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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江苏省的省会。

作为一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才,为了吸引和留住这些
人才,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其中包括提供人才安居房。

下面
是南京人才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一、落户条件
1.拥有南京市户籍的本市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
会服务人才等。

2.无南京户籍的外来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才引进政策的规
定能够落户南京。

二、学历和年龄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的人才可以
申请南京市人才安居房。

2.如果申请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本段规定年龄范围内,可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条件
1.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2.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期间,在南京市聘用的离档案户籍迁至南京市的
高层次人才,可作为连续工作时限的一部分。

3.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四、家庭条件
1.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申请人在南京市符合居民住房限购政策。

五、信用条件
1.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以上是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但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申请人应详细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同时,南京市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安居房的供应,以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人才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2017年4月24日)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和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城市群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两聚一高”、“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加快促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服务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人才创业创新,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为此,我市研究出台了人才安居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

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

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三、政策的特点是什么?南京的人才安居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服务企业,面向发展。

企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用人的主体,《办法》采用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是覆盖面广,统筹兼顾。

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对象涵盖A、B、C、D、E、F六类人才,既有高层次人才,又有中初级人才。

三是措施完善,形式多样。

人才安居方式共有5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涵盖了“购、租、补”各种形式。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南京市人才安居补贴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城市的人才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

该补贴旨在帮助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在南京的生活和工作品质。

以下是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详细介绍如下。

申请条件。

1. 人才类型。

适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以及在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2. 落户要求。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二条服务对象是指在南京市创业或工作,《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认定的人才。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三条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以下简称《优诊证》)。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优诊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优诊证》样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

人才到《优诊证》里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特约门诊或者特约窗口,享受挂号、诊疗、取药优先待遇,医疗费用按其所享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障流程结账,或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条组织免费体检。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类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体检标准、体检项目,明确体检医院;人才单位所在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检工作、管理体检档案。

体检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组织健康疗养。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组织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疗养地点和疗养服务项目,每年组织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参加健康疗养。

疗养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六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由人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才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签约起一年内,在签约机构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的医保个人自付部分;通过南京市预约挂号平台,优先为签约人才提前一周预约南京地区二、三级医院专家、专科号;免费预约门诊、检查和住院,并提供根据病情需要的转诊服务。

第七条优化国际人才就医环境。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南京市人才安居补贴是指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南京市人才队伍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一种经济补贴制度。

以下是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的详细解释。

一、申请对象1.在南京市拥有相应学历或技能,取得南京户籍的高层次人才。

2.在南京市有5年以上累计工作经验,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

3.在南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1.符合南京市人才政策规定者。

2.有自有住房的人才,其住房不得高于南京市房价中位数。

3.家庭月收入不超过南京市人均月收入的3倍。

4.住房所在区域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本人必须为该住房的合法产权人或享有该住房使用权。

5.首次购买自助住房或租房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需真实填写。

2.本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近期一张电子版免冠照片。

4.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明书及房屋交易发票复印件。

5.租赁人需提供租房合同、租赁发票及租房居住证明。

6.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

7.申请人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明和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8.对于创业人员的补贴申请,还需要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先查询相关政策,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核实符合条件后,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后,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相应的住宅产权证明、合同及贷款凭证等材料。

4.经综合评审核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人才安居补贴。

五、补贴标准1.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总价的10%。

2.租房补贴标准为租金总价的3倍,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3.创业补贴标准为创办初创企业的一半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申请时间人才安居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在年初和年底,因具体政策而异,申请人可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查询具体的申请时间。

南京落户政策2018

南京落户政策2018

南京落户政策20182018年,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南京发展,其中包括南京落户政策。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南京落户政策,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落户。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合法稳定的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房、租住的房屋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其次,申请人应当在南京市工作或者就读,具备稳定的工作单位或者学校。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在南京市连续居住满一定时间,具体时间以相关政策为准。

在申请落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或学习证明,以证明其在南京市的稳定工作或就读情况。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住房证明,证明其在南京市的住所情况。

具体的材料要求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当详细了解政策要求,并尽量提供完备的材料,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南京落户政策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政策倾斜。

首先,对于高层次人才,南京市将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相关政策上,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更简便的申请流程、更快速的审批速度和更优惠的落户条件。

其次,对于一般人才和普通劳动者,南京市也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

比如,南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为其聘用的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优先满足其落户需求。

此外,南京市还鼓励人才自主创业,为其提供相关的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

对于外籍人才,南京市也有相应政策,鼓励他们来南京市投资、创业或就业。

南京市将给予外籍人才更加简便的申请流程和更优惠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市在落户政策上也有一定的控制措施,旨在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于落户人员,南京市将进行相关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控制。

比如,落户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收入和纳税记录;同时,南京市也将对落户工作进行具体的限制,鼓励人才在南京市就地就业。

此外,南京市还将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福利。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对于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才安居的适⽤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员。

备注: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1.符合我市确定的7⼤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才⼯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具体企业名录实⾏动态管理,在申报平台另⾏公布。

南京⼈才安居⽹)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本市户籍、在宁⽆⾃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申请流程1、企业对照⼈才安居适⽤范围,在⼈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统⼀社会信⽤代码”,经系统分配⾄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才安居申请。

2、各类⼈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5个⼯作⽇,公⽰⽆异议后,由企业统⼀进⾏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区(管委会)⼈社部门进⾏初审。

3、⼈才安居⼯作实⾏并联审批、按季公⽰,⼈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市房产部门。

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才的安居⽅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5个⼯作⽇。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人才安居-人才分类

人才安居-人才分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A类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

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宁政规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0日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管理改革,优化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推进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申领、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引进到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才,按照自愿原则申领的,作为在本市居住、工作和办理相关权益的凭证。

居住证分为A证和B证两类。

第四条市人社局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

市人才办配合做好居住证B证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A证:(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外国籍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B证:(一)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二)江苏省“双创计划”和本市“321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等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南京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宁人才〔2018〕7号关于组织开展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园区)人才办,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以及配套文件《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启动实施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区(园区)和市有关牵头部门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选拔条件,作为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经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于4月27日前将推荐人选申请书、附件材料和推荐人选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2、推荐人选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为1973年1月1日后出生。

3、上报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两份(附件材料按目录归类整理,与申请书分开装订成册)。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1—(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4、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选拔推荐工作,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切实完善遴选工作程序。

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推荐名额分配表2、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3、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汇总表4、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4月19日—2—附件4: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精神,推进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完善人才梯次培育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新时代南京创新发展需要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8年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以区(园区)为主体,在我市相关领域选拔300名中青年优秀人才,市级层面从中择优选拔100名中青年拔尖人才。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4
【实施日期】201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

(宁政办发〔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为落实人才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高层次人才自住型商品住房需求,营造人才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贯彻“两落地、一融合”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阶段性现状,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服务对象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含五类:第一类为《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人才;第二类为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三类为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四类为。

2018年南京居住证落户政策-优秀word范文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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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居住证落户政策
201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京居住证权利:随迁子女可当地高考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
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
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
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南京居住证落户政策:明确各类城市落户条件标准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
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X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
单位、省级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
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
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落户工作便民化水平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落户工作便民化水平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落户工作便民化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宁公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落户工作便民化水平的通知宁公规〔2018〕2 号各分局:2018年3月1日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宁公规〔2018〕1号),全面实施了南京市人才落户新政。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为人才落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落户便民化水平,现通知如下:一、增设受理窗口,下放审批权限1、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合法稳定住所地的分局受理,户口登记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处。

2、本人在我市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集体户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分局受理,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地址处。

3、本人在我市有工作单位,但单位无集体户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分局受理,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

4、本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在本市无工作的,由市公安局、江北新区、江宁分局受理,户口登记在指定的地址。

5、在宁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往届),属第1、2、3种情形的,由所属地分局受理。

属于第4种情形的,由高校所在地的分局受理,户口登记在指定的地址。

二、简化办事手续,便利落户申请1、在宁高校的毕业生可以委托学校,集中提交落户申请。

2、对于在宁高校应届毕业生,但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可以凭所在高校审核确认的《在宁高校毕业生入户申请书(“宁聚计划”人才落户)》等材料提交落户申请。

3、对于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宁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凭《迁移证》等直接办理落户手续,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按照宁公规〔2018〕1号政策通过户籍窗口线下提交落户申请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由公安机关现场核验原件即可。

南京人才落户流程

南京人才落户流程

南京人才落户流程
南京市是一座有着丰富人才资源的城市,吸引了诸多优秀人才前
来发展。

想要在南京落户成为一名南京市民,下面是南京人才落户的
流程:
第一步,符合落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2、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6个月的,不限户籍地;
3、在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单位(含村、社区)工作、
实习满2年及以上,且近24个月在南京市累计缴纳社保12个月及以
上的;
4、持有南京市居住证且连续在南京市累计缴纳社保36个月及以上,
无固定工作单位但符合居住条件的。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本、南京市社保个人
缴费记录证明、工作证明材料、人才评价证明材料等。

第三步,审核审批:
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批,一般需要1-2个月
时间。

第四步,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审核审批后,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户口本,按照南京市
公安局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南京市落户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居
住登记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程序。

同时,南京市对吸纳高层次人才、
海外人才等给予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了解和申请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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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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