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及变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通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2-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提租补贴发放标准
提租补贴发放标准为了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群,提租补贴发放标准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提租补贴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
首先,提租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进行严格的审核。
只有在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才能享受到提租补贴。
其次,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补贴金额和发放周期两个方面。
补贴金额根据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和租房情况而定,一般是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补贴金额。
而发放周期则是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一般是每月发放一次,以确保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补贴资金。
此外,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还包括了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申请者在获得补贴资金后,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一般是用于支付租金和相关的生活费用。
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申请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取消补贴资格。
最后,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将会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标准的执行。
同时,申请者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渠道对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监督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发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发放。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提租补贴的发放标准,做到合法合规地享受相关的政策福利。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全校各单位: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
具体调整内容为: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
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
缴存基数暂不调整。
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财务处2016年1月29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员工福利通知员工购房补贴政策调整
员工福利通知员工购房补贴政策调整尊敬的员工:大家好!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福利待遇,也一直致力于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公司决定对购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特向各位员工通知如下内容: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价的不断上涨,购房成本逐渐增加,给员工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帮助员工解决购房问题,公司过去推出了购房补贴政策,得到了广大员工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原有的购房补贴政策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员工的需求。
政策调整内容为了更好地照顾员工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购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购房补贴标准提升:公司将提高购房补贴标准,确保员工能够获得更多的补贴金额。
购房补贴范围扩大:除了在指定区域购房可以享受补贴外,公司还将扩大补贴范围,覆盖更多地区,让更多员工受益。
购房补贴申请流程简化:为了方便员工申请购房补贴,公司将简化申请流程,减少繁琐的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购房补贴发放周期缩短:公司将缩短购房补贴的发放周期,确保员工能够及时收到补贴款项。
政策调整目的通过以上调整,公司旨在进一步关注员工的生活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购房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大事,公司希望能够在这方面给予员工更多支持和帮助,让员工能够安心工作、安心生活。
注意事项申请资格:购房补贴政策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具体申请条件请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申请购房补贴时,请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时间:购房补贴政策调整后立即生效,请各位员工知悉并合理安排申请时间。
政策解释权: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结语希望通过此次购房补贴政策调整能够给广大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关爱每一位员工,在共同奋斗中共创美好未来!再次感谢各位员工对公司的支持与配合!祝好!HR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住房补贴制度通知模板范文
尊敬的各位职工: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一)对象: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职人员。
(二)范围:1. 无房人员:本人及配偶未以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也未用福利租金租住公有住房。
2. 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人员。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和计算办法(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住房条件,结合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计算办法:住房补贴金额根据职工的职务、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住房补贴金额 = 基础补贴金额 + 职务补贴金额 + 工龄补贴金额 + 家庭人口补贴金额其中:1. 基础补贴金额: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确定。
2. 职务补贴金额:根据职工职务等级确定。
3. 工龄补贴金额: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4. 家庭人口补贴金额: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三、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1. 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证明。
2.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配偶方证明(如配偶方为居民,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4. 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审核:所在单位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职工的住房条件和工作年限等情况。
(三)公示:所在单位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
四、其他事项(一)住房补贴制度实施期间,如有政策调整,将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发生住房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补贴金额。
(三)职工在调离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将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退还单位。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人事部二○○六年五月十七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通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通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尊敬的公司全体职工:
根据公司管理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公司员工的生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对公司职工的住房补贴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即日起,公司将对全体在职员工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提高。
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将按照员工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做出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二、调整标准
一线城市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2000元。
二线城市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1500元。
三线城市及以下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1000元。
三、发放方式
公司将会在每月月底统一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不变,直接打入员工个人指定银行账户,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四、执行时间
以上住房补贴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时间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
希望各位员工继续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活,为员工营造更加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提租补贴是什么-
提租补贴是什么?篇一: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全校各单位: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按照(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
具体调整内容为: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
按照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
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
缴存基数暂不调整。
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财务处2016年1月29日篇二:调整住房提租补贴的说明(下发稿1)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的操作说明(下发稿)一、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1、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2010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项总额+2010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0%-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63、2010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若在1月份以后起薪,可以把起薪之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之前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一直推算到1月份。
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二、调整幅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由现行的3%统一调整到9%。
三、计算基数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计算基数,按照除住房提租补贴以外,其他应发工资项目的总和计算。
四、资金来源
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调整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时间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相关要求
统发工资单位具体兑现和补发事项另行通知。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调整,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提租补贴的计算、审核和发放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哈尔滨市财政局预算处
哈尔滨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尊敬的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公司
决定对员工的住房补贴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因
公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员工的生活福利,住房补贴是其中一个重
要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员工的生活成本逐
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照顾员工的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对住房补贴进行
适当调整。
二、调整范围
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级别,公司将对住房补贴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将提高至市区平均租金的150%;
中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将提高至市区平均租金的120%;
普通员工:住房补贴将提高至市区平均租金的100%。
三、执行时间
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将于下个月起正式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为每月
月底发放当月住房补贴。
四、申请流程
员工如需申请住房补贴或有任何疑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处理,并及时答复。
五、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仅针对公司在职员工,不包括离职员工或退休员工;
请各部门主管加强对员工住房补贴政策的宣传,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公司将定期对住房补贴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通过此次住房补贴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提升员工的生活品质。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付出!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通知关于员工住房补贴发放安排
通知关于员工住房补贴发放安排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活,
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公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所有在职员工均可申请住房补贴,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
实习生。
二、补贴标准
全职员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兼职员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实习生: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三、申请流程
员工需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在每月X日前提交至人
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X日前将审核结果通知申
请人。
四、发放时间
住房补贴将于每月X日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五、注意事项
请确保填写的申请表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取消补贴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贴标准或发放时间,请提前与人力资源部联系沟通。
本次住房补贴发放安排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细则请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希望各位员工积极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政策,同时也提高自身的生活品质。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谢谢!
此致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简化补贴领取手续,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补贴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补贴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将核验通过的租赁合同上传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可不再留存纸质住房租赁合同。
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补贴家庭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补贴家庭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补贴家庭需退回已领取补贴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补贴后,按要求上缴区财政部门。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第四条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住房租金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
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
第七条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廓、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平方米:(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3.13•【文号】•【施行日期】1992.03.1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年3月13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
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
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进程,现就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精神,积极参与当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测算和制定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和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补贴方案。
要在摸清本地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无房、缺房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同时,在政策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住房补贴办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保证发放住房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规范化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结束——。
潍财综(2021)50号关于退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的通知
潍财综(2021)50号关于退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的通
知
标准: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补贴中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规范我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格申请、审核(一)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程序如下: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第一条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
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
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
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住房补贴会计分录怎么做-需要缴税吗-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会计分录怎么做-需要缴税吗-发放原则当各单位收到企业拨入的住房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当各单位发放给职工住房补贴时: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贷:银行存款。
一、当各单位收到企业拨入的住房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二、当各单位发放给职工住房补贴时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贷:银行存款三、各单位发放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时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证费(提租补贴)贷: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经费申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是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内财政性资金补助。
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
(1)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或附属单位缴款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2)拨入的财政补助限定专门用途且要求事业单位单独核算并报账时,不能作为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而应作为拨入专款;(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2住房补贴必须要缴税吗依据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明确规定,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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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财务处
校财字〔2017〕10号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及变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南京市及在宁省级机关“关于调整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提高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变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具体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比例变更:
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以下简
称老职工)提租补贴发放比例由15%提高到20%,
—1—
发放基数不变。
2、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下简称
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22%提高到24%,
发放基数不变。
3、上述两项调整从2017年1月1月起执行,2017年
1月至5月因调整所产生的发放差额随6月工资一
并发放。
经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由于政策调整原
因,此次政策性调整补发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
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变更:
从2017年6月起,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原来的每月缴存至住房补贴专户变更为随工资按月发放。
原住房补贴专户封存,请使用住房补贴专户进行逐月还贷的新职工及时变更还贷方式。
专户余额提取方式仍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执行,若今后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出台新的提取方式,学校将另行通知。
东南大学财务处
2017年5月26日
—2—
抄送:
东南大学财务处2017年5月26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