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市政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联系电话:1234567)- 1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 2 -三、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粤办函[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2013年6月5日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3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2.4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应急处置3.1.1信息报告3.1.2响应启动3.1.3现场处置3.1.4处置措施3.1.5社会动员3.1.6区域交流3.1.7应急终止32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机构保障4.5交通保障46平台保障5 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 附则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切实提高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顺规通〔2011〕104号),经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究,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包含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在内[具体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执行范围。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具体指《印发〈顺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卫〔2010〕211号)及《关于将新容奇医院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门诊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机构的批复》(顺卫函〔2011〕38号)文中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卫[2010]3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并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理用药需求,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肇庆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其余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到2011年,初步建立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法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内选择。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1.25
•【字号】粤价函[2002]489号
•【施行日期】2002.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2]4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291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每例1800元调整为4000
元,地市级由每例1200元调整为3000元。
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鉴于此事社会比较关注,各级物价、卫生部门以及医学会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6
【摘要】<正>苏价规[201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J],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5.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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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7•【字号】粤府办[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物价局。
一、职能转变物价局工作要由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转变。
由直接定价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由计划形成价格为主转变为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由监督、检查、处罚为主转变为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为主。
要强化价格决策参谋、监测调控、协调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以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指导行业协调价格,开展价格信息、事务、成本调查等服务。
(五)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护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个人行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服务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国家和集体办的医疗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病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理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为了满足患者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其中部分规定项目,事前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五条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由市(指地级市,下同)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除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省属、中央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外,各地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
粤府函〔2011〕34号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黄华华省长代表省政府承诺今年将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十件实事。
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十件民生实事取得实效,现将《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落实十件实事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要明确工作责任,对每件实事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明确每月、每季度的进度安排。
要细化工作措施,对每项实事中本单位负责的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资金、人员到位。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请各牵头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为确保黄华华省长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省政府承诺今年将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一)向全省特殊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在今年1月中旬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1亿多元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安排2.8亿元,向全省275万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100元临时性价格补贴。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物价局等单位负责落实)(二)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实现25万贫困户、110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省财政拨款14亿元启动54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泥砖房和茅草房改造。
(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残联等单位负责落实)(三)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城镇新增就业12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促进创业10万人。
组织培训本省农村劳动力80万人、转移就业125万人。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劳社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水平。
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
(二)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实行待遇水平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各市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要求,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医疗机构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通知
医疗机构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发[2021]37号)精神,决定调整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将全省已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纳入一般诊疗费的挂号费包括病历档案袋、诊断书费用,诊查费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留置静脉针、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小儿留置静脉针等费用。
一般诊疗费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基层医疗机构原收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后,不增加个人负担,调增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医保支付政策。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共同负担。
其中,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统一支付7元。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患者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各地原已出台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等减免规定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参保患者个人付费部分。
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有收费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粤财社〔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现将《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公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广东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卫〔2016〕12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名称】基本公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16]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5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改进,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助力建设卫生强省和打造健康广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建立健全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改进,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助力建设卫生强省和打造健康广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
坚持共享发展,着眼公众健康,通过加强和完善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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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