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22新版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22新版铁运[2022]60号2022年3月第一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四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七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第八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第十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第十一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二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第十三条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专业人员与之接触第十四条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5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3.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及所 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机械设备等须 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米以 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 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4.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防护栅网上 均设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不准在支 柱、防护栅网上搭挂衣物、攀登或在支柱、 防护栅网上搭褂非牵引供电线索。
避车安全
1.高铁施工、维修及上道检查作业必须在天 窗点内进行,天窗时段外不得进人封闭栅 栏内。
2.高铁地面信号设备故障处理必须采取临时 封锁要点或在天窗点内进行。当设备发生 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条线路上处理故 障时,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向列车调度员申 请邻线限速(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60 km/h)。
站场与线路行走安全
如何在站内、区间行走是确保人身安全的 关键,安全避车是避免被运行中的机车车 辆碰撞而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铁路作业 人员在站场或线路上行走、横越时,应严 格遵守站场、线路行走和避车的相关规定。 一、站内、区间行走安全 1.在站内行走应走车站固定行走线路。如 站台或线路两侧平坦处。
安全管理缺陷
1.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如:单位安全管理 职责不清;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安全 规章制度;制定的作业标准不规范;作业 项目缺乏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及响应 存在缺陷等。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如:未按规定对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未按规定 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学习;专 职防护员未经专门培训考试上岗等。
避车安全
10.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 具、材料移出线路,放臵、堆码 牢固, 不得侵人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 放臵机具、材料。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2013年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范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第2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零件,平时均带有高压电,所以禁止直接或间接地(经过任何物品,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第3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所以平时应防止与上述零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第4条在超越接触网的通讯线、电力线、金属绳子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凑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一定恪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第5条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马上转告所属有关人员。
今后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第6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一定组织所属有关职工仔细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
本规则也合用于暂时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包含经过电气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人员等)。
对初到电气化铁路区段工作的有关工种,一定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方准独自作业第7条供电段的专业人员对于接触网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网工的工作,应严格依照履行第8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人员,要追查责任并作合适办理第二章电气化铁路周边有关安全规定第9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包含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第10条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一定停电,并要依照以下规定办理1.施工领导人要向电力调换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色。
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2.只有在接到电力调换员允许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暂时接地线以后,方可开始施工。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下道避车距离
列车运行速度 60km/h
60 km/h≤120km/h 120 km/h≤160km/h 160 km/h≤200km/h
200km/h以上。
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本线来车下道完毕距离
应满足2米
不小于500米
应满足2米
不小于800米
不小于2- 5米
不小于1400米
不小于3米
不小于2000米
施工维修作业安全
5.接到来车信息后,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距 离到指定地点下道避车。人员下道避车 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物、 坠落物或 绳索伤人。
站内设备巡检时,应面迎列车运行方向行 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及尖轨等 处。放置工具材料不准侵人建筑接近限界。 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后,应及时下道避车。 双线地段巡检道岔时应面迎来车方向。 遇大 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上道清扫作业, 除雪保畅通或处理临时故障必须设好防护。
站场与线路行走安全
安全管理缺陷
3.监督检查不到位。如:单位对现场作业 缺乏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违章、违纪现象 不重视、无整改;处理影响安全的问题不 主动、不迅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没有及 时整改,未做到闭环管理等。
4.劳动安全投人不足。如:劳动安全管理 未投人相应资金支持;不按规定配发劳动 保护用品用具;配发防护用品用具不全等。
避车安全
3.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 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 度、密度和各种信 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
4.在双线或多线地段的一股线上的施工作业 要杜绝在两线间、邻线或跨线避车。
5.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应遵守表3-1中的规 定(《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米)来车下道应遵守 表3-2中的规定〈《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 第5条 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有 关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做好对 内对外宣传、告知工作。 • 第6条 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纳入各单位日常 教育培训工作。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各单位必须以《电气 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岗 位安全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组织有关管理、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电气化铁路开通后每年至少一次对 有关人员进行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电气化 区段的新职人员正式上岗前要进行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 培训和考试。考试须采用闭卷方式,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 其中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密关联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 等必知必会的考试答题,内容不得有错。未经培训或培训 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作业。
• 第15条 严禁向接触网上抛挂绳索等物体,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 料布、风筝、树枝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 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路局调度所、 附近车站或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在牵引供 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并采取措施以前,任 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 第18条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 支柱在距轨面2.5m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 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 应保持完整、清晰。任何人员不得在上述地点停 留休息。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 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有供电专业人员现场 监护。 • 第19条 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 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由所附属结构的 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由所附属结构的 产权单位定期检查。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 标志。警示标志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安装,供电 设备运营单位负责维护。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文件铁机字(79)654号关于公布<<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通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安全规定精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以及新建电化线路送电通车的安全宣传要求,特修改制订<<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随文附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日铁机部电郭(59)字第3335号部文公布的<<电气化铁路上有关职工安全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有关铁路局和地方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要对通往电气化铁路区段的乘务人员、押运人员及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职工、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组织传达学习和广为宣传,为有效的预防触电伤亡事故发生,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附:<<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订。
第二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三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四条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
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六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则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
(完整word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新版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2013]60号2013年3月第一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四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七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八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十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十一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一、规则概述电气化铁路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到众多的电气设备以及电线电缆等电气元器件,因此对于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非常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规则。
二、有关人员1.驾驶员:驾驶员在操作动车时,必须熟悉动车的电气系统的设备运行特点,了解动车电源系统及配电装置等基础知识,并对动车的各种设备和电气保护措施进行透彻的了解,掌握动车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要求。
2.维修员:维修员需要熟悉电气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维修方法,负责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测,保证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值班员:电气化铁路的工作是需要24小时运行的,因此需要有专门的值班员进行监控。
值班员需要定期巡查各个车站的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电气设备的故障。
三、安全措施1.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电气化铁路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升级更新换代,以保证设备正常的工作状态。
同时需要对设备进行巡检,以及清理设备表面的污物等。
2.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需要遵循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比如要求使用防静电器,穿戴防护用具等。
同时需要按照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电气故障。
3.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电气化铁路的设备需要安装在指定的位置,如电缆桥架、电缆井、电器间等,且需要保持这些位置的通风、干燥、清洁,防止外部杂物侵入。
四、安全防范1.组件确定:电气化铁路采购电气设备时需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违规采用非正规渠道的产品,并做好产品的质检。
2.安装检查:安装电气设备时需要按照安装规程进行,同时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运行过程中的检查:电气化铁路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应及时调整和更换发现的故障,保证设备无故障运行。
五、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规则是保证电气化铁路正常运行和保障乘客和设备不受到电气危害的基础。
因此,有关人员需要充分认识到电气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以确保电气化铁路安全可靠地运行。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版)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版)电气化铁路铁路员工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点,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3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4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5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6条为保证人身安全。
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 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8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带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10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时,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11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压电,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版)
电气化铁路铁路员工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点,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第3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4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第5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6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第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8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带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10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时,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11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压电,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电气化铁路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作业禁止事项
1 在电气化区段内;禁止任何人攀登到车顶 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2;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上均设有高压危 险警示标志;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设脚手 架
3;电气化区段上水 保洁 施工等作业;不得将 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 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涮车体因为水柱 能导电
4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禁止与支柱 接地引 下线 综合接地线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车辆伤害主要因素
1 作业人员违章抢道 走道心 钻车底 跳车 扒车 以车代步 作业侵限等人为因素造成 的伤害
2 线路上作业不设防护 作业防护不到位 作业环境不良 违章指挥等管理因素造成 的伤害
机车车辆伤害事故危险辨识
铁路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机 车车辆伤害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多;根据 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因素包括人的因 素 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4个方 面
避车规定
4 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 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 桥梁 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 二看 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车站内如必须走 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 进路信 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预防机车车辆伤害
机车车辆伤害是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 的主要伤害之一
禁止在未设置避车台的桥梁上躲避列车 若 通过桥梁或进人下一个避车台时;必须确认 具备安全通过条件时;方可通过桥梁
在站内抬运笨重工具 材料时;要呼唤应答 步调一致;并注意邻线列车动态;搬运材料 配件需在两线间行走时;应设置防护;不得 紧靠线路
避车安全
1 高铁施工 维修及上道检查作业必须在天 窗点内进行;天窗时段外不得进人封闭栅栏 内
4 在双线或多线地段的一股线上的施工作业 要杜绝在两线间 邻线或跨线避车
铁道部关于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关于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4.26•【文号】[79]铁机字654号•【施行日期】197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机字654号1979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订。
第2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3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4条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条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
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6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
本规则也适用于临时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通过电气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人员等)。
对初到电气化铁路区段工作的有关工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
第7条供电段的专业人员对于接触网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网工的工作,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8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第二章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第9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60
TG/GD105-2013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3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4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5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6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8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10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11条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铁道部关于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关于电⽓化铁路有关⼈员电⽓安全规则⽂号: [79]铁机字654号颁布⽇期:1979-04-26执⾏⽇期:1979-04-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电⽓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第三章养路⼯作安全规定第四章装卸作业和押运⼈员安全规定第五章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第六章机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第七章通信、信号、电⼒设备维修安全规定第⼋章电⽓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第九章车辆⾏⼈通过道⼝安全规定第⼀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为保证电⽓化铁路沿线有关⼈员的电⽓安全和有效地防⽌触电伤亡事故⽽制订。
第2条在电⽓化铁路上,接触⽹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压电,因此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3条当接触⽹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柱、⽀撑结构及其⾦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绝缘损坏时,禁⽌与之接触。
第4条在跨越接触⽹的通信线、电⼒线、⾦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条新建的电⽓化铁路在接触⽹接电的⼗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期⽤书⾯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即转告所属有关⼈员。
从此开始视为接触⽹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6条电⽓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每年进⾏考试。
本规则也适⽤于临时到电⽓化铁路上⼯作的有关⼈员(包括通过电⽓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员等)。
对初到电⽓化铁路区段⼯作的有关⼯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准单独作业。
第7条供电段的专业⼈员对于接触⽹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的⼯作,应严格遵照执⾏。
第8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员,要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第⼆章电⽓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第9条为保证⼈⾝安全,除专业⼈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以上的距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电气化铁路铁路员工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点,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3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4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5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6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8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10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时,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11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压电,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第13条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专业人员与之接触。
第14条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5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
第15条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2.5m 高处均需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
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有供电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第16条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有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
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标志,警示标志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制作安装。
第1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隧道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状态良好,不得脱落。
距牵引供电设备2m范围内不得出现漏水、悬挂冰凌等现象。
附挂在跨桥线、渠上的管路,以及通讯、照明等线缆,须设专门固定设施,且安装可靠,不得脱落。
第18条电力线路、光电缆、管路等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时,须在接触网停电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第三章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第19条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停电检修时,禁止向停电区放行电力机车及动车组。
司机发现不符合此项规定时,应立即降下受电弓并停电。
第四章货运、装卸作业安装安全规定第20条装卸货物线的接触网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
第21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1. 隔离开关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担任工作。
2. 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3. 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
4.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5.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应半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实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第22条货物装载高度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离。
第23条需停电装卸作业时,必须先断电隔离开关停电后,在指定的货物安全区域标志内进行装卸作业。
装卸作业结束,确认所有人员已至安全地带后,方能合上隔离开关。
在装卸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2m处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1)。
第五章机车、动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第24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给水线、电力机车整备线和动车组整备线,在分段绝缘器内测2m处应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1)。
第25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同第21条。
第26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当列车、动车组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机车司机、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傅等需上车顶作业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27条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工务作业安全规定第28条断开、更换钢轨、拆换街头夹板或调整轨缝前应在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70平方毫米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如图2)第29条工务作业需拆开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电务扼流变钢轨引线等设备时,应由专业设备管理单位按设备分界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
第30条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接触网可不停电。
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31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声屏障、风屏障、栅栏等金属体结构部分应可靠接地。
第七章电务作业安全规定第32条维修或更换信号设备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点的扼流变压器引地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保证牵引回流畅通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33条信号设备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确定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分连接良好后,方能开始作业。
第34条断开综合接地贯通地线前,须在贯通地线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70平方毫米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35条通信电缆(含光电综合缆)引入室内,应做绝缘接头,将外护套(或屏蔽层)和金属加强件可靠断开,室外电缆(含光电综合缆)的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可靠接地。
第36条光缆引入室(箱)内,应换接室内光缆,并作绝缘接头,室内、外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断开彼此绝缘。
室内光缆引入柜(架)、分线盒等应可靠接地。
第八章牵引供电、电力作业安全规则第37条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第38条牵引供电停电工作时,专业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330kV 为5000mm;220kV 为3000mm;110kV 为1500mm;25kV和35kV 为1000mm;10kV及以下为700mm。
第39条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停电作业、间接带电作业、远离作业。
第40条各种受力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
第41条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严禁向未封锁、有电的线路侧旋转。
第42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
若必须利用“V”型天窗作业进行检修和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
第43条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作业时:1.撤除相邻线供电(馈线)臂的重合闸。
2.在牵引供电回路开口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旁路、等电位措施。
3.吸上线与钢轨及扼流变中性点连接处一般不进行拆卸作业,确需拆卸处理时,必须采取旁路措施,按分界有专业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第44条电气化铁路区段整修电缆时,电缆铠装及电缆芯两端须装设临时接地线,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45条需攀登牵引供电设备支柱的电力检修,由牵引供电设备专业人员现场监控进行。
第46条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架空电力线路维修、施工作业时,在与铁路长距离平行作业区段内,至少每隔1km加装1组接地线。
第九章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第47条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以下规定:1.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适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适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必须保持灭火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第十章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第48条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3.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
本规定内容应制定揭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右侧门框上,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
(如图3)第十一章其他安全规定第49条电气化铁路区段房建、通信、信号、电力、给水、信息、照明、广播、防灾、视频、红外、安全监控等各种室外设备金属箱体、外壳等均应安装牢固,除专业特殊规定外应可靠接地。
第50条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在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十二章附则第51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2条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化安全规则》((79)铁机字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