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7【实施日期】2007.12.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208 号) 文件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 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 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 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 年12 月31 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 年 3 月, 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 月, 受理住房补贴申请, 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 可直接发给本人; 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 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 元/ 平方米) 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 为: 一般干部、职工为75 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 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 平方米,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 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 平方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宁政规字〔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3.06.25
•【字号】宁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宁民规〔2023〕2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
一、全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1050元/月。
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
1.3倍调整(农村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新标准从7月份开始执行,请各板块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宁政规字[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民政、住建部门分别是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以下称社区)受街镇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统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法第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成员在6个月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服义务兵役的子女、服刑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元 20 8 3
。
二 、 城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人 住 房 困 难家 庭 收 入 认定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均 可 支 配 收 人 低
于 元 3 3 3 、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财产 、 车 辆 及 住 房 建筑 面 积
卡 扁 办 文 件
南京 市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关于 调整 城 市 低收 人 和 中 等偏 下收 人住房
困 难 家 庭收人 认 定标 准的 通 知
宁 政 办 发 20 1 7 209 号
〔
〕
各 区 人 民 政府 , 市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各直属 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 同 意 自 ,
南京市 人 民 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 0 1 7
12
1 9 日
—
4 1
—
认定标准 仍按《 市 政府 办公厅关 于调 整 南 京 市 城市 低 收人 中 等 偏 下 收入 住房 困 难 家
庭 认定 标准 的 通 知 》 ( 宁政 办 发 〔 20 1 3 〕 9 1 号 ) 相 关规定 执行 。 四 、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申 请 住 房 保 障 的 其 他 申 请 条 件 仍按 《 南 京 市 公共 租赁 住 房 管
年 20 1 7
月 1 2
1
日 起 , 对 江 南 六 区 范 围 内 城 市 低 收 入 、 中
等偏下收人住房 困 难家庭 收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 下
,
:
一 、 城 市 低 收 人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收 人 认定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人 低 于
理办 法 》 《 南 京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共有 产 权管理办 法 ( 试行 ) 》 等 相 关规定 施行 。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宁价房[2008]32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标准为:(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四)凡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
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
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
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宁政发[2001]146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现就我市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居民收入及住房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坚持政府、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无利润开发,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房),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一)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物价、房产、房改等部门各负其责,政策扶持,共同协作。
(二)市房改办会同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坚持“集中建设,严格管理,总量控制,计划供应”的原则,由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建设,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优良。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2.06
•【字号】宁政办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
定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XXX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宁政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5]1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第七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宁政规字[2012]2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0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宁政发[2008]16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6【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8)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2008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30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宁政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科学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建立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查对象及内容(一)具有城市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1700元/人·月)。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三)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调查内容包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姓名、户籍地址、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情况、住房保障意愿等。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单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毕业年月、就业年月、个人年收入、家庭年收入、现住房状况等。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房屋租金基本标准在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设施配套程度、地理位置以及租赁期限等因素制定的。
一般来说,租金标准会低于市场价,以提供可负担的住房选项。
对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房屋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居室、二居室和三居室的租金标准在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人民币之间,而单间配套和合租的租金则在每月每平方米8-12元人民币之间。
二、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实行了一系列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以下是主要的减免政策:1. 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以及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减免幅度为市场租金的90%。
2. 退役军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享受租金减免。
具体减免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3. 人才安居:对于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政策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减免。
具体减免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其租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仍需按规定缴纳超过部分的税费。
三、房屋租金补贴政策除了租金减免政策外,南京市政府还实行了房屋租金补贴政策,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更好地负担住房租金。
以下是主要的补贴政策:1. 低收入家庭: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符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幅度为市场租金的30%-70%,具体补贴幅度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而定。
2. 新就业人员:对于符合南京市新就业人员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补贴。
具体补贴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3. 外来务工人员:对于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补贴。
具体补贴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1]15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01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
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1]157号2001年9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南京政府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政府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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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
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8月6日,南京市出台新的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其中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调整为低于1513元,放宽幅度达50%以上,并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中。
为什么要调整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操作?8月6日,南京市民政局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解读。
低收入家庭认定门槛降低超50%,预计上万户家庭可受惠【政策】新标准规定,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解读】2008年出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和标准只有两个,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5年来,民政部门配合房产部门进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认定工作,共认定3万多户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
随着低保不断提标以及最低工资的上涨,原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门槛,反而将一些收入比较低的申请住房保障困难家庭排除在外了,经过测算,现在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放宽幅度达50%以上。
据了解,认定标准放宽后,预计将有上万户家庭从中受惠。
3人户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为低收入家庭【政策】新政策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家庭人均财产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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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
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
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意见;市房改办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五、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