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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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住宅的安全、舒适以及环境友好设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住房的质量,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住宅设计规范对于住房结构和建筑材料提出了要求。

规范规定了建筑的结构设计,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屋顶等构件的设计和选材要求,确保住房能够承受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的作用,提高住房的抗震性能和安全性能。

其次,住宅设计规范对于房间布局和使用功能提出了要求。

规范规定了住宅建筑的进出口、阳光照射、通风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保证住房的舒适度和健康性,同时规定了住宅房间的使用功能和面积要求,保证住房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

再次,住宅设计规范对于住房的节能和环保提出了要求。

规范规定了住宅的采光和透气要求,以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同时,规范也提出了住宅建筑的节能要求,包括建筑的保温隔热、节能设备的使用等方面,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居民的能耗费用。

另外,住宅设计规范也涉及到住房的无障碍设计和安全防护要求。

规范规定了住房的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以确保老年人和残疾人能够顺利进出住房;同时,规范也提出了住宅安全防护的要求,包括防盗门窗的设计、防火设施的设置等,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后,住宅设计规范还规定了住房的水、电、气等设施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规范要求住房的给水、排水、电力和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的安全和便利。

总之,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安全、舒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规范涵盖了住房结构、房间布局、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住宅的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人们的居住生活质量。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 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造规范》 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合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合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造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造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者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住宅建造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造(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份),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造部份,该部份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中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建筑设计标准,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涵盖了住宅建筑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平面、单体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消防设计、安全疏散等。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室外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要求建筑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简洁,避免干扰。

同时,要求室外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高,活动设施丰富,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单体设计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造型简洁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城市规划要求。

建筑立面要美观大方,色彩协调,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要求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载、雪载等自然因素,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机电设计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机电设备配置合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求机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标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内部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明显易见。

要求建筑内部的应急照明设施齐全有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居民安全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住宅建筑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表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压力的大小。

()温度计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温度的大小。

()如果一个压力表的读数为0,那么它一定没有压力。

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oc

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oc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标[1999]76号发布日期:1999-6-1执行日期:1999-6-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

为保证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进口蔬菜水果货物的中泰协议税率,正确确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泰国进口《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产品(产品清单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从泰国进口在其领土收获、采摘或采集的《协调制度》第七章、第八章所列的蔬菜和水果产品,且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时,应被视为在泰国原产。

第四条享受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由泰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下列情况应被认定为从泰国直接运输:(一)产品运输未经任何非缔约方关境;(二)产品运输经由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关境(包括在非缔约方关境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过境运输仅是出于地理原因和运输要求;2. 运输的产品未在非缔约方关境内交易或消费;3. 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运输的产品在非缔约方关境内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6-9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第1.0.4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第1.0.5条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第1.0.6条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1.0.7条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第1.0.8条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第1.0.9条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2.0.1条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第2.0.2条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第2.0.3条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2.0.4条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第2.0.5条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第2.0.6条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第2.0.7条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第2.0.8条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最新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最新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最新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统一住宅建筑设计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以下是最新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要点:一、设计原则:1. 人性化和适用性原则:住宅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人的需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要求。

2. 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住宅建筑应保证结构的安全可靠,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3. 经济性和环保性原则:住宅建筑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造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二、建筑结构设计:1. 结构材料:住宅建筑的主要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标准,并具有一定的抗震性能。

2. 结构设计荷载: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荷载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计算,确保结构安全稳定。

3. 抗震设计:住宅建筑应采取一定的抗震措施,确保在地震中具有一定的安全性能。

三、照明设计:1. 照明布局: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照明设施,保证室内光照均匀,光线柔和。

2. 照明配光:住宅建筑的照明配光应符合人眼对光线的视觉需求,避免眩光和阴影。

四、通风与空气品质:1. 通风设计: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通风口和排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2. 空气品质:住宅建筑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健康要求。

五、给排水设计:1. 饮用水设计:住宅建筑的饮用水供应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质安全。

2. 排水设计:住宅建筑的排水系统应合理布置,确保室内污水和雨水顺畅排出。

六、建筑外立面设计:1. 外立面材料:住宅建筑的外立面材料应具有一定的抗污染性能,易于清洁和维护。

2. 外立面颜色:住宅建筑的外立面颜色应符合当地的环境规划和相关要求。

七、室内设计:1. 空间布局: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满足居住功能需求。

2. 装修材料:住宅建筑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以上仅为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最新的主要内容,设计人员在进行住宅建筑设计时应参照国家标准进行,以确保住宅建筑的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并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舒适感。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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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以下是中国下面整理相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
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社出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2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3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本文只摘录部分内容,可到百度或谷歌搜索全文阅览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套内使用面积(m²/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²/套);——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详]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详]

《住宅设计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一样的,故本规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的要求。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国管局200691)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国管局200691)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一、公有住房出售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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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一、公有住房出售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

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

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住房补贴15、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16、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17、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

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

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18、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19、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

具体标准为: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XX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21、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XX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2、级差补贴如何计发?答:⑴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⑵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⑶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23、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是如何计算?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XX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面积83.4平方米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2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员类别住房补贴面积(建筑平方米)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

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0、已故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1、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

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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