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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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宁政办发〔2017〕19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对标找差、争先创优。

到2020年,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包容和支持创新发展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创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人才、技术、知识、数据资源更加丰富,制造业新模式、农业新业态、服务业新领域得到拓展深化,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以智造经济、数字经济、创意经济、绿色经济、生物经济、分享经济为阶段性重点的新兴经济业态逐步成为新的增长引擎,以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为标志,新旧动能实现平稳接续、协同发力,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逐步形成。

二、建立政府改革创新便捷服务新模式(一)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1.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改革。

加快“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到2017年10月底前,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宁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市政务办牵头,各区、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清理,重点对市设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务办牵头,各部门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2)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6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高新园区全链审批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8〕68号),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涉企审批更加高效。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宁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8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办法(一)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58元(31元普调标准+27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二)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6%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高龄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增发30元、50元、70元调整为40元、60元、80元。

二、实施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调整资金列支渠道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10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007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法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结合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南京市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整合反洗钱信息资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制定具体方案,构筑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体系,建立起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公安局、安全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房产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市法院、检察院等16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中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为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指定,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三、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

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宁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整顿烟草市场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

原市打击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烟草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整顿烟草市场领导小组。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一、南京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组长:陈家宝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组长:XXX 副市长成员:刘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汪振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审计局局长张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陶隆福市发改委副主任闵慧市经委副主任郑加强市科技局副局长马和欣市工商局局长徐俊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德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夏德智市统计局副局长姜愉斌市物价局副局长陆广陵市工商局副局长杜国市质监局副局长顾昆林市环保局副局长何俊廷市商贸局副局长翟善喜市外经贸局副局长吴家铎市国税局副局长郑良市地税局副局长王伯安市乡镇局副局长马巧生市经协办副主任胡昇荣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李冰市工商联副会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汪振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和欣、闵慧、王伯安、陆广陵同志任副主任。

二、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市长副组长:刘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汪振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玉生市法院副院长许爱民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闵慧市经委副主任朱晓煜市发改委副主任、口岸委主任邹建平市建委副主任黄榕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钟市外经贸局助理巡视员任刚市公安局党组成员、经侦支队支队长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吕双琴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徐卫华市审计局副局长王秀洲市物价局副局长施靖鸣市工商局助理巡视员陈锁良市质监局副局长华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诸渊深市安监局副局长李宜武市市容局副局长张小琴市交通局局长助理张永奇市农林局副局长徐开利市文化局副局长黄义龙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施正东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俊才市广电局副局长许庭新市国税局副局长郑良市地税局副局长周益彬市商贸局副局长李高正市供销社副主任胡昇荣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李定华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高杰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汪振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闵慧、周益彬、施靖鸣、陈锁良、华文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宁政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罗群副市长副主任: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丛跃滋市安监局局长黄新国市公安局巡视员闵慧市总工会副主席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厉健康南京警备区后勤部部长吴平市法院副院长张兰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曲浴宙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王德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能武市发改委巡视员周文彪市经信委副主任毛龙泉市住建委副主任刘小斌市科委副主任、知识产权局局长丁海洋市规划局纪检组长胡小翔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局长高景峰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任晓明市教育局副巡视员朱生根市城管局副局长石小宁市民政局副巡视员陶国中市司法局副局长钱建宁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建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晓庆市国土局副巡视员郑永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小春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文林市农委副巡视员施坚市文广新局副巡视员黄义龙市卫生局副巡视员方贵平市环保局副局长唐文彬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陆广陵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健强市质监局副局长王加亮市旅游园林局副局级刘中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徐利国市人防办副主任王裔华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徐徐市地震局副局长梅福贵市气象局纪检副组长宋儒卿南京海事局副局长严良市编办副主任吕瑞祥南京邮政局副局长王伟团市委副书记余清市妇联副主席金明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副主任倪加成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副主任李建市供销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丁辉宇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南京日报社副总编辑赵卫朝南京广电集团党委委员、南京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兆杰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吕晓峰南京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丛跃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宁政发[2012]312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2]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7日南京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全市推进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发展服务业的统筹协调力度,通过全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制订我市推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战略和举措,审定全市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计划目标,分析、研究和部署阶段性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

(二)协调推进服务业发展中跨部门、跨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需要着力推进的各类重点和难点。

(三)研究解决现行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或不同法规体系存在矛盾的各类问题。

(四)实施“案例”制度,形成高效的服务业综合协调机制。

(五)推进服务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市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委、投促委、财政局、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司法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园林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金融办、会展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主席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沈健同志担任,副主席由副市长李琦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黄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沈琪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宁政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政发(2007)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6年,全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就业再就业局势平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33%,统筹城乡市场就业机制基本建立,新增就业人数突破20万;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累计参保人数达700万;扩面征缴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征收总量突破100亿元。

为肯定成绩,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协调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南京,市政府决定授予玄武区人民政府等58个单位“2006年度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徐梅等101人“2006年度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等61个单位“南京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沈洁等93名同志“南京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市上下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做出更大贡献!附件:1、南京市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2、南京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一:南京市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58家)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妇联市残联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银行南京港口集团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江苏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南京医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玉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南京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克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先进个人(101人)徐梅董宗波董卫军蒋励胡恒义徐学竹赵友生卢小兵刘传军延振宁张贻乐王宝庆姜辉张士凯李艳张焰朱增辉金明戴志荣吴宜军潘道红王萍沈乃信姚树昌王世新袁建祥蒋晓文缪卫华蒋正权田海燕郭玉宁刘宝兰王永存梁晓峰张礼娟陈小兰毛燕梅柴剑余文美黄薇陈留桢刘健滕岷军李莉马达王安幸陈春梅石磊杨宁坚吴庆芳彭锡明喻卫民伍军谊吴义孙熠李钧李建英汤真如查妍沈栋伟朱朝全易国富郭筱兰杨林李蓉厉静XXX 裴文亚井红李恒杨振荣许凌陈时勤张燕郝璐璐蒋建敏袁苏吴庆生周静波潘坚武李孟伦杨铭阎悦张志平张臻陈国平姚志华杨琳傅丽峰张剑敏王学琰仇莉萍周烨袁静梁志军严晓东朱宁于家兰陈忠伍伍劼王伟附件二:南京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61家)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市地税局税政三处市审计局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白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秦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鼓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栖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雨花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工资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市地税局建邺税务分局市地税局雨花台税务分局市轻纺集团市商贸局南京第二热电厂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务局南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宁三环富士电气有限公司西门子数控(南京)有限公司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南京金丝利喜来登酒店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南京卷烟厂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陵拜耳聚氨酯有限公司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菲尼克斯亚太电气(南京)有限公司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二、先进个人(93人)沈洁李春景张益民叶玲陈珊艺刘媛张燕蕾蒋志春单嘉宁郑宁兆顾宝国余其刚周卫平沈金华陆正兰陈小玲朱剑秋闵玉玲赵元龙刘枫余向红方世伟张辉张海雁翁崇美马强刘建胜樊学龙张爽郭文英吴汉平桂余井张岩桂荣佳吕喆华王有才邵福强刘颖钱军肖锦生孙法春姚德俊吴崎长梁明霞蔡雨清胡吉平秦学云高帆李旭东赵文平陈秀琴戴世敏张伟华刘德才龚念荣孙佳斌刘军英程霞王国民闵启荣徐永新赵凌XXX 朱伟王春君倪娜郭晓东顾波戴玲王运才蒋萍何卫国徐永红邵南梁美芳杨红任淑芳胡安临彭胜和马国珍缪朝晖金轶谢英周迪郑重谢民王媞吴娴黄永华王沛丰赵秋灵刘安花金伟。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宁政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2008年8月)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收费性质及用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

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宁政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宁政发〔2017〕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积极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附件1:《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措施、江苏省行动纲要、南京市实施方案及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

(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江北新区、各相关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二)拓展服务业吸引外资领域。

借鉴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积极配合我省向国家争取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领域对外开放先行先试。

加快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附件2:《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重点推进为先进制造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宁财教[2011]299号、宁人社[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宁财教〔2011〕299号、宁人社〔2011〕199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0-2011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0]293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免学费政策的覆盖范围比例和认定标准从2010-2011学年起,将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对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并将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比例从5%(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提高到6%。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三)孤残子女;(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五)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未达到6%免学费比例的,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认定补足。

二、免除学费的经费补助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具体措施和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宁财教规字[2010]1号)的要求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宁委[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委〔2010〕383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省民营经济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市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优化民间投资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总量上有新突破,增长方式上有新转变,产业布局上有新调整,企业素质上有新提高,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季建业市委副书记、市长第一副组长:陈绍泽市委副书记副组长:沈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钱继红市委常委、统战部长赵晓江市委常委、副市长XXX 副市长成员:翁国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宋璐市政府副秘书长曲浴宙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文生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甘继勇市督察办副主任黄澜市发改委主任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周金良市住建委主任黄河市科委主任储永宏市财政局局长马和欣市工商局局长孔秋云市投促委主任李利江市商务局局长郑建宁市监察局副局长陈舒泛市教育局副局长黄新国市公安局巡视员赵军市民政局副局长杜家兵市人社局副巡视员丁和庚市国土局副局长夏德智市统计局副局长周奇市物价局副局长杜国市质监局副局长郝健市投促委副主任胡昇荣市金融办副主任刘久根市环保局副局长张际宁市规划局副局长郑晓明市旅游园林局副局长彭年龙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胡万进市卫生局局长费佳伟市体育局副局长沈宁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唐跃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冰市工商联副主席沈晓红南京海关副关长钱吉生南京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金明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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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

(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三、贴息金额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展期、逾期不贴息。

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经办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独立核贷
各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办法和要求,自主决定贷款的担保方式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放贷。

相关市场风险由企业和银行承担,政府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贷款贴息程序
(一)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近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贴息备案。

(二)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吸纳就业情况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三)市财政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宣传、发放、收回和管理工作,及时统计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发放笔数、发放金额、还款金额及余额等)。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严格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资格认定、备
案和核查工作,贷款所在区县配合做好吸纳就业情况核定、政策宣传及跟踪服务工作。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做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核拨工作。

七、原五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贴息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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