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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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
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
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1.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
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12.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
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13.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6.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7.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
选;
8.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
至8名次运动员;
9.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
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三、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人才认定标准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
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
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 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 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 学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度在市政府⽹站和本部门政府⽹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中初级⼈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份证明⽂件,计划⽣育责任书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属产(⾏)业影响⼒、产(⾏)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及其⼈才录⽤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数量,在30个⼯作⽇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站上公布。

对⽤⼈单位经批准利⽤⾃有建设⽤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才优先承租。

(三)⽤⼈单位依据配租⽅案中确定的住房数量,对申请⼈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款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及经⽤⼈单位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信息材料。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市⼈⼒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作⽇内对申请⼈及其配偶、未成年⼦⼥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站上公⽰5个⼯作⽇。

(六)公⽰⽆异议或异议不成⽴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的租⾦作为保证⾦。

⽤⼈单位需要变更⼊住⼈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查验、提交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变更⼊住⼈。

第⼆⼗条⽤⼈单位或者申请⼈需要提前终⽌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深建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规模化租赁和购买第一节筹集方式第二节筹集程序第三节城中村房源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在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筹集的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应当遵循以需定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

第四条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房源;(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深港合作,促进职住平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前海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符合前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人才,以及为前海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人才进行配租。

前海人才住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是前海人才住房的主管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前海人才住房的建设活动和供应计划;(二)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租金定价、资金收支安排;(三)负责制定申请单位的遴选条件、排位规则及申请房源的上限;(四)负责制定专业人才遴选条件;(五)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管理的其他活动。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委托前海管理局局属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请、初审、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人才住房台账等。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成立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分管住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前海管理局产业促进、保税港管理、金融创新、香港事务、发展财务、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组织人事、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审定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管理事项。

总部企业、港资企业或者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应当经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六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前海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出让的,纳入土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前海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一)第三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照协议规定移交给前海管理局的配建住房。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将可享“人才安居”保障,包括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昨天召开的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记者从相关办法上了解到的消息,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住房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可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人才”分为4个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不同层级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安居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也可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免租住房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根据领军人才的级别有所差异,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须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须符合一定条件。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至每月2000元不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已婚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根据《办法》,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公共申请人。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29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深建字〔2012〕232号)的规定,我局于9月3日至9日对《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进行了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共2230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
(201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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