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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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黑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8〕74号)省航务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0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二○○八年四月十日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交工发[1992]67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管理的内河航道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三条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负责指导航道养护费的征稽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航道局具体执行航道养护费的征稽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费依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从事营运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4%征收。

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船舶、浮运物体,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3.00元择大者计征。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2.00元择大者计征。

(三)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每载重吨位每月1.00元计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黑工信规划联发〔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发〔2018〕222号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工业投产项目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 8号)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要求,现就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2017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工业项目,2017年度内贫困县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项目;2017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支持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工业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贫困县工业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做好全省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首季“开门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9日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全省“两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抢抓机遇,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经济发展稳住基本盘、培育增长点,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力保障企业投产复产达产,推动工业经济整体回升(一)力促工业企业稳定增产。

对2023年以来竣工的203个产业项目,推动尽快投产达产。

对83个已投产新入规及超400个小升规企业,会同企业制定增产计划,力争一季度新增产值40亿元以上。

保障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稳定运行,推动放假企业节后立即复产,2月底正常生产企业复产率达100%,“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要素保障,助推企业满负荷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二)服务石油炼化企业稳产增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黑政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日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

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

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

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

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黑财规〔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1号有关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城市(以下简称“实施城市”)。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并对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黑财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4〕3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对象和范围(一)检查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不含市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财政厅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家单位。

市县财政局对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所属1家事业单位(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无所属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1家事业单位)开展检查。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市、县财政部门选取区域内1家国有企业(公司)开展检查。

(三)检查范围。

原则为2023会计年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工作需要可以追溯以前会计年度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聚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预决算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

按照《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要求,现将我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内容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标杆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明确路径和方向(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一)“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是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申报书详见附件2、3、4、5)。

(二)“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支持已入选企业重复申报。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不支持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重复申报,不支持未建或在建项目申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为更好的发挥奖补政策的激励和惠企效应,强化奖补政策帮扶企业的精准性。

依据重点绩效评价建议优化调整政策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我厅拟取消《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中“软件能力成熟度建设奖励”“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销售补助”“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奖励”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中“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市地奖励”“电子信息百强奖励”“数字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数字产品示范项目奖励”等7项奖补政策(详见附件)。

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7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文涛联系电话:0451—82807428附件: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25日拟取消有关奖补政策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一、《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

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民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

经认定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建设,对通过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4.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黑交规〔2018〕3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黑交规〔2018〕3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黑交规〔2018〕3号文件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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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黑交规〔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黑交规〔2018〕3号文件的通知
黑交规〔2019〕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黑龙江省内高速公路定期定线运行客运班线车辆通行优惠实施办法》已不符合目前国家政策要求,经
省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1.09.11
【实施日期】200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1]45号2001年9月11日)
鹤岗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公路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2000]3号文件的要求,将哈肇路鹤岗至名山段设置的共青收费站并入到六分场收费站,同时将六分场收费站向北迁移350米,在鹤北道口、长脖岗下道口13连道口设三处稽查验票亭。

由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调整后,原黑财综字[1998]131号,黑价联字[2000]10号、黑财综字
[2000]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部分同时废止,其它收费管理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建设,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三章兑现程序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在执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简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4月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政策内容。

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条补助条件。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简称“技术改造政策”)中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追加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方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为了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有升,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省工信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将《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企业,推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为了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有升,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加生产(一)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

对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10亿元、年增长20%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50亿元、年增长15%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税金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对2012年新建工业项目投产且纳入统计的企业,投产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2亿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黑政办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9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绿色龙江”目标,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全省江河湖泊水质全面改善。

(二)工作原则。

水陆同治,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河湖,打通入河排污口这一关键连接点,倒逼陆域水污染源治理,实现河湖水体、入河排污口、陆域排污单位等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统治理。

部门协同,落实责任。

坚持守水有责,明确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180号)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同时确保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质量保证金额度大小划分差别化的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两种方式。

鉴于执行银行保函的复杂性,项目必须留有一定数额的可随时支付的现金质保。

为确保建设管理需要,划分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额度和比例如下:1.质保金金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下的,应全额现金质保。

2.质保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包括500万元)部分,银行保函最高为60%,现金质保最低为40%。

3.质保金在500万元以上部分,银行保函最高为80%,现金质保最低为20%。

以上现金质保按阶梯式超额累进计算。

同一家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可合并计算。

二、具体要求(一)施工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替换已收取的部分质保金。

厅管交通行业建设领域项目,包括已交工和在建项目,在不改变招投标约定工程质保金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以上划分比例用银行保函替换已收取的质保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黑财资〔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的批复黑财资〔2020〕64号省交通运输厅:转来《关于申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相关资产处置的函》(黑交函〔2020〕37号)收悉。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7〕1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9﹞191号)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通知》(黑财资﹝2018﹞2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省交通厅所属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变更为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变更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

依据黑龙江晨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清产核资的专项审计报告》(黑晨晓清核字〔2020〕第006号),截至2019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资产总额205379750.86元(其中:固定资产169948315.93元,无形资产543612元),负债总额143299577.30元,净资产总额62080173.56元。

二、同意黑龙江省航运卫生监督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划入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划转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

依据黑龙江晨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黑龙江省航运卫生监督所清产核资的专项审计报告》(黑晨晓清核字〔2020〕第013号),截至2019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航运卫生监督所资产总额177316.16元(其中:固定资产102254元),负债总额1378.36元,净资产总额1759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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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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