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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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劳社医[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通知
(劳社医〔2008〕1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五有”目标要求,构建和谐医保,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以2005-2007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水平为参考,在原结算控制指标基础上,调整幅度以10%为基准,综合考虑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收治病人结构变化、全年稽核和诚信评定情况、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等因素调增或调减,最高调增幅度不超过25%。

(二)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服务参保人群量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考核办法仍按《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执行。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部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调增指标,是为了鼓励参保人员进社区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果,降低参保人员负担。

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部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群、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要求,将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低于原指标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8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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