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武汉市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武汉市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孕期内的女职工因为身体的特殊条件因而需要特别的保护。
武汉市公布了关于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内的相关待遇。
跟我一起来看一看吧。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湖北省生育新规定政策
湖北省生育新规定政策湖北省生育新规定最新政策近日,湖北省出台了一项针对生育的新规定,为了更好地掌握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该政策将对生育行为进行一系列调整和限制。
该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依据新规定,湖北省将实行严格的生育许可制度,即夫妻双方需要提前申请生育许可证。
此举旨在通过严格审查和筛选,确保每对夫妻都具备良好的生育条件,从而避开过多的人口压力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该政策还将建立生育档案,记录每个家庭的生育状况,以便更好地统计和管理人口数据。
新规定还对晚婚晚育赐予了肯定的嘉奖和支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晚婚晚育夫妻,将享受相关福利和优待政策,包括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助等。
这一举措旨在引导年轻夫妻合理规划生育时间,推迟生育年龄,从而更好地进展个人事业,提高生活质量。
新规定还强调了生育教育的重要性,提倡优生优育。
湖北省将加大对方案生育政策的宣扬力度,提高全民生育意识,鼓舞夫妻遵循科学的生育观念,合理支配生育方案。
同时,将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平安。
对于那些违反生育规定的行为,新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育的夫妻,将面临罚款、停止享受相关福利等惩罚。
这一举措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生育行为进行约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进展。
总体而言,湖北省生育新规定的出台旨在实现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通过引导和规范生育行为,有效掌握人口增长,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
同时,该政策也注意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鼓舞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为家庭制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湖北省的社会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湖北省出台最新生育政策,影响深远近日,湖北省政府发布了一项旨在调控人口增长的最新生育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政策被认为将对湖北省乃至整个国家的人口结构、社会进展产生深远影响。
依据新政策,湖北省将逐步放宽二孩政策限制,允许全部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湖北产假规定
湖北产假规定
湖北省实行的产假规定如下:
1. 产假的享受对象:凡是在湖北省内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
2. 产假的休假时长: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产假的休假时长为98天,其中前15天享受全薪,后83天享受生育津贴。
3. 产假的休假时间安排:根据女职工的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产假的休假时间可以在预产期前30天至预产期后30天内自由选择。
4. 产假的休假补贴:在休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其标准为女职工的基本工资的100%。
5. 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在休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缴。
6. 休产假期间个人权益保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调整、晋升、福利待遇等。
7. 产假期间的劳动保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不得因怀孕、分娩或哺乳而被解雇、降薪、变相辞退等。
8. 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作单位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工作,且不能影响女职工的正常休假权益。
9. 产假期结束后的返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工作单位应重新安排工作,确保女职工能够顺利返聘。
总的来说,湖北省对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比较细致完善,既保护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益,又为女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同时,通过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返聘等具体事项,保障了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能够顺利回到工作岗位。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女职工的生育选择权和职业发展。
2021年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
2021年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根据《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年满23周岁后怀孕⽣育第⼀个⼦⼥的为晚育。
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育津贴。
关于护理假的新规定我国之前从制定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职⼯⽣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男职⼯有望享10天护理假。
但是每个省市⾃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些符合本地实情的政策.《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符合计划⽣育政策规定的⼥职⼯,⽣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育津贴;妻⼦⽣育时,丈夫有望享10天的护理假。
《湖北省职⼯办法》2⽉24⽇⾄4⽉5⽇在省政府法制⽹上征求意见。
⽣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参加⽣育保险缴纳⽣育保险费。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总额的0.5%~1%缴纳⽣育保险费。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民政府批准。
职⼯可享受⽣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育保险,并按⽉、⾜额、连续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政策规定⽣育、实施避孕节育⼿术和复通⼿术的。
⽣育保险基⾦⽀付范围包括:⽣育、计划⽣育⼿术、⽣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
其中参保职⼯发⽣的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医疗费⽤不纳⼊⽣育保险基⾦⽀付范围。
⼥职⼯晚育可休120天产假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政策规定的⼥职⼯,在⽣育或终⽌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资变更为享受⽣育津贴。
其中,正常⽣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育津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
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湖北产假从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58天!为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在2021年11月26日的时候,湖北省有关消息,出了产假从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58天,其中剖腹产的话还可以额外增加15天假期,只为给女性足够的时间进行休养。
湖北产假2023新规据社保网了解,现目前湖北调整了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可以更好的照顾产妇和新生儿,在女性休产假期间,其丈夫也享有陪产假,从前期的7天延长至15天,即半个月的时间,产假是可以一次性休完,如果说不想连续休完的话,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次休假。
各城市2023产假新规1、武汉湖北武汉对于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只要多生育一个就会增加15天的时间,比如说是双胞胎,在法规的98天基础产假上加15天,以此类推。
2、黄石黄石的计生委针对女职工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且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要高于生育津贴。
3、十堰目前十堰市对于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中的女职员,可以按照2023湖北产假新规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如果已结束产假则不再补休延长。
4、宜昌对于符合有关法律结婚的夫妻,在宜昌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自享受育儿假各10天,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襄阳襄阳法规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高出部分,按月或按约定支付给女职工。
湖北产假是128天还是158天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规,湖北相关部门已经表明只要符合生育法规的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固定的98天产假以外,适当的增加了60天的奖励假,所以现目前湖北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
在产假158天中分娩前可以休15天,所以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计算,但是每个地区每个单位的具体法规不太一样,要根据当地情况来判断,如果经医院检查鉴定未确定预产期,可以凭相关证明提前开始休产假。
2023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产假2023年新规定
2023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2023年新规定2023年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各地区产假的规定(以广东、安徽为例)1、广东产假多少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安徽产假多少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三、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办?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较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湖北育儿休假制度
湖北育儿休假制度湖北省近年来逐步完善和推行了育儿休假制度,以支持家庭中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重要阶段能够有更多时间陪伴子女。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缓解父母在职业和家庭之间的矛盾,提高家庭和谐度,促进育儿责任的共担,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职工中的父母可以享受一定的育儿休假。
具体来说,女职工享有180天的产假,男职工可以申请10天的陪产假。
在产假结束后的第一年内,女职工还可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用于喂养婴儿。
此外,父母双方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无薪育儿假,并获得最多3年的休假时间。
这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父母更好地照顾孩子,提供更全面的关爱。
育儿休假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职场女性的就业困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过去,很多女性在怀孕或生育后,往往因为无法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而面临辞退的风险。
而如今的育儿休假制度则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让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放心地兼顾工作和家庭。
这样的政策改革,也为女性创造了更多回归职场的机会,提高了女性就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育儿休假制度还对于父亲的角色转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过去,父亲在育儿过程中常常起到次要的角色,把主要的责任交给了母亲。
而现今,湖北育儿休假制度的推行将父亲的角色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通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设立,父亲也可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承担起育儿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父亲的养育能力,也让孩子能够更好地与父母双方建立亲密的关系。
尽管湖北育儿休假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改进。
首先,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于育儿休假的安排和支付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加强引导和支持。
其次,一些企业和行业对于男职工的陪产假安排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政策调整来实现更为平等和公正。
总的来说,湖北育儿休假制度的推行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机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和促进父母对孩子的共同照顾和关爱。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条例》中有产假延长60天、新增10天育儿假等规定。
目前,该条例已经实施10余天。
近日,一些网友反映自己咨询休产假、育儿假等事宜时公司称“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对此,市人社局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应: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向公司咨询了育儿假,但公司没批。
”市民胡女士留言表示,她家宝宝目前1岁2个月,刚刚会走路。
她得知新规出台,想将今年的育儿假休了,但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至今还未看到红头文件,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
”市民黄女士也表示,她10月份刚生了宝宝,目前还在产假中,她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却被告知:“目前未收到区里的通知,需要等细则出台了再说。
”记者注意到,针对网友的上述反映,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复称,《条例》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上述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
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武汉城市留言板页面截图12月7日,记者联系上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出台后,不少企业的确希望人社部门能出台相应的红头文件,再依据文件执行,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人社系统内出台的规定,无需下发文件通知,直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发现,我市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新规。
“我部门一位同事本来产假到11月2日就结束了,但现在刚好赶上了新规,目前假期又延长了30天。
武汉市产假工资标准
武汉市产假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武汉市作为一线城市,其产假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武汉市的产假工资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为其正常工资的100%。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获得与平时工资相同的待遇,这一点对于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武汉市还规定了产假工资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可以分为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一次性支付。
在武汉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哪种支付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保证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
除此之外,武汉市还对于产假工资的发放时间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的发放时间应当在女职工休假前的15天内发放到位。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需求,避免因为工资发放不及时而给女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武汉市对于产假工资标准的规定比较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假工资的支付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武汉市的产假工资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都能够了解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共赢局面。
湖北学校产假制度
一、引言产假是指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规定,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假期。
湖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高度重视女性职工的权益保障,制定了相应的产假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学校产假的制度规定。
二、产假制度规定1. 产假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湖北省学校女职工的产假期限如下:(1)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产后83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0天。
2. 产假待遇(1)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职工的工资。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1)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规定报销。
(2)产假期间,女职工的住房补贴、取暖费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规定执行。
(3)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产假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主体湖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产假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方式(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提供产假,不得克扣、拖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产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四、总结湖北省学校产假制度体现了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产假制度的宣传和监督,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营造关爱女性、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
湖北最新产假规定
湖北最新产假规定湖北最新的产假规定近日正式出台,引起了广大女性的关注。
根据新规定,湖北省将延长女性产假的时间,呵护女性员工的权益,营造更加友好的职场环境。
根据新规定,湖北省现行的女性产假时间为98天,新规定将产假时间增加至128天。
这相较于以前的时间延长了30天,对于正在经历分娩过程的女性员工来说,可以更好地调养身体,恢复生产力。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可以根据个体情况在128天产假时间结束之后,申请延长产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女性员工的需求,让她们有更多的时间照顾新生儿,抚养家庭,适应新角色的角度。
新规定的出台受到了广大女性员工的热烈欢迎,她们纷纷表示,这一举措为她们提供了更好的保障,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
在职场中的女性员工普遍面临着工作与家庭的压力,尤其是在刚刚生育的时期,其身心状态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与调整。
这一规定的出台,让女性员工能够更有信心地积极面对工作与家庭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效能。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在产假结束后,女性员工可以选择带薪产假,照顾新生儿,最长不超过1年。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女性员工的权益,给予她们更多的选择与自主权。
在育儿初期,母亲对于孩子的陪护与照顾至关重要,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女性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工作,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于女性员工的保护与福利。
规定明确规定雇主不能因为女性员工怀孕,生育而辞退或者降低她们的待遇。
同时,规定还强调,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享有特殊待遇与优惠,雇主应当给予她们更多的关心与尊重。
总之,湖北省最新的产假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女性员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为女性员工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与选择权。
这一举措将缓解女性员工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压力,让她们更好地平衡生活与工作,提高了职场的公平性与和谐性。
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女性员工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企业请假制度
湖北省企业请假制度1. 请假种类湖北省企业请假制度根据请假原因和时间的长短,分为以下几种假别:- 年假:员工在满一年工作后,享受的带薪休假。
具体的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工龄确定。
- 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病假。
病假的天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予以确定。
-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事假。
事假的天数根据企业规定予以确定。
- 婚假:员工因结婚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婚假。
婚假的天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予以确定。
- 产假:女员工因孕期和分娩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产假。
产假的天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予以确定。
- 丧假:员工因家人过世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丧假。
丧假的天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予以确定。
2. 请假流程- 员工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和预计归队时间。
- 上级经批准后,会签字确认,并将请假申请转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 人力资源部门会根据请假的种类和时长,记录员工的请假信息,并将其加入考勤系统。
- 在请假期间,员工需要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接受相关通知和指示。
- 请假期满后,员工需要及时返岗,并向直接上级报到。
3. 注意事项- 员工请假前需要确保自己的工作职责得到妥善安排,以免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 员工在请假期间,如有需要延期或提前结束请假的情况,需要及时与上级沟通并获得批准。
- 员工请假所需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如病假需要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 违反请假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为湖北省企业请假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请按企业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一般湖北省产假规定2022有哪些
⼀般湖北省产假规定2022有哪些⼥职⼯正常⽣育可以享受九⼗天的长假,并且可以在产前休息⼗五天,如果多⽣育⼀胎的话,则可以增加⼗五天的产假。
若在⽣育过程中遇到难产的话,可以增加产假⼗五天。
同时如果怀孕未满⼗⼆周流产的话,最⾼可以放三⼗天的产假。
⼀、⼀般省有哪些?的期按下列规定执⾏:(⼀)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育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第⼗条⼥职⼯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温天⽓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职⼯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申请,⽤⼈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时⼯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不得低于该职⼯原⼯资的百分之七⼗五且不得低于当地,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受影响。
⼆、陪期间,⽤⼈单位同样要向职⼯⽀付⼯资的。
陪产⼯资结算的⽅式有两种:1、若是⽤⼈单位有为职⼯买的话,职⼯休陪产假期间的⼯资则由⽤⼈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
陪⼀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资标准来⽀付的,若是职⼯⼯资⾼于当时社会平均⼯资标准,则由⽤⼈单位补差额。
2、若是⽤⼈单位没有为员⼯购买⽣育保险,那职⼯在休陪产假期间的⼯资则是按照职⼯⼯资的标准来⽀付。
宜昌市产假规定
宜昌市产假规定
怀孕⼀般要经历10个⽉的时间,所以怀孕⽣产是特别⾟苦的,为了照顾这部分的⼥性,国家给这个部分的⼥性提供了产假,很多的⼈近来都在咨询宜昌市产假规定,为此店铺帮助⼤家整理了这个⽅⾯的知识,下⾯我们⼀起来看看这个⽅⾯的规定吧。
⼀、宜昌市产假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宜昌怀孕和产假的规定
1、对从事繁重体⼒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种作业的⼥职⼯,应暂时调换⼯种或酌情减轻⼯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职⼯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孕妇休息室。
⼥职⼯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每天享受⼯间休息⼀⼩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位作业的⼥职⼯,其⼯作场所应设⼯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
5、产假期间照发⼯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职⼯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资的权利。
以上就是就是今天店铺帮助⼤家整理的有关宜昌产假的规定,在宜昌处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外,还需要额外的享受到30天的时间,如果⼤家看完这篇⽂章之后,在这个⽅⾯还有其他的不明⽩的地⽅,可以咨询我们店铺的专业的律师,解决⾃⼰的问题。
2024武汉产假有多少天
2024武汉产假有多少天15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武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一般产假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_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分类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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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假最新规定篇一:2015产假最新规定2015产假最新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对于2015年产假,目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但是该项规定还没有确定。
2014年08月12日,北京市人大代表、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王幼君认为,女性有了3年的产假津贴补助,可以在3年后再就业重新开始一份工作,也可以看自己的情况而定,在产假期间适当做一些零星的工作,但前提是有这个社会保障。
此举可以降低育龄女性的职业焦虑,也会减轻企业在女性生育期间的负担。
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已经是连续两年提延长产假的建议。
2012年,我国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剖腹产再加15天。
晚育、难产、多胞胎等情形,还可增加假期。
对此,王幼君建议,将女性的产假延长到3年,其间由财政或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
不过,按照他的建议,女职工产假期间,需自愿选择离开职场,待3年期满之后重新择业。
3年期间若母亲上班,则自动丧失产假资格,恢复工作女性的正常身份。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篇二:各地产假新规-2016年篇三: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章生肓保险登记核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应全员实名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曰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照的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核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
第八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
防范基金风险,合理控制基金结余。
第四章生育保除待遇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二)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正常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报销金额由各统筹区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及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第二十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曰不再另算。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曰计算。
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鼓励单位连续缴费,建立单位缴费与生育津贴标准挂钩机制,鼓励单位连续参保,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男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曰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曰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