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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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河航运船舶、船舶人员、货物装卸、港口作业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内河航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内河航运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三)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处理内河航运安全事故;(五)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行、停泊、作业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货物装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货物装卸应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三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货物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货物滑落、倾覆等事故发生。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内河航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援等程序。

第十六条船舶、货物装卸、港口作业等环节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企业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航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维修等业务的航运企业。

第三条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章诚信管理内容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准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合同履行率达到98%以上。

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并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维修管理,确保船舶维修质量,提高船舶维修服务水平。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代理和船舶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第三章诚信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设立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诚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信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信用水平。

第四章诚信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客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对其诚信管理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运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诚信是指航运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实交易,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声誉。

第四条航运企业的诚信管理应当依法有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监督有力。

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将诚信经营、风险防范、责任担当等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员工日常培训计划,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员工传达企业的诚信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体系,健全内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开、公正、公平处理内部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和业内机构加强诚信管理宣传,提高消费者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诚信管理制度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经营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经营责任,并将责任制度与考核、奖惩等挂钩。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各个环节,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

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内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腐败防范制度,加强腐败风险管理,防范腐败风险,确保企业的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依法守信、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公司信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流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预防为主,惩防结合;3.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4.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物流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财务状况评价:包括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现金流等;3. 诚信经营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4. 法律法规遵守评价: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制度等。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七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以下措施:1. 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及时更新信用档案;2.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员工、合作伙伴,加强监管,督促整改;3.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员工、合作伙伴,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4.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员工、合作伙伴,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1. 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合作;2. 限制参与公司重要项目;3. 取消合作资格;4.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第九条物流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外部信息交流。

第十条物流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包括:1. 各部门间信用评价结果共享;2. 员工、合作伙伴信用档案共享;3. 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情况共享。

第十一条物流公司外部信用信息交流包括:1. 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2. 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3. 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安全管理,提高民航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奖惩分明,责任到人;(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诚信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诚信管理职责。

第五条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诚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诚信宣传教育;(三)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查处;(四)建立安全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

第三章安全诚信教育培训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将安全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诚信教育培训。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民航安全诚信意识;(三)民航安全操作规程;(四)民航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诚信考核与评价第十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一)遵守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三)参与安全诚信活动情况;(四)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安全诚信奖惩第十三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诚信奖励基金,对在安全诚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批评教育;(二)扣发奖金;(三)降职、撤职;(四)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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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

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
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三)海事机构的评价结论及相关证据;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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