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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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一、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计算

购房补贴资金是在京中央单位按照《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通常被称为住房补贴。

北京大学医学部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大学医学部编制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中,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无房新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差额补贴。有房教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

1.

3.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

(1)差额补贴。

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且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2000 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6.5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且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1265 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后的现住房面积。

(2)级差补贴。

有房教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职称或或技术等级晋升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其计算公式同差额补贴,将差额面积变为级差面积即可。如:王某,未享受购房优惠,职称副高,现晋升为正高,其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为14年。级差面积为120﹣90=30平方米。其级差补贴=(2000 + 16.5 ×14 )×30=66930元

二、医学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新接收职工

(1)《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部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有过工作经历的,提供原单位房产部门、人事部门盖章的《调查函回执》。无房管部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盖章,无相关职能部门的,由人事部门或单位代章;

(4)户口本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复印件(集体户口不用提供首页复印件),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户口页复印件;

(5)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很多页的,复印前两页和最后一页即可);

(6)本人或配偶承租公有住房、周转房或私人住房的,提供承租合同复印件;

(7)原住房已拆迁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的复印件;

(8)住父母房的,提供产权证的复印件;

(9)暂时借住亲戚、朋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签字的《借住证明》;

(10)离异的教职工请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应包含房产处置情况);

2.调入职工

调入职工除了提供上述1中所要求材料外,从本市调入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调查函》回执,从京外调入的还需提供原单位房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情况表》(无房管部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盖章,无相关职能部门的,由人事部门或单位代章,并说明情况)。

三、几个重要的问题

1.有房职工与无房职工如何区分?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职工即使通过购买、继承或受赠等方式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私有住房,只要没有承租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就应界定为无房职工。

2.无房新职工与无房老职工如何划分?

1999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为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为无房新职工。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无房新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根据国管房改〔2010〕412号文,从京内调入的无房老职工暂停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3.住房面积怎样核定?

(1)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①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③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④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⑤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2)关于阳台面积的核定。开放式阳台按照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封闭式阳台按照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住房面积。

(3)关于军产房面积的核定。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如何界定“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5.教职工租住我校教师公寓、进站博士后入住博士后公寓的,其住房性质是承租公有住房吗?

不是,填表人在住房来源中填“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即可。租住我校单身宿舍,住房来源填写“教师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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