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

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

某公司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XX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续签劳动职务级别工作年限 补贴金额补贴年限 合同年限总监以上(含副总)5年1000元/月10年10年经理(包括副经理)8年800元/月8年6年主管(含生产车间主任、班长)8年600元/月6年5年(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XX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租房补贴补贴金额经理以上(含副经理)2年400元/月主管(含生产车间主任、班长)2年300元/月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2年200元/月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 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

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

南京市CMMI补助政策

南京市CMMI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发展,尽快提高我市软件产业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把南京打造成中国软件名成,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所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给予补贴。各级政府部门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2、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 3、支持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积极推荐本市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置、使用本市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6、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的成果,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被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7、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软件风险种子资金(不低于2000万),大力吸引国内外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我市软件产业。 二、推动软件产业国际化 8、鼓励在宁外资IT制造企业将嵌入式软件开发转移到南京。在宁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IT制造企业,创建嵌入式软件研发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且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除按国家政策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外,同级财政第三年至第五年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 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意见;市房改办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五、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 学校近期将发放第三批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的补贴款,现将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签订协议书与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1、签订协议书: 根据南字发[2003]11号文件精神,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30;地点为:学校田家炳楼教工之家。 届时请申请人本人或去世申请人的配偶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有私人印章的请一并携带)到场签订协议书。 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者,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印章(或手印),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前来办理的教职工请提前与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3592901)。 若已去世的申请人的配偶也已去世,则由申请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派代表签订协议书,同时必须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印章(或手印)的书面委托书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 2、新聘用教职工已领取过货币补贴的,本次无需再签订协议。 3、对现住南园非售区住房的教职工,在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中,其“享受补贴面积”中不再扣除南园承租住房的面积,但此面积部分折算的货币补贴金额学校暂不发放,待其退还承租住房后再予以补发。同时补签《南京大学非售区住房租赁协议》。 4、发放办法: 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凡是工资关系在学校的申请人补贴款将由学校统一打入申请人本人工资帐号。无工资关系的补贴款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发放。 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已经南京市房改办正式批准备案,任何人不得变更。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相关人员。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作者:日期:xx-0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

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住房补贴制度 为吸引外地人才,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并切实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住房补贴制度。 一、住房补贴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XX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合计6个月发放1次; 二、住房补贴须知 1、公司优先将存量宿舍提供给外地户籍员工使用,该部分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后将不再享受月度住房补贴待遇; 2、入住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享有2度电和1吨水的免费配给额度,免费配额之外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住宿员工承担,水电费用单价按公司所处地区的日常标准收取; 3、员工宿舍月度水电费用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享受公司提供宿舍或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 5、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工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2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6、凡享受住房补贴之外地户籍员工,入职未满半年要求离职者,住房补贴以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形式发放(即一个月不补、两个月整补、三个月

补两个月、四个月整补、五个月补四个月、六个月整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1、入职超过六个月的员工,住房补贴自起算月份开始,计入第六个月的工资合并发放(如3月份开始计算,住房补贴则并入8月份的工资发放),以后依次类推; 2、员工住房补贴合并计算的六个月内,如发生月度因请假问题而产生当月不补的状况,住房补贴仍按原定月份合并发放(如3月到8月的住房补贴,如中间某个月因为请假而没有住房补贴,则其余月份的补贴仍计于8月份的工资内发放); 备注: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XX市高丰电器厂 人事部 20XX年3月6日

租房补贴申领指南

在宁毕业生租房可申领补贴 在宁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可申领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去年7月1日,《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一年来,全市申请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2.1万多人,1.9万多人通过审核,领取补贴5700多万。近日,市人社局发布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问答(2017版),列出了租房租赁补贴详细的申请流程。 “我的南京”APP可申请补贴毕业生申报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据介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记者了解到,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补贴标准按学历分3档

需要提交租房合同等材料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按照学历标准不同可分为3档。 其中,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据了解,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开具租金发票的具体问题可咨询税务部门或房产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租房材料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一人一合同,对应的租金发票则是一人一票,共用的合租合同或租金发票审核结果会不通过。 租金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可直接咨询各区房产局税收代征点。对于租金发票,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间等规定内容。 此外,如果是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首月需要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果是在南京市参保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参保证明。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公司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一、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 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

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 一、提取现金: (一)、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 1. 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2.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3.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4. 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5. 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住房补贴。 办理提供材料: 1. 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 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 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应当从购房、建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提供材料: 1.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 室填写《南京住房公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 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

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0]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

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doc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1日,南京开始实施《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截至目前,该政策累计发放补贴7.22亿元,有效减轻了超10万名大学生在宁稳定就业和初次创业的生活压力。 如今,南京市政府再出人才安居新政,7月1日起即将实施《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南京率先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扩容,从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以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 这项政策在覆盖人群、福利力度上都是此前政策的延续与深化。 聚焦城市新市民申请资格明确 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2、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3、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 4、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线上操作简化办事流程 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三类人群申请都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条件,且三类人群租金保障期限不一,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要符合领取资格就可以继续领取,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此次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聚焦了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大类人群。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人补贴360元。 在申领方式上,政策也简化了办事流程。高校毕业生可在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租赁补贴将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所有流程均实现线上操作,极大提高了申请效率与便捷性。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按照申请、审核、复审、须发管理等流程进行。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参考文档】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word版本 (9页)

【参考文档】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最新消息,仅供阅读! 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1】 我国正处于地少人多的状态,随着房价日益升高,很多人觉得买房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许多人打工一辈子都买不起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所以,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会给予他们一定的住房补贴。下面,我就来告诉你们什么是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什么?所谓的住房补贴,就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也就是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做出较大调整。新政策与7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综〔2003〕155号 各部、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208 号) 文件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 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 (一)2003 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2003 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 年12 月31 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 年 3 月, 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 月, 受理住房补贴申请, 进行住房补贴发放。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 可直接发给本人; 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 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 元/ 平方米) 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 为: 一般干部、职工为75 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 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 平方米,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 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 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 现为8.16 元/ 年·平方米) 、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 年6 月30 日以前的工龄。 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住房补贴= 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2 、购房补贴=720 元/ 平方米×( 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 3 、工龄补贴=8.16 元/( 年·平方米) ×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 含公有住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三)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产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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