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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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征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卷烟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一)生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B.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C.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D.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案】 D2、某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将机器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已知机器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报关出境前发生运费和保险费1万元,境外修理费10万元,修理料件费2万元;复运进境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1.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人民币。

该机器报关入境时应申报缴纳关税()万元。

(关税税率10%)A.1.2B.1.3C.1.35D.19.2【答案】 A3、(2012年)根据消费税规定,成品油纳税环节是()。

A.批发环节B.加油站加油环节C.生产销售环节D.消费者购车环节【答案】 C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钢材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万元。

2019年5月因质量问题该批钢材被全部退回,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5月份销售钢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该企业5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A.11.50B.11.96C.12.83D.13.00【答案】 A5、根据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A.10B.15C.20D.30【答案】 D6、关于城建税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征收城建税B.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D.对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不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答案】 B7、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的是()。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以谎报销售价格的手段隐瞒或转移一部分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是: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税法一(第三套)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税法一(第三套)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领⽤化妆品的消费税处理,正确的是()。

A.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购进⼊库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B.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产领⽤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C.外购已税化妆品的消费税可以按出⼚销售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D.外购⼰税化妆品的消费税不可以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2. 纳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代收代缴 B.由委托⽅在受托⽅所在地缴纳 C.由委托⽅收回后在委托⽅所在地缴纳 D.由委托⽅在受托⽅或委托⽅所在地缴纳 3. 某化妆品⽣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1年10⽉上旬从国外进⼝⼀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关税税率为40%。

本⽉内企业将进⼝的散装化妆品的70%⽣产加⼯为成套化妆品8800件,对外批发销售8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6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该企业国内⽣产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60 B.123 C.87 D.62.55 4. 某轮胎⼚系增值税⼀般纳税⼈,2011年11⽉销售汽车轮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销售农⽤拖拉机专⽤轮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50万元,将成本价为30万元的机动车轮胎销售给⾮独⽴核算的门市部,当⽉全部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58.5万元。

已知轮胎的消费税率3%,则该⼚本⽉应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3.9 B.4.5 C.5.18 D.5.78 5.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产⾃⽤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产数量 C.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征税数量 6. 某化妆品⼚受托加⼯⼀批化妆品,委托⽅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0元。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核心提示:2021 年,安徽省国税局江北产业集中区国税局组织人力对安徽中烟工业及其下属五个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在总结此次评估方法根底上,制作成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指引从卷烟制造业特征、信息收集与分析、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等四个方面展开,对我们的做法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今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目录一、卷烟制造业特征 (3)〔一〕行业概况 (3)〔二〕生产经营特点 (3)〔三〕生产工艺流程 (6)〔四〕内部控制组织及管理制度 (8)〔五〕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2)〔六〕财务管理软件介绍 (14)〔七〕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5)二、信息收集及分析 (16)〔一〕信息收集种类及路径 (16)〔二〕行业相关数据信息 (18)三、纳税评估指标分析 (21)〔一〕单项税收指标分析 (21)〔二〕复合税收指标分析 (27)〔三〕行业特殊指标分析 (28)四、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 (31)〔一〕销项税额方面 (31)〔二〕进项税额方面 (32)〔三〕消费税方面 (32)〔四〕主营业务收入方面 (33)〔五〕其他收入方面 (33)〔六〕主营业务本钱方面 (35)〔七〕其他业务本钱方面 (35)〔八〕费用方面 (35)〔九〕其他方面 (37)五、 XX 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案例39一、卷烟制造业特征〔一〕行业概况卷烟制造〔 C1620 〕是指各种卷烟生产,包括:1、卷烟:烤烟型卷烟、混合型卷烟、其他型卷烟; 2 、雪茄烟:全叶卷雪茄烟、半叶卷雪茄烟;3、烟用滤嘴棒成型:二醋酸纤维丝束滤棒、聚丙烯纤维丝束滤棒、其他卷烟滤嘴棒。

其中卷烟产品产量大,耗用烟叶总量多,在我国卷烟产品主要是烤烟型卷烟。

该行业具有生产经营方案性高、涉及税种多、税收负担高、税款数额体量大等特点。

我省卷烟制造主要是烤烟型卷烟生产,少量雪茄烟和出口混合型卷烟。

2021 年年生产量252 余万箱,行业规模在全国属中等水平。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六)五类烟 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 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
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 6 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
局已核定计税价格 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
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 8 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 6 个月后的次月 核定并发布。
3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 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 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 6 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 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 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 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 6 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 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 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 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烟草消费税怎么算,税率是多少?

烟草消费税怎么算,税率是多少?

烟草消费税怎么算,税率是多少?烟草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烟草属于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税率56%;⼄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36%;商业批发:税率11%;雪茄:税率36%;烟丝:税率30%。

最近⼏年,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国家加⼤了控烟⼒度,将⼀些税率进⾏了上调。

烟草⾏业历来是我国的纳税⼤户,对于烟草批发商⽽⾔,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其中消费者是烟草批发商⾯对的⼀个主要税种,那么烟草消费税怎么算?下⾯我们⼀起通过⼩编的⽂章了解下吧。

⼀、卷烟消费税的计算⽅法是什么?1、甲类卷烟:销售额*56% +销售数量标准条*200⽀*0.003 元/⽀( ⽣产环节)2、⼄类卷烟:销售额*36% +销售数量标准条*200⽀*O.003 元/⽀(⽣产环节)3、批发环节:加征销售额*5%⼆、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1、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

2、纳税⼈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烟草⾏业涉及到哪些主要税种?1、消费税⼀般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类型。

从量消费税按卷烟的数量单位(如每包、每条、每⽀或重量)征收固定数额。

由于从量税会相对提⾼低价烟税负,减少⾼价烟税负,往往对低价卷烟影响较⼤。

因纳税额以数量为基础,从量税收⼊较易预测,较为稳定,容易实施和管理,且较少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

但通货膨胀会抵消从量税的作⽤。

从价消费税按卷烟价值征收,如按照零售价、⽣产商价格(即出⼚价)或到岸价格等的⼀定⽐例征收。

与从量税相⽐,从价税可能会使较低和较⾼价格品牌之间的价差变⼤,从⽽⿎励消费者转向价格较低品牌。

如果仅征收从价税,可能会加剧价格竞争,进⽽降低平均价格,还可能引起低估产品价值以降低产品应税价值的现象。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三种计税方法计税依据适用范围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不含税销售额(同增值税计税依据)除列举项目外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销售数量列举三种: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列举三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有三种情况:(1)有价格的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 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标 签】核定卷烟消费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文日期】2009-07-01【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襄樊卷烟厂等4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苏南京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3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5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夏吴中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6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7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6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延吉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7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广州卷烟二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8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6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3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5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6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贵阳卷烟厂2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33号)税函〔2003〕1234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云南省昆明卷烟厂等9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47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郴州卷烟厂蓝盖华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生产的“石林”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四平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4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椰王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6号)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佳品紫光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7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7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8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云南省5个牌号、规格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9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复》(国税函〔2004〕1022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3号) 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昌卷烟厂“凉烟”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5号) 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6号) 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6号) 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4号)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 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6号) 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7号) 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8号) 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9号) 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0号) 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7号) 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8号)国税函〔2004〕1259号) 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梅州卷烟厂等4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7号) 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8号)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7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8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62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卷烟厂石狮系列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6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昭通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3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32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5种老牌号非标准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92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1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2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宝岛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3号)复》(国税函〔2005〕244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3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长沙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大理卷烟厂“三塔(时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7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91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39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卷烟厂“盖白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54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总厂26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5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6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娇子”(低焦油)等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16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57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济南卷烟厂“将军(天元)”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40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72号)复》(国税函〔2005〕948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949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17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0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1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8号) 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258号) 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3号) 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6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4号) 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8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5号)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卷烟厂1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6号) 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延吉卷烟厂和长春卷烟厂1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7号)复》(国税函〔2006〕238号) 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0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1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95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07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5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天津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7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21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4.5*(54+30)硬盒翻盖石林(8mg)”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58号) 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10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什邡卷烟厂“国宝(盖红运)”等4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丰等3家卷烟厂生产的“月兔春”等14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9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规格卷烟“石狮(吉祥软)”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赣南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清江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总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沈阳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集团)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7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9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32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1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2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4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33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1068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铂金11mg)”等4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70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辽宁公司生产的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91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3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红名品)”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4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总厂赣南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1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1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15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20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2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白沙(精品)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0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五牛(硬盒绿)新版”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1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中烟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05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65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软佳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71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2000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总水平,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为挤占市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卷烟价格持续下跌已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对此,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并实行卷烟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通过加强专卖、控制货源、搞好网建、规范经营等综合措施,实现对卷烟价格的有效控制。

二、抓好卷烟最低限价工作。

最低限价是稳定当前卷烟价格的有效措施。

最近,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公司)都要制定全面限价方案,以实现价格的稳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克服一切困难,通过制定限价措施,对卷烟价格实施有效控制。

限价方案要结合市场实际,保证方案得以落实。

要纪律严明,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限价规定的单位严肃处理。

全国重点牌号卷烟的最低限价标准需经国家局批准后下达。

三、严格控制总量。

限价要与控量紧密结合。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以销定产,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进度,调整产品结构,抓好限产压库。

要以市场为导向,精心组织货源,安排好调出、调入量,促进产销协调发展。

四、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卷烟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调拨、批发顺价销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1.包装物销售收入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卷烟消费税计算方法

卷烟消费税计算方法

卷烟消费税计算⽅法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

实⾏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卷烟的计算⽅法计算⽅法根据具体情况⽽定,参照以下规定:《消费税暂⾏条例》第五条消费税实⾏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实⾏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以⼈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第七条纳税⼈⾃产⾃⽤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例税率)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产⾃⽤数量×定额税率)÷(1-⽐例税率)第⼋条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 ÷(l-⽐例税率)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委托加⼯数量×定额税率)÷(1-⽐例税率)第九条进⼝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例税率)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例税率)第⼗条纳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0题)1、某省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因项目调整将2019年6月购进的一台用于研发的国产设备移作他用(该国产设备已办理增值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该设备原值为6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万元。

该研发机构应补缴税款()万元。

A.76.70B.54.42C.77.09D.78.00【答案】 A2、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用于加工糕点并于当月全部领用,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万元,支付运费(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0.6万元。

本月销售糕点等,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假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万元。

A.2.70B.1.45C.2.05D.2.10【答案】 C3、下列关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B.委托加工白酒,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C.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纳税D.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答案】 C4、(2017年)下列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政府向国有企业划转土地使用权B.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C.村委会自行转让土地D.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答案】 D5、张某在一次商场抽奖活动中获得全新小汽车一辆并自用,商场购置该小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同类小汽车市场平均不含税交易价格20.5万元。

针对上述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商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B.商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5万元C.张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D.张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5万元【答案】 C6、甲煤炭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A.233.36C.270.13D.232.8【答案】 D7、某服装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2 月销售自己使用过 3 年的一台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 120000 元,未放弃享受减税优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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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十二条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
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
网站)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
局网站)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
站)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
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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