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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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岗位交流,妥善解决领导人员易地任职期间住房问题,建立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易地任职周转住房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组织安排调动到非居住地任职,并在新任职地无住房的集团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

在新任职地已经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已经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适用本规定。

组织安排的挂职干部可参照执行。

实行协议薪酬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企业(含所属企业)在领导人员新任职地有周转住房的,由工作企业提供周转住房。

工作企业在领导人员新任职地无周转住房的,可由工作企业租赁市场化商品住房,提供给易地任职领导人员居住。

周转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建筑平方米。

本规定周转住房面积为上限标准。

工作企业应在此标准内根据实际选择适当面积,未达到上限标准的部分不得发放现金或物品作为补差。

第四条周转住房的房租、物业费用由工作企业承担,。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房源筹建(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安居申请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1.购房资格。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惠府〔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实施“梧桐引凤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惠市委发电〔20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产权赠与、免租金、低租金等方式实施保障。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房源信息及相关配租信息。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优秀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负责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信息。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住房情况及周转性住房后续管理。

包括:租户动态管理、租户租金收取、物业公司监管、房屋质量保修期外维修、协助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租户进行清退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人才安居住房资金和维护管理资金,将人才安居资金和人才安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宁政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模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模板】

**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229号《**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将可享“人才安居”保障,包括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昨天召开的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记者从相关办法上了解到的消息,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住房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可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人才”分为4个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不同层级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安居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也可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免租住房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根据领军人才的级别有所差异,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须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须符合一定条件。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至每月2000元不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已婚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根据《办法》,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公共申请人。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房补助第三章人才公寓第四章购房补助第五章申办程序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租房补助第六条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公司引进人才安家费管理办法

公司引进人才安家费管理办法

公司引进人才安家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1、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改善员工生活条件,帮助员工尽快安心投入工作。

二、范围及标准
享受公司安家费待遇的人员及待遇标准如下:
1、应届大学毕业生,大学本科生安家费为1000元,大学专科生为600元;
2、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工人技师安家费为600元,工人高级技师为1000元;
3、具有高级职称者,安家费为3000元;
4、公司特聘高级顾问,安家费为5000元;
5、部长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部长助理安家费为2000元,部长为4000元,高层管理人员为8000元,另高层高管理人员在公司在岗工作期间,公司还免费就近提供一套100平方米以上住房及房内家具和电器设施。

6、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者,硕士研究生安家费为3000元,博士研究生为8000元,另博士研究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还免费就近提供一套100平方米以上住房及房内家具和电器设施。

7、公司急需的专业人才,公司视人才市场稀缺程度,安家费为1000元至5000元之间。

三、其他规定
1、对招聘和引进的人才,无论其居住地点和居住方式,公司都按标准发给安家费。

2、安家费写入劳动合同,违约必须赔偿;
四、附则
1、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总经办负责修订;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辖区经济环境,福田区政府决定将保税区112号地块桂花苑的400套经济适用房,直接出售给福田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企业,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租住。

第二条设立区企业人才住房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简称企业住房工作小组),领导包括:李平、杜玲、贺海涛、夏炀、朱廷峰,区企业人才住房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住房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区人事局、监察局、贸工局、科技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及文产办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为了促进福田区产业结构转型,该批房源主要用于解决辖区“1+3”经济发展架构下的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企业、2007年度“百强”“百佳”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辖区企业人才标准:(一)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二)从事研发、设计工作的技术骨干;(三)原则上是企业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四)经市、区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专家及高层次人才。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企业人才住房。

第五条企业在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时,要同时上报租住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4号)的规定,申请租住住房的企业人才应未享受过深圳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尚未购买商品房、符合本方案第四条企业人才标准。

第六条本次人才住房分配采取分别通知、统一受理、统一联审、统一办理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一)分别下发通知。

由区建设局统一拟定《关于购买企业人才住房的通知》,由区贸工局、科技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文产办分别下发通知(附本办法)。

(二)统一受理申请。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保增长、保民生企业人才住房窗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情况的企业人才,由所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附租住的企业人才情况)和相关材料。

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暂行办法

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暂行办法

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暂行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市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文件精神和《2008—2010年奉贤区人才发展行动计划》(奉委〔2008〕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主要项目是:安家补助、人才公寓建设和租赁、人才租房补贴。

一、安家补助对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照《奉贤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意见》(奉人〔2005〕3号)精神,给予安家补助费。

对本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航空配件等企业引进的并在奉贤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9〕93号)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9〕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人才公寓建设和租赁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推进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租赁。

区规土局负责全区人才公寓的规划。

区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与管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新建或改建人才公寓,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

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大学园区人才公寓建设。

用人单位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改善人才住房条件。

政府提供的配租型人才公寓,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采用“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的方法进行租赁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源制定相应办法。

三、人才租房补贴1、补贴范围:我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财富百强工业企业,补贴名单每年在奉贤人才网上公布。

2、补贴对象:引进至补贴范围内工作的人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有突出贡献的技能型实用人才;(2)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距合同到期一年以上);(3)本区无住房且单位无宿舍。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篇: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XXXX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编辑第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初级人才:500元/人;(二)具有硕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人;(三)具有博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3000元/人。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条高、中初级人才租住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第二篇: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第十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29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深建字〔2012〕232号)的规定,我局于9月3日至9日对《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进行了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共2230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
(2013年)。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舟山市作为一个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城市,人才引进和留住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到舟山市工作和生活,舟山市政府决定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提供优质的住房和相关配套设施,提高人才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舟山市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

三、人才认定标准1. 人才分类根据人才的不同特征和需求,将人才分为以下几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青年人才等。

2. 人才认定条件(1)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教授或研究机构研究员职称的人才。

(2)急需紧缺人才:舟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3)创新创业人才: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创业意向或已经创办企业的人才。

(4)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的人才。

(5)青年人才: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

3. 人才认定程序人才认定由舟山市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批程序。

四、住房保障政策1. 住房供应舟山市将通过建设新的人才公寓、购买现有房产、租赁房源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2. 住房补贴(1)购房补贴:对购买舟山市范围内住房的人才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对租赁舟山市范围内住房的人才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3)贷款优惠:对购房人才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如利率优惠、贷款额度提高等。

3. 住房配套设施舟山市将加大对人才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

五、服务保障措施1. 人才服务机构舟山市将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住房认定、住房申请、住房补贴发放等。

2. 优先就业舟山市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就业机会,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晋升空间。

3. 子女教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在舟山市就读的,将享受优先录取、奖学金等教育优惠政策。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一览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一览

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览
对于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
1.符合我市确定的7⼤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才⼯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主导产业和培养⼀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向、⿎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具体企业名录实⾏动态管理,在申报平台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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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编辑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初级人才:500元/人;
(二)具有硕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人;
(三)具有博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3000元/人。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条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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