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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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宁政办发〔2014〕21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0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市级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保障市级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六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登记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信息。
第七条市级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及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产、建筑物的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出租运营管理工作,审核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事项;负责审核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使用、更新等事项;配合做好国有资产使用信息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及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和市级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事项;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信息;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报批手续;按规定使用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及时上缴资产使用收益;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相关账务调整和资产信息的变更登记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使用工作。
第三章资产自用
第十二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要求,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级单位应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市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