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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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三、贴息金额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展期、逾期不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经办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独立核贷
各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办法和要求,自主决定贷款的担保方式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放贷。相关市场风险由企业和银行承担,政府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贷款贴息程序
(一)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近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贴息备案。
(二)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吸纳就业情况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三)市财政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宣传、发放、收回和管理工作,及时统计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发放笔数、发放金额、还款金额及余额等)。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严格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资格认定、备
案和核查工作,贷款所在区县配合做好吸纳就业情况核定、政策宣传及跟踪服务工作。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做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核拨工作。
七、原五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贴息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