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合集下载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江苏省的省会。

作为一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才,为了吸引和留住这些
人才,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其中包括提供人才安居房。

下面
是南京人才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一、落户条件
1.拥有南京市户籍的本市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
会服务人才等。

2.无南京户籍的外来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才引进政策的规
定能够落户南京。

二、学历和年龄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的人才可以
申请南京市人才安居房。

2.如果申请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本段规定年龄范围内,可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条件
1.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2.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期间,在南京市聘用的离档案户籍迁至南京市的
高层次人才,可作为连续工作时限的一部分。

3.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四、家庭条件
1.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申请人在南京市符合居民住房限购政策。

五、信用条件
1.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以上是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但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申请人应详细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同时,南京市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安居房的供应,以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人才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2017年4月24日)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和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城市群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两聚一高”、“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加快促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服务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人才创业创新,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为此,我市研究出台了人才安居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

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

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三、政策的特点是什么?南京的人才安居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服务企业,面向发展。

企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用人的主体,《办法》采用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是覆盖面广,统筹兼顾。

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对象涵盖A、B、C、D、E、F六类人才,既有高层次人才,又有中初级人才。

三是措施完善,形式多样。

人才安居方式共有5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涵盖了“购、租、补”各种形式。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南京市人才安居补贴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城市的人才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

该补贴旨在帮助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在南京的生活和工作品质。

以下是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详细介绍如下。

申请条件。

1. 人才类型。

适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以及在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2. 落户要求。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房源筹建(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安居申请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1.购房资格。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二条服务对象是指在南京市创业或工作,《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认定的人才。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三条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以下简称《优诊证》)。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优诊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优诊证》样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

人才到《优诊证》里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特约门诊或者特约窗口,享受挂号、诊疗、取药优先待遇,医疗费用按其所享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障流程结账,或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条组织免费体检。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类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体检标准、体检项目,明确体检医院;人才单位所在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检工作、管理体检档案。

体检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组织健康疗养。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组织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疗养地点和疗养服务项目,每年组织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参加健康疗养。

疗养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六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由人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才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签约起一年内,在签约机构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的医保个人自付部分;通过南京市预约挂号平台,优先为签约人才提前一周预约南京地区二、三级医院专家、专科号;免费预约门诊、检查和住院,并提供根据病情需要的转诊服务。

第七条优化国际人才就医环境。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南京市人才安居补贴是指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南京市人才队伍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一种经济补贴制度。

以下是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的详细解释。

一、申请对象1.在南京市拥有相应学历或技能,取得南京户籍的高层次人才。

2.在南京市有5年以上累计工作经验,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

3.在南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1.符合南京市人才政策规定者。

2.有自有住房的人才,其住房不得高于南京市房价中位数。

3.家庭月收入不超过南京市人均月收入的3倍。

4.住房所在区域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本人必须为该住房的合法产权人或享有该住房使用权。

5.首次购买自助住房或租房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需真实填写。

2.本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近期一张电子版免冠照片。

4.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明书及房屋交易发票复印件。

5.租赁人需提供租房合同、租赁发票及租房居住证明。

6.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

7.申请人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明和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8.对于创业人员的补贴申请,还需要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先查询相关政策,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核实符合条件后,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后,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相应的住宅产权证明、合同及贷款凭证等材料。

4.经综合评审核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人才安居补贴。

五、补贴标准1.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总价的10%。

2.租房补贴标准为租金总价的3倍,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3.创业补贴标准为创办初创企业的一半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申请时间人才安居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在年初和年底,因具体政策而异,申请人可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查询具体的申请时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对于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才安居的适⽤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员。

备注:南京市⼈才安居办法适⽤企业范围1.符合我市确定的7⼤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才⼯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具体企业名录实⾏动态管理,在申报平台另⾏公布。

南京⼈才安居⽹)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本市户籍、在宁⽆⾃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申请流程1、企业对照⼈才安居适⽤范围,在⼈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统⼀社会信⽤代码”,经系统分配⾄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才安居申请。

2、各类⼈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5个⼯作⽇,公⽰⽆异议后,由企业统⼀进⾏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区(管委会)⼈社部门进⾏初审。

3、⼈才安居⼯作实⾏并联审批、按季公⽰,⼈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市房产部门。

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才的安居⽅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5个⼯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

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年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

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人才安居-人才分类

人才安居-人才分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A类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

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发[20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3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工作,确立人才竞争优势,率先建成人才强市,为打造现代化国际性创新之城、人才之都奠定坚实基础,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南京人才发展的战略取向1、牢固确立人才发展的战略地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发展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竞争。

南京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要素投入,率先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人才资源开发;要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潜力,不断激发发展活力,持续增创发展优势,关键在人才优势转化;要在激烈的全球和区域竞争中,牢牢掌握发展主动权,奋力走在科学发展前列,关键在赢得人才竞争。

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人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南京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人才优先发展地位尚未普遍确立,人才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不足,区域人才资源综合开发效率不高,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不够,人才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与城市的定位、功能和地位还不相适应等。

全市上下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切实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南京科学发展。

2、准确把握南京人才发展的战略定位。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正文:----------------------------------------------------------------------------------------------------------------------------------------------------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三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和风险实行联防联控。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

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

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是一项为了促进南京市人口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规定,在南京市购买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根据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申请人需在南京市城镇地区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屋产权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共有;购买二手住宅的,房屋产权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申请人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是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二、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需在南京市城镇地区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2. 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产权需为单独所有或共有,且购房合同已备案。

3. 申请人需具备南京市户籍或非南京市户籍但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

4. 申请人需满足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三、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2. 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约定时间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需携带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4. 派出所审核户口迁移手续,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新户口簿。

总之,南京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是一项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

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方可申请落户。

政策流程相对简单,只需提交相关材料,经过派出所审核即可。

南京人才落户凭购房合同

南京人才落户凭购房合同

1. 购房奖励政策:南京市建邺区对引进优秀人才的总部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对
其引进的人才购买建邺区内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一企一策”的安居奖励。

每套房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单位团购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建邺区一次性购买或组织其人才团队一次
性购买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的,对购房主体给予购房合同总价款1%的补助。

3. 换新改善政策:各类人才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在建邺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
给予购房人购房合同总价款1%的购房补助。

对于在建邺区以本区旧房换本区新房
的购房人,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三年内(2024年、2025年、2026年)入学时
可享受置换前或置换后对应的入学权益。

4. 购房落户政策:在南京,购房落户政策是指,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
南京户籍人员,可以通过购买住宅的方式申请落户。

具体到建邺区,若人才通过购房获得了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凭购房合同申请落户。

5. 落户条件:南京市放宽了落户条件,对于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
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综上所述,南京人才通过购房合同可以申请落户,这是南京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而实施的政策之一。

这一政策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为人才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落户途径。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1.引言1.1 概述南京作为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的涌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针对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方案,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南京人才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通过系统的分析、深入的研究和实际调研,希望能为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会对南京人才安居情况进行概述,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对南京人才安居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改进措施。

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南京人才安居的发展,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整篇文章将以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结构,全面深入地介绍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1.3 目的:本文旨在分析南京人才安居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方案,以期为南京人才安居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剖析当前人才安居政策的局限性和问题所在,以及对未来人才安居的展望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地促进南京市人才引进和留才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人才支撑。

2.正文2.1 现状分析南京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的聚集。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安居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南京的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火爆的,房价居高不下,给人才的安居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很多优秀的人才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房价而选择离开南京。

其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的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人才居住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比如,人才公寓建设不够,社区配套设施不足,社区环境不够优美等问题。

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南京的现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学区房的问题、优质医疗资源的匮乏等,给人才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我在南京啊,想申请个人才安居,那可不容易嘞。

我就像个没头的苍蝇,到处打听这申请条件。

我瞅见那办公的地儿,人来人往的,一个个脸上都带着股子急切劲儿。

我站在那儿,挠着头,心里直犯嘀咕。

我就找旁边一个看着挺面善的大哥,我问他:“大哥,这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啥啊?”大哥斜着眼睛看了我一眼,那眼神就像看个啥都不懂的小娃子,他说:“兄弟,这可复杂着呢。

首先啊,你得是个人才,啥是人才?那得有学历,还得是人家认可的学历,你要是弄个啥野鸡大学的,那可不行。

”我一听就急了,我赶忙说:“大哥,我可是正儿八经大学毕业的嘞,那学历杠杠的。

”大哥嘴角撇了撇,又说:“光有学历还不够,你得有工作,还得是那种在南京的好工作,能给南京做贡献的。

你可别弄个小破公司,整天混日子的那种。

”我心里想,我这工作虽然不是啥大富大贵的,但也是勤勤恳恳的啊。

大哥看我有点不服气的样子,又接着说:“还有嘞,你在南京得有居住的地儿吧,你要是今天住这儿,明天住那儿,像个流浪汉似的,那也不行。

”我就有点委屈了,我说:“大哥,我虽然没买房子,但是我一直租房子住得好好的啊。

”大哥笑了笑,说:“租房子住也得符合规定啊,不是你随便租个小破屋就成。

”我这心里就像猫抓似的,难受得很。

我想着我在南京打拼这么多年,就想有个安稳的地儿。

这人才安居对我来说就像个大馅饼,可这馅饼也不是那么容易吃到嘴的啊。

我又在那办公地儿转了几圈,看着墙上贴的那些个条条框框,密密麻麻的字像小蚂蚁似的。

我就想啊,这到底要咋样才能满足这些条件呢?我感觉自己就像在一个迷宫里,到处碰壁。

周围那些人也都和我差不多,有的皱着眉头,有的唉声叹气的。

我看着他们,就像看到了自己的影子。

我心里就有点气,这申请个安居咋就这么难呢?可是又能咋办呢?还得继续去弄清楚这些条件,争取能早日申请上,在南京真正有个属于自己的安稳小窝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南京人才评定办法2021新政策

南京人才评定办法2021新政策

南京人才评定办法2021新政策
20xx年6月1日起,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正式执行,有效期3年。

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己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夫妻双方均按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原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的原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已购买或已安置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七条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认可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所聘任的职务可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

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各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房产部门将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二十三条各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江北新区等条件成熟的区(管委会)可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源的筹集渠道:(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二)江北新区及开发区、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

配建应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持有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各区(管委会)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

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A、B、C类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D、E、F类人才租赁补贴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补贴30%。

第三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

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

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四条人社、房产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