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财建[2005]1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黑财规审〔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制度和专家咨询机制,保证预算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聘用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及指标评审、绩效执行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自评价和再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黑龙江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库。
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黑财办[2012]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黑财办〔2012〕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两基”建设,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深化财政投资评审改革,省财政厅拟在近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基层建设情况。
评审机构及人员配备基本情况(附件1、2、3);近三年来评审中心或个人获奖情况(附件1);评审工具、设备软件配置情况(附件5)。
(二)管理基础情况。
主要包括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发文机构);评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或规程、规范);评审机构内部业务运行规程;财政局内部评审及运行规程;评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度;评审机构内部稽核(复核)制度;报表分析制度;评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评审案例分析交流制度;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制度;聘用人员(专家)管理制度;评审财务(费用)管理制度;评审人员考核奖惩及廉政建设制度等方面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对评审业务规程(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应制作流程图并附文字描述。
(三)投资评审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评审业务开展的范围(评审项目种类);评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附件4)、做法、经验;政府和财政自身对评审定位和作用的认识;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评审结论最终确立的规程(如不是财政直接定结论);评审结论(意见)运用情况;机构自身建设情况;管理基础建设情况;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解决的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对评审工作主要成效要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例如与财源建设、政府采购、规模以上企业利税、新建财源项目利税等),用翔实的数据资料对近三年来的评审工作成效进行认真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黑财规审〔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2020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彩票销售管理第三章彩票资金管理第四章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2〕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6号)、《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省级以下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缴入国库,下拨市县分成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重点。
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黑财会〔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3〕55号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3〕16号)要求,现就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和评审标准(一)评价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11号)执行。
(二)申报渠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上述文件均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或黑龙江省会计网“职称考试和评审”栏目查阅。
(三)按照全国会计考办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达到省线合格标准,当年评审有效。
(四)评审费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二、申报要求(一)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核查推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
(三)严格执行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施行日期】2003.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黑财资〔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20号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5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第四章资产配置程序第五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调整与执行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群团机关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黑政办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水利等部门事业发展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省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调整优化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把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黑龙江省汇龙工程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8
2023-05-12
黑龙江省蓝图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7
2023-05-1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工程造价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审世纪工程造价
TOP1 2021 年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 咨询(北京)有限公
5/14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2.4
决算评审服务中介机构采购项目 司
2023-04-04
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中审世纪工程造价
TOP2 2021 年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 咨询(北京)有限公
2.2
决算评审服务中介机构采购项目 司
结果更正公告第一包(第一次)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8-19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1/14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100.0%。 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
5.6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五)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内容,除包括第六条第(二)至(七)项外,还应包括:(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安排情况。
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预期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
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黑财采〔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3日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方式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提升政府采购政策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效益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采购绩效评价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其中,项目支出评价权重不低于60%,采购绩效评价权重不超过40%。
第三条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我评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财规审〔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委、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含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明确政策,规范运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落实农民筹资筹劳政策,但筹资筹劳不能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农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料抵资;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要件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