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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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 办法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住房补贴政策,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无论是否受雇于企业的固定期限。

3. 补贴标准(1)城市类别:根据员工所在城市的不同,将城市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A类城市:补贴标准最高,因为物价和房价较高,该类城市主要包括一线大城市和特定地区;B类城市:补贴标准适中,包括一些发展中的二线城市;C类城市: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因为物价和房价相对较低,包括一些三线及以下城市。

(2)员工级别:根据员工的职位和级别,将员工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员工:补贴标准最高,因为他们对公司的贡献较大,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生活成本;B级员工:补贴标准适中,包括一些中级职位的员工;C级员工: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因为他们的职位和级别相对较低。

(3)补贴额度计算:根据员工所在城市的类别和其个人级别的不同,确定补贴额度。

4. 补贴申请与审批(1)申请流程:员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格,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住房合同、房产证等,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

(2)审批流程: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并确定员工的补贴标准。

若需要额外审批或决策,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5. 补贴发放与管理(1)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将通过员工的工资或薪酬体系进行发放,直接计入员工的薪资。

(2)补贴调整:补贴标准将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员工福利需求的变化。

(3)补贴管理:企业应建立住房补贴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申请审批流程和记录档案等。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 义务和权益(1)员工的义务:员工应履行住房补贴申请和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同时保证所获得补贴的合理使用。

(2)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随时暂停或取消住房补贴政策,若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资料造假或不实,企业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额度,并对员工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督导和监督(1)督导责任: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住房补贴的督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规范性。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公有住房制度改调的主要内容: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内容与条件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为新职工;2.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发放按月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发放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发放级差补贴;6.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三、住房补贴计算方法1.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均国家标准工资X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X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X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标准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2.按月补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教职工当月国家标准工资X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彖2001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未达标差额面积※①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②未达标差额面积=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核定后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③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4.级差补贴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公司全体人员: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宿舍的管理,合理、公平地使用集体住房,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有条件享用住房的人员统一住房租金和房屋津贴标准。

二、申请入住公司宿舍或房屋津贴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安排调离现住址,且需租房住宿的;(2)项目开展初期已定位设置员工宿舍的;(3)申请人属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的;三、申请流程注意事项:(1)经批准入住宿舍的,由项目负责办理员工宿舍入住和退住的相关手续;(2)经批准同意领取住房补贴的,须在批准日起30天内行政部提交与实际住址相符的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当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后,应在拿到房屋钥匙一个月内通知所在项目办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如发现属恶意隐瞒情况的,公司将追究双倍损失。

四、宿舍及住房补助标准五、公司宿舍的管理1、宿舍的管理由所属项目直接负责,行政部负责监督及给予协助支持。

2、项目设立宿舍专管人员,负责本项目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1)宿舍专管人员由所属项目自行选派,名单上报行政部;(2)宿舍专管人员的负责的工作包括:*负责办理宿舍入住和退住的登记手续,指导入住人员填写《住宿登记表》并于每月4日前提交行政部备案;*公司宿舍地址、入住信息变动、调整的,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部。

*负责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填写《宿舍定期检查表》并向行政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至少每二个月一次。

*协助项目负责人计算项目所有宿舍的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的摊分,按要求填写《宿舍租金表》并于每月4日前上报行政部。

*协助项目监督管理宿舍的日常内务。

*协助项目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减低火灾等安全的发生机率。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5、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同意。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使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适用于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事业
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 补贴申请条件
1. 职工必须是正式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职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住房合同;
3. 租赁住房所在地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4. 职工的月工资不超过一定限额。

第三条 - 补贴发放标准
1. 补贴的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租赁住房费用和所在地
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2. 补贴金额将每年进行调整,根据经济状况和通胀率进行评估。

第四条 - 补贴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1. 职工需要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2. 申请表和证明文件将经过单位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一旦申请获得通过,补贴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条 - 补贴的使用限制
1. 补贴只能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的费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2. 职工需按时支付租赁住房的费用,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六条 - 监督和管理
1. 单位将对补贴的申请、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职工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使用补贴的职工,将依法进行追责
和处罚。

第七条 - 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补贴标准和程序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如有疑问
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住房补贴管理规定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减轻外地员工租房负担,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凡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非公司所在市户籍的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者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未提供宿舍;非公司所在市户籍且在当地没有购买房产;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去外市县工作且公司未提供宿舍。

员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职级省会城市县市级城市经营班子成员 800 700部门领导 600 500普通员工 400 300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的,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网费、收视费、电话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公司对员工在所租房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及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所租房屋租金低于补贴金额时,以实际租金为准进行补贴;若租金高于补贴金额时,差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部按审批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三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若员工兼任两个公司岗位的,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在发放工资的公司申请。

所有补贴人员都应做到诚信,当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消除补贴申请的手续,如隐瞒家庭房产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综合管理部对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了解补贴人员房产情况。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第三章补贴条件与标准第五条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

(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 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青岛市住房补贴的提取管理,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的管理。

二、提取条件(一)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租赁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补贴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出境定居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需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提取额度(一)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价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租赁住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根据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补贴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提取时间和频率(一)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 1 年内提取住房补贴,且只能提取 1 次。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补贴管理,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透明执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性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平等享受住房补贴;2. 透明性原则:住房补贴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发放标准应公开透明;3. 效率性原则:简化流程,提高住房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效率。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补贴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1.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2. 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3. 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条申请住房补贴的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收入证明;3. 住房情况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条住房补贴的申请应通过以下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2.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3. 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4. 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公示无异议,正式批准补贴资格。

第四章补贴标准和发放第七条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1. 直接支付给申请人;2. 支付给申请人指定的住房租赁或购买交易对方。

第九条住房补贴发放后,相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住房保障部门应认真处理举报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
住房补贴是国家政府为了改善公民居住条件,提高民生福祉而实施的
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确保住房补贴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有效性,各级政府
制定了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

下面将围绕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范围、申
请与审核、发放与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住房补贴面向
的对象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贫困家庭、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对于企事业单位、农民工和新市民等困难群体也应予以补贴。

管理办法也
应对不同群体的住房补贴标准、申请条件等进行细化规定,以确保补贴政
策的针对性和公正性。

第三,住房补贴的发放与使用应明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细则应规定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周期,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对于居民自购住房
的补贴,可以选择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明确的发放
规则。

同时,管理办法应规定住房补贴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确保补贴资金
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租房或还房贷等相关用途,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最后,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细则还应规定补贴资金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发现滥用、挪用或虚报住房补贴的行为,应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法
律责任。

同时,对于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
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新)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新)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1 目的为解决员工住宿难、租房费用高的困扰,提升员工归属感,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有序做好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运营分公司全体在编在岗员工,不含派遣、返聘人员。

3 引用标准《员工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温铁投〔2016〕69号)4 工作原则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坚持公司和员工合理共同负担。

5 定义员工住房补贴是指公司系统宿舍房源不足时,对员工住宿方面进行一定补助的形式,补贴最长期限36个月。

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公司工作的,按符合条件较高一方标准提出申请。

6 申请条件6.1 申请人才住房补贴6.1.1 运营分公司在编在岗的非温州籍员工;6.1.2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在温州市(含县市)无房;6.1.3 本人及配偶在职期间,在温州市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6.2 申请特需住房补贴6.2.1 运营分公司在编在岗员工;6.2.2 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5年以内,且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在温州市辖区无房;6.2.3 本人及配偶在职期间,在温州市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

7 审批流程7.1 申请员工按自身条件申请住房补贴,优先申请市政府相关住房补贴。

市政府补贴标准如低于公司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差额补贴。

7.1.1 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7.1.1.1 《运营分公司员工住房补贴审批表》;7.1.1.2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租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已婚的员工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婚的员工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

7.1.1.3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在温州市辖区无住房情况证明,如相关家庭成员籍贯在温州县(市),需同时提供在相关县(市)的无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1.2 特需住房补贴申请材料7.1.2.1 《运营分公司员工住房补贴审批表》;7.1.2.2 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证书。

企业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提高员工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贴原则1.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 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3.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企业承担,并纳入企业成本。

三、补贴对象1. 企业正式职工;2.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3. 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面积1.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2.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3.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五、补贴形式1.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六、补贴资金来源1. 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2. 企业销售住房资金;3. 企业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补贴发放及管理1.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2. 企业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发放及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3. 企业应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及地方政策为准。

九、其他1. 企业应关心职工住房问题,积极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2. 企业应鼓励职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3.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支持职工住房。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员工住房补贴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及其他公司特批人员,其本人不在公司宿舍及其公司提供的设施居住的员工。

3.定义3.1 经理及以上人员:经公司正式录用并成功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人长期在公司服务工作的人员。

3.2 特批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但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总经理批示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的员工。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此等工作。

4.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此等。

5.申请条件:5. 1总监级及以上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5. 2经理级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6.津贴标准:6. 1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其标准如表:7. 1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申请表》。

7.申请方式:7. 2在提交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供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其中租房协议上须注明(小区名称和房号、房东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内人员关系和人数等)。

7. 3申请者不提供租房协议,则取消享受该项补贴的权利。

8.住房补贴停发:8.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住房补贴:8. 1. 1凡是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本公司工作岗位的。

8. 1. 2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的。

8. 1. 3租房协议到期,未及时(2天内)提供新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1. 4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恢复关系后,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8.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取消住房补贴并补偿公司部分:8. 2. 1提供虚假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2. 2本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油总人,结合各地区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提高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住房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住房补贴福利,其目的是帮助工作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房价水平、人口密度、就业压力和公务员收入等因素,确保补贴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福利体系,加强公司人文关怀,提升团队凝聚力,结合集团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未婚职工且无固定住所,或固定住所距离工作地超过40公里以上。

2.业务人员因工作的特殊性,补贴形式另行安排。

三、补贴期限及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期限为2年。

2.补贴标准为450元/月。

四、实施
本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数据部负责补贴发放。

五、申请程序
符合补贴标准的员工填写《住房补帖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行政部有权组织核查。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发布后往期以公司名义给个人租用的住房租期满后公司一律不再租用,由本人按照本制度自行申请住房补
贴。

七、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制度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补贴申请单
行政部
2023年4月15日
附件:
住房补贴申请单
附件2:
2023年月住房补贴费用汇总表
4。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模板】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模板】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政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以房改房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末达到本人补贴标准的人员;(三)1998年12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住房补贴标准在兰州市**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四区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的补贴标准(2002年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见下表);其它单位执行对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面积下限的,按各自住房控制标准缺额面积,2002年标准每人每平方米发放住房补贴405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按25年计发,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逐月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l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工龄在25年以上且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无房职工,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25年内其他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以1998年11月30日的所任职务为准,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级对应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累计满25年为止。

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下限的,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和政府直管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后的余额;(三)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四)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五)单位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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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

(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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