登记 注册 的 门要 充 分 认识 做 好 报 废 汽 车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重 要 车辆 , 律不 准进入 道路运 输市场 。 一 性 ,认 真贯彻执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 交通安 全 ( ) 六 汽车 车主应依 法及 时将达 到报废 标准 的汽 法 》及其 实施条 例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大气 污染 防治 车 交售给 报废汽 车 回收拆解 企业 ,任何单 位 和个 人 《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运输 条例 》 《 、报废 汽车 回 不 得将达 到报废标 准 的汽车 用 于抵债 。各 执法 部 门 收管 理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为 营造 良好 的市 场环境 , 查扣 、罚 没的汽 车凡达 到报废 标准 的 ,一 律造册 归 维护广 大群众 利益 ,确保 汽车 以 旧换新 新政 策实施 档 . 时交报 废汽 车 回收拆 解企 业拆 解 , 及 所得 款项 上 成果 , 现将有关 事项通 知如 下 : 缴财政 。 加强对 报废汽 车 回收拆解 行业 的管理 ( ) 七 报废 汽车 回收拆 解企业应 对 回收 的报废车 ( ) 一 商务 主管 部 门应 根据 《 废 汽 车 回收管 理 辆 逐车登 记 ,通 过汽 车 以旧换新信 息管 理系统 打 印 报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 对辖 区 内报 废汽 车 回收拆 解行 业 《 废汽 车 回收证 明》 及时将 《 报 , 报废 汽 车回收证 明》 、 进行 统筹规划 , 合理 布局 , 进一 步健全报 废汽 车 回收 车辆登 记证 书 、 牌 、 号 行驶 证交 公安 交通管 理部 门办 拆解 企业的 准人和退 出机 制 。 极采取 措施 , 积 推动 企 理 注销 , 并按 规定 拆 解 回收车 辆 , 中大 型客 、 车 其 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商办建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3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西安市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和紧迫意识,结合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配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6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做好专项整治督查,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正常秩序。
二、要重点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有关要求、不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整改,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要予以清理整顿。
同时,认真抓好已取缔、已处罚、责令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
研究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做好相关衔接,避免因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停业整顿影响车主交车。
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积极推广联网视频监控系统,督促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商函〔2020〕25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257号各市(地)商务局:2020年1月22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6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通知》(黑商函〔2020〕68号),要求各市(地)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汽车流通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目前,个别市(地)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被动应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为进一步强化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监管,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
依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关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规定。
各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本区域车牌号为准,分别负责回收当地的报废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收购。
二、要加强“回收证明”的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坚持做到一车一证一档,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4.26•【文号】财建[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我们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4月26日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津商市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津商市场〔2019〕10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一)备案条件1.选址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
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符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8.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备案所需材料1.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举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供给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划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计划。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1.24•【文号】商建规函[2010]49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商建规函[2010]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
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
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李文明(2010年11月9日)同志们: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商务部等《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
中国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21 0 2年 9月
C ia eore o rh ni ti t n hn sucs mpe es e iz i R C v U la o
o 行 业动 态
商务部等《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
近 日, 务 部 、 业 和 信 息化 部 、 安部 、 通 商 工 公 交
一
工商 行 政 管 理部 门要 加 大对 报 废 汽 车 回收拆
解 企业 经营 活动 的监 督力 度 , 依法 查处 出售不 能继 续 使 用 的报 废 汽 车零 配 件 、 标 明 “ 废 汽 车 回用 未 报
件 ” 配 件 的 违 法 行 为 ; 利 用 报 废 汽 车 “ 大 总 零 对 五
废 汽车整 车 、五 大总 成 ” 拼装 车等 违法 行 为 , 法 “ 、 依
相 关 管 理 制度 措 施 , 索 长 效 监 管 机制 。 进 报废 探 促 汽 车 回收拆 解 秩序 根本 好转 。
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任 务 主
查 处取 缔 无 照 经 营行 为 , 涉 嫌 构成 犯 罪 的 , 法 对 依
、
总 体 目 标
成 ”及 其 他 零 部件 拼 装 汽 车或 者 出 售 报废 汽 车 整 车 、 五 大 总成 ” 拼装 车 的 , 依 法严 惩 , “ 、 要 吊销 营 业 执照。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其 及
实施 条例 、 报废 汽 车 回收管 理办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销 营业 执 照 ; 成 犯 罪 的 , 法追 构 依
强 报 废汽 车管 理 , 严厉 打 击非 法 回收 拆解 和 倒卖 报
商务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39号建议的答复
商务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3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商消费函〔2024〕26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39号建议的答复商消费函〔2024〕267号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新能源物流车以旧换新试点示范城市创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新能源物流车是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的重要部分。
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加大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应用力度,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扩大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
一、在全国范围启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试点工作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范围涵盖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用车;提出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80%的发展目标;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深入推进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3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推动汽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系列政策措施;4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老旧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或节能型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推动汽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消费扩内需的重要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笫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笫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笫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笫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CGB221 28 )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商务部下发关于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 复》 调 ,总 体规 划》 批 强 《 以转 变 经济 发 展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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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量 化 、 利 用 、 再 资源 化 ” 原则 , 积极 培育 循 环经 济 产业 链 、 骨干 企业 、 范 园区 和基 地建 设 , 大循 环 示 加 经济 支撑 技术 的研 发 推广 力度 , 力把甘 肃 省建 成 努
内容 :. 1 各试 点企 业 升级 改造 验 收 的基 本情况 。包 括新 增场 地 、 设施 设备 、 业人 员情 况 ; 目投 资 资 从 项 金 来源 和使 用情 况 ;信息 管 理系 统 的使用 情况 ; 企 业 在环境 保 护 、 全 生产 、 解技 术水 平 、 源 回收 安 拆 资 利用 、 息 化建设 以及 现 代化 管理 等 方 面的提 升 和 信 改造 情况 ( 可列表 说 明 )培 训 上 岗 、 防安 全检 查 、 : 消
现 的问题 或 建议 , 随月报 表及 时反 映 。 可
四 、 关省 、 、 有 区 市商 务 主管部 门要会 同财政 部
门认 真 组织 项 目的验 收 工作 , 照 《 按 报废 汽 车 回收 拆 解企 业技 术规 范 》 ,对 完成 升 级改 造 和 已启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试 点 项 目有 关 内 容 逐 一 核 对 验 收 。 对
、
有 关 省 、 、 商务 主管 部 门要 高度 重 视 , 区 市
督促 试点 企业 严格 按 照《 废 汽 车 回收拆 解 企业 技 报 术规 范 》 G 2 1 8 2 0 ) 紧项 目实施 , ( B 22 — 0 8抓 尽早 完 成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5.30
•【字号】冀商建设字〔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配合《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政发〔2024〕5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及《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商运行字〔2024〕2号)推进实施,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5月30日附件列表: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索引号:000218296/2024-48931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机动车报废出“细则”鼓励零部件再利用
机动车报废出“细则”鼓励零部件再利用作者:罗克研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20年第09期7月31日,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提出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这一细则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拆解和“废物”利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持续递增,机动车如何报废、回收、循环再利用,已成为民生领域新的关注焦点。
由于报废车辆大部分都是使用超过十年的老车,很多车配件利用价值并不大,对于报废车辆的回收主要是将其拆解压扁后作为废钢进行销售。
《细则》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监管到环保审核等都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可以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进行再制造。
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后,重新回到维修厂进行使用。
同时,国家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限制,随着新规落地实施,报废回收企业和网点将会根据市场需求及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多,以往报废车辆要长途跋涉几十公里等问题将得到一定改善,车主处理报废汔车将会更加便利。
《细则》中还特别提到,禁止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违者将处不同程度罚款。
长期以来,报废车卖不上好价格,已经成为不少车主的固有印象,而这也使得一些汽车被人抛在路边,成了无人问津的“僵尸车”。
很多消费者也并不知道车怎么正常地报废,另外,我们国家其实没有强制的报废标准,造成很多车长期服役,甚至再流到二手车市场进行二次服役。
此外,对于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来说,收车难现象也较为普遍。
据了解,原本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当汽车拆解报废时,拆解下来的发动机等高价值部件,必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所以回收公司依据重量来对报废车进行估值,豪车和普通汽车报废后,车主获得的收益都不过五六百元,很多车主将车辆报废的意愿不强。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工商市字[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7
•【文号】商建规函[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商建规函[2009]295号2009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更好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尽快完成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用户的设立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政府部门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组织辖区内地级市(含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别填写《政府部门信息登记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2009年7月31日前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以电子版方式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附件可到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下载。
联系人:庄岩刘雅
电话:010-******** 85093686 传真:************
电子邮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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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31,No.7 2013 年 7 月
商务部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近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汽车流通发展 促进绿色循环消费”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 2012 年度二手车流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情 况,并对下一步将如何促进行业发展进行了阐述。
发布会透露,根据对全国 975 家营业面积 3 000 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调查统计, 截至 2012 年底, 其场内 二手车流通企业已达到 3.2 万 家,从业人员 17.5 万人,同比增长 11%。2012 年,二 手车交易额为 3 595 亿元,同比增长 22.6%,交易量 达 到 794 万 辆 ,同 比 增 长 16.4%,增 速 高 出 新 车 销 售 12.1 个百分点 ,相 当 于 新 车 销 量 的 41%,其 中 , 北京地区二手车交易数量首次超过新车。 二手车流 通规模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循环消费,推动了汽车 市场发展,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社会 效益不断显现。 但是与活跃的汽车市场相比,我国 二手车流通发展还是比较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 是差距比较明显。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邓 立表示, 这种差距的产生是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 消费习惯、二手车、新车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有一 定的关系。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 支持建立全国性 和区域性的二手车公共信息平台和拍卖平台,发展 网上即时拍等多种形式的拍卖业务,推动二手车社 会资源整合和规模经营。
第五,完善相关制度。 研究完善二手车增值税 税收政策, 推动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降 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同时,清理和取消各地 限制二手车流通的不合理规定。
三是信息不对称。 交易当中仍然存在一些车辆 没有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隐瞒质量缺陷的问 题。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发展快,主要是诚 信度高、公信力强、交易公开透明、车辆质量有保 障。 此外相关的税收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 二手车拍卖企业需按照拍卖标的成交价的 4%缴纳 增值税,经销企业需按交易价的 2%缴纳增值税,而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商务部将借鉴 2012 年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进一步加强部门 协作,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 享平台, 逐步实现回收拆解信息联网和全程监控, 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 解的正常秩序。
(再 协)
工信部 5 方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在近日举行的“新工业革命与增材制造”国际 研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表示,我国 制造业发展正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工信部将从 5 个方面加快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2-
经纪公司、交易市场则只需缴纳 5%的营业税,相比 之下,拍卖企业、经销企业的税负比较重。
发布会透露,商务部考虑今后从以下 5 个方面 着手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第一,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加强规划指导,推动 二手车交易市场合理布局,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倡 导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抓紧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 企 业 技 术 规 范 》,引 导 企 业 规 范 经 营 , 推 动 《 二 手 车 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尽快出台,规范鉴定评估流程 和方法,确保鉴定评估客观公正。
截至 2012 年底, 我国汽车 保有 量 已 超 过 1.2 亿辆,庞大的保有量和需求规模,意味着汽车市场 将逐渐进入更新换代高峰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在 汽车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根据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截止 2012 年底,全国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达到 522 家, 从业人员 2.6 万人,资产总额 103 亿元。 2012 年,实现销售总额 78.5 亿元, 回收报废机动车 115 万 辆 , 同比增 长 0.5%, 其 中 , 回 收 报 废 汽 车 60 万 辆 , 同 比 增 长
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发展主要有 3 个方面的 不足。
一是交易规模偏低。 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 远远低于美国每年 4 000 多万辆的水平,仅相当于 新车销量的 40%左右, 而发达国家 一般为新车的 1~3 倍。
二是拍卖、经销、置换明显不足。 我国二手车交 易市场多采用直接交易或者通过经纪完成,通过经 销商交易、置换的不到 5%,拍卖交易仅占 1%。 日 本 80%以上二手车通过品牌经销商置换和拍卖,美 国一半的二手车通过经销商交易。
第7 期
商务部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新 闻
6.1% , 回 收 废 钢 铁 、 废 有 色 金 属 、 废 塑 料 、 废 橡 胶 等 各类资源约 200 万吨, 在推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 作用。
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 题。 首先,目前国家取消了回收拆解企业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由于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需按 照 17%全额缴纳增值税,负担过重。另外,受利益驱 动,大量应该报废的汽车被不法分子转卖到边远地 区,对正规回收拆解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并严重 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造成环境污 染。 据统计,近年我国报废汽车每年实际回收量仅 为汽车保有量的 0.5%~1%,远低于发达国家 5-7% 的水平。
第二,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 支持汽车供 应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 拓展品牌二手车置换业 务,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推 行二手车认证制度和质保承诺,打造一批品牌二手 车专营精品店和区域性品牌二手车卖场,促进安全 放心消费。
第三,推动交易市场优化升级。 加大支持力度, 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改善交易环境,并 积极引入二手车拍卖、品牌经销、质量认证和承诺 等先进经营模式, 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车辆集散、 信息引导、价格发布、消费集聚的作用。
三是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提高工业信息化水平。 苏波指出,“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 生产方式变革,经济增长完全可以建立在信息和知 识投入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的基础上。 ” “要把信息技术改造, 提升传统产业作为切入 点,深化新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等环节的应用,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 化水平,大力发展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 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为全社会两化融合提供 技术和产业支撑。 ” 此外,工信部还将促进绿色低碳,清洁安全发 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 协调发展,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一是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
苏波认为,“目前从核心技术, 研发投入强度, 累计专利授权量,基础研究等方面看,我国制造业 研发创新能力,与制造强国,仍有较大差距。 ”
二是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的整 体素质。
“近年来,各省市结合地方工业发展实际,不断 完善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探索出了一系列好的做法 和经验,今后,还要继续加强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 装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提升。 ”
(再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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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主要 从 4 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 业的管理。
一是加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推动《报废机 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严格车 辆的报废制度,健全企业进入退出机制,加强对回 收拆解企业的经常性检查,督促企业加快建立诚实 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 购合理定பைடு நூலகம்。
二是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研究回收拆解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切实缓解企业税负过重的压力,扶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同时借鉴发达国家 和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的经验, 要积极探索,建 立回收拆解押金制度的可行性。
三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指导各地整合资源, 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 推进达标升级, 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鼓励具有资 金技术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 强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具有 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有条件的地区 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 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升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