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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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

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

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新引进人才包括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新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本科6000/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

三、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且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四、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于2015年3月后开始正式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详情和申报程序详见《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业务指南》网址:/rsj/ywgz/ywgzrcyjl/201503/t20150325_2831949.htm。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报系统网址:(/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业务受理部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6楼1608室),咨询电话:25986207。

202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02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023年深圳市将继续实施人才安居房政策,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深圳购房置业。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深圳市一直以来吸引了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前来发展。

为了给予这些人才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安居房政策,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一、申请对象1. 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创新创业人才:包括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发明的人才,以及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有重大成果的创业人才。

3. 硕士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在校学生、毕业3年内的已大学本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1. 符合深圳市户口信息政策。

2. 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3. 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或创业经营。

4. 具备在深圳市购房的资金和偿还贷款能力。

5.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具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1. 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唯一识别信息、户口本、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2. 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3. 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将通过通联方式、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合格者将获得购房资格。

4. 确定购房方式。

通过政府购房指定的渠道购房,享受相应的购房政策。

四、购房政策1. 优先购房资格:通过人才安居房政策审核并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将获得优先购房的资格。

2. 购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安居房政策的购房人才将获得一定的购房优惠,例如购房补贴、税费减免等。

3. 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购房时将获得一定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首付比例优惠等。

4. 住房公积金政策:购房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购房的资金来源。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纠错]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备注: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3、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4)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5)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三、引进审批文件引进审批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

人才引进时点(调入年度)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四、申请期限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需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租住公租房情况、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租房补贴情况等信息。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及在深缴纳社保情况审核续发申请,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续发申请终止,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二)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

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备注:1、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点以审核时点信息状态为准。

2、申请人因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个人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

三、异议及问题处理涉及个人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修改、申诉、复议以及投诉等,申请人需到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2020深圳户口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1、住房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

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科级(包括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2、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技师可达1100元。

3、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一)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二)年龄条件: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

新招调的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

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备注: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3、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4)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5)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号

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文号:第22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梳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梳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I 新安居 I NEW LIVING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梳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文/Article >王必丰 潘冬旭自2()1()年以来,深圳市出台《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将住房保障推向了人才安居、人才 立市的新高度,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 由此,人才安居工作成为住房民生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相关政策和制度实施以来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对深圳实施人才安居以来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梳理,研究了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深圳 实施人才安居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人才安居的实施效果,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关键诃】人才安居;人才住房;存在问题;对策建议1深圳市实施人才安居的政策 梳理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 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 展的大局。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40年 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 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作为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经济特 区,能够汇聚全国各地创新创业优秀 人才,是深圳发展的极大优势,也是 深圳保持改革发展活力的重要因素。

而深圳继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 键问题和深圳发展的主要动力便在于解决好人才的住房问题,人才安居工 作因此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1.1 2010 ~ 2015年的政策情况2010年5月14 0,深圳市委、市政府岀台《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的决定》(深发〔2010〕5号,以下 简称《决定》),开始把住房保障工作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才和“夹心层”群体上。

《决定》将人才划分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以及中初级人才四个层级,按照 人才不同层级所对应的条件和标准,分别采取免租入住、住房赠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多种保障方式和安 居标准。

该《决定》的出台,是深圳 住房保障进入转型发展的主要标志,也是深圳开始推动人才安居工程的标 志,其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居"城市提供了住房政策 保障。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据深圳市人社局消息,12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全文见下文。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20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20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二)具有深圳户籍;(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英,电话:83502182。

附件: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经实施的“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项目基础上,实施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和任务人才安居扩大试点通过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实施。

市、区两级政府共安排约10亿元,专项用于约20万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其中,市政府2012年安排5亿元,将为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区级政府2013年共安排5亿元,将为各区约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其中,罗湖、南山、福田三区分别安排1亿元(各2万人才);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安排0.5亿元(各1万人才);盐田、龙华、光明分别安排0.25亿元(各0.5万人才);坪山、大鹏新区分别安排0.125亿元(各0.25万人才)。

本次市级扩大试点企业约1000家。

二、试点企业确定条件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等四大支柱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二)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三)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四)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五)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

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第四条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规费缴交、地价标准、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出租的人才住房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出售的人才住房适用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人才住房规划、计划、标准以及配套政策;统筹、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建设、供应、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人才认定以及享受奖励补贴等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规划落地,提供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登记信息。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

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

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新标准: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是什么?据人社部消息,从12月1日起,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开始申请!12月1日,新引进人才可申领租房和生活补贴终于开始受理申请,全流程实现网上申请、审核及发放,申请人无需到现场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新引进人才可申领租房补贴开始申请12月1日深圳市人社局发出提醒: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定于今年12月1日实施并开始受理申请。

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政策原文)一、申请范围2016年3月23日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批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申请发放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二)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

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备注:1、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旨在为四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包括高层次人才、双创人才、新
引进人才和青年人才。

以下是深圳人才安居申请的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一)具有博导、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务或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或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端服务业务三年及以上,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双创人才
(一)在深圳市内注册成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办的初创期内,凭企业的执照
或登记证明申请。

(三)在深圳市内创新创业,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

三、新引进人才
新引进人才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海归人才,其中技术类型为甲类技能的,应当具有学科前10%的学术成果、西方国家高水平科技论文、发明创作,或具有海外高水平联合创新团
队。

(二)在海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能够为深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海外高
层次人才。

(三)在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经过严格审核,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荣誉,或在同等级别竞争中获得两项以上
的荣誉。

(四)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所或企事业单位拥有突出技术或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四、青年人才
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具有拔尖人才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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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

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

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一)本科6000元/人;(二)硕士9000元/人;(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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