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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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设计规范.doc

住宅设计规范.doc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2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3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6.5 电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2.5 5(20) 二类 2.5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l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 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

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

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期:1987年7⽉1⽇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1987年7⽉1⽇起实⾏。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22⽇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安全、卫⽣、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层⾄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六层;三、中⾼层住宅为七层⾄九层;四、⾼层住宅为⼗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国家的⽅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环境保护、节约⽤地、节约能源、节约⽤材、节约⽤⽔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便、舒适、优美的⽣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近期使⽤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为核⼼,除满⾜⼀般居住使⽤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年⼈、残疾⼈的特殊使⽤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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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docx以下是该文档的文本预览效果,预览是为了您快捷查看,但可能丢失了某些格式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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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城市住宅功能质傲 .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 , 安全,卫 生, 经济等要求 ,制定本规范 上卜 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 室内净高 ieo nt e hi t .. 1 n rr sr eh ti e t y g o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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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住宅设 .. 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 .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 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 特殊使用要求. , 10, 件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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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 《 一九九四年 上 程建设标准定额制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订修订计 划》( 计综合 「94 20 1 1 )号文的要求, 9 4 对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 16 6 B9-8 进行修订,更名为 《 仕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 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 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 . 3 套内空间; . . 4 共用部分;5 室内环境;6 建筑设 . . 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 积,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 增加了术语, 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 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 设备研究所 (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 号,邮政编 9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布修定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参考Word)

《住宅建筑规范》(参考Word)

住宅建筑规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目录1介绍1.1 公告1.2 规范全名1.3 英文名1.4 国家标准编号1.5 主编部门1.6 批准部门1.7 施行日期2住宅建筑规范2.1 前言2.2 总则2.3 基本规定1介绍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1]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英文名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国家标准编号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2住宅建筑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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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2;2 单人卧室为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 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

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

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

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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