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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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基本要求(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管医师、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者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允许权由其法定(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允许权时,应当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允许书保存在病历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允许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允许书。

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允许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者知情允许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者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实施麻醉;(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使用具有毒性或者成隐性的药物;(九)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十)普通情况下没有危(wei)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十一)技术本身没有生命危(wei)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十二)在急诊或者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者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一、医疗告知的定义医疗告知,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包括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等方面。

二、医疗告知的必要性医疗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医疗告知也是尊重患者权益的表现,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通过充分告知,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告知的内容医疗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病情诊断: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的诊断结果,以及该疾病的起因、发展过程和可能的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以及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和风险。

3. 手术风险: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包括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

4. 药物副作用: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以便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 诊疗费用: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诊疗费用的大致范围,以便患者做好资金准备。

四、医疗告知的方式医疗告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

1. 口头告知:指医生通过口头语言向患者及其家属传达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

2. 书面告知:指医生将重要信息整理成书面形式,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3. 电子告知:指医生通过电子媒介,如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患者或其家属发送诊疗信息。

五、医疗告知的法规在医疗告知过程中,医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告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相关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在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和义务
引言
医生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承担着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

在行使职业职责的同时,医生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医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医生的职业责任
医生的主要职业责任是治疗病人和救治患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本着保护患者安全、尽力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去治疗患者,并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此外,医生还应提高自身的医学救治水平,不断研究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医生的职业义务
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医生必须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

医生应对他们所做的一切负责,尤其是对于患者的安全和生命安全。

医生还应尽量帮助患者,满足其福利需求,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医疗机密。

此外,医生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检查、手术等的具体内容和风险。

医生还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责任
医生在行使职业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疏忽、过失、故意伤害等情况,这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医生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医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医生是一个高度负责任、职业性强的职业。

医生的职业职责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责任,都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告知,是一系统且庞大的学术内容,也是目前医患双方都很关注的问题。

其中,医生群体是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医生队伍中存在着各级各类人员,如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研究生、博士生等,究竟哪些人员具有知情同意告知的资格,怎样具体履行告知?笔者查阅了很多文献,发现我国目前对此尚无完整的具体表述。

随着医疗告知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具体明确或区分医生的告知义务,将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首先,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具有合法的履行告知义务资格,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是在校医学生到医院实习及进修医生等,能否在临床实践中开展告知工作。

笔者的观点是,对实习医学生来说,肯定不行,对进修医师的情况需要加以讨论。

进修医生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只不过是临时变换工作地点而已。

进修医生到新单位进修学习,是有行医资格的。

既然如此,也就有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

但由于进修医生不是本医疗机构的职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争议,还得由本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进修医生在履行告知并签字后,一定要有带教医生的签字。

这种带教医生的签字,可视为是授权行为。

对于在读临床研究生及博士生能否履行告知的问题,也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从学校直接考取、没有执业资格的研究生或博士生,在临床实践中是不具有向患者进行告知的权利的。

另一种是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临床行医若干年后又考取的硕士生、博士生,是可以履行知情告知并进行独立签字的。

笔者认为,确定医生是否具有独自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之所以这样考虑,根本原因是医师只要获取了执业资格,也就具有了履行相应义务的资格。

后一类研究生或博士生不读硕士或者博士,到其他医院进修都具有行医资格,何况是进一步学习深造呢?其次,在具有履行告知资格的医师中,不同内容的告知也是需要细区分的。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提供相关医疗信息的一项法律义务。

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对患者的医疗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医师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告知义务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医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确保患者理解所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和后果。

医师应当以平等、尊重、真实和公正的态度与患者沟通,避免隐瞒或歧视患者。

2.提供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与诊断、治疗、预后等相关的医疗信息。

医师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并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

医师应当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不确定性、治疗效果、可能的替代方案等进行全面的告知。

3.考虑患者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特点: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尊重患者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特点。

针对不同患者,医师应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和语言,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

医师还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决策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4.充分告知治疗方案和风险:医师应当对治疗方案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良反应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充分告知。

医师应当与患者充分讨论治疗的目的、过程和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以及可能对患者生活质量和长期健康状况产生的影响。

医师还应当告知患者治疗的可能效果和预期结果。

5.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医师应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并确保患者对于治疗方案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医师应当积极提供有关治疗方案的信息,但不能代替患者做出决策。

医师应当为患者提供充分时间和支持,帮助患者对各种选择进行理性判断,并与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共同作出医疗决策。

6.考虑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

医师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的医疗信息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总之,医师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伦理和法律规范的重要要求,有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医疗行为告知制度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需要在进行治疗、手术或者其他医疗行为前,向患者和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征得患者的同意,确保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具体的治疗方案或手术操作。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信任,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给患者,使其能够全面了解自身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医生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阐明病情的严重性、治疗的可行性、风险和不良后果,以及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手术或其他介入性医疗行为的患者,还应当告知他们有关手术的具体步骤、风险和预后等信息。

首先,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可以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相应的风险和后果,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告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医疗决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和沟通。

通过向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医生能够增强患者对自己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患者在了解医疗信息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积极地与医生交流,共同制定治疗方案,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再次,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可以提升医疗质量。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医生能够获得患者的积极配合和理解,从而提高治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患者了解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后,可以更好地配合医生的治疗,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和纠纷。

最后,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可以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由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往往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实施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医疗行为告知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医生可能存在信息传达不全面或不准确的问题,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夸大或隐藏事实等情况。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与病患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透亮顺畅,保障病患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与病患满意度。

2. 病情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病情 2.1.1 医生在诊断明确后,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

2.1.2 医生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2.1.3 医生应及时回答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乐观进行必需的解释与沟通。

2.2 病情告知记录 2.2.1 医生在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病情后,应书面记录相关内容,并由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2.2 病情告知记录应包含告知时间、告知内容、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等信息。

3. 知情同意程序3.1 医生应充分敬重病患的自主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病患的知情权。

3.2 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医生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介绍治疗措施、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等信息,并供应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3.3 医生应帮助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治疗方案的内容,并回答其提出的疑问。

3.4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4. 知情同意书4.1 医生在知情同意程序完成后,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知情同意书。

4.2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的费用情况—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4.3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理解并自己乐意接受治疗方案后,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4.4 知情同意书应妥当保管,作为医患双方权益保障的紧要依据。

5. 特殊情况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5.1 病情危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但应在紧急后尽快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知情同意程序。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7、使用高值药物、材料的告知:高价值药品、医用材料的使用应当告知患者 或其家属,需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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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头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 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 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在向患者或 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 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但应 当作必要的记录,予以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 义务。包括: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 腹腔穿刺、上颌窦穿刺、阴道镜检查、脑电图、 肌电图、表浅点状痣 激光治疗、尿动力学检查 (插尿管)、外周静脉切开、间接检眼镜巩膜压 陷检查、直接、间接喉镜检查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 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 询;但是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56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情况严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造成医疗事故的,除依照条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责令 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告知的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 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执业医师法》第26条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即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对告知的范围作了更 为明确的规定,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1.前言为了确保医院的医疗服务及医患关系的规范化和合法性,提高患者的知情决策本领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规定本《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2.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医院内的医生在与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供应必需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相关医疗措施及可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代价、可能的副作用等内容。

2.2 关键信息告知医生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对这些信息特别知情:—治疗方法的可行性和效果;—治疗的重点风险和可能的副作用;—假如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采取其他治疗方法的,应告知其他治疗方法的可行性、疗效和可能的相关风险。

2.3 书面告知医生应当将告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要求患者签字确认。

医生告知记录应包含以下要素:—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医生姓名、职称;—医疗诊断、病情描述;—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及效果、可能的风险、代价、副作用等。

3.知情同意3.1 患者同意在医生做出医疗决策之前,应当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患者同意应明确、自己乐意、无强制和诳骗行为,并应当用书面形式确认。

如患者无法签字确认,应有2名以上见证人对患者的同意表示进行书面证明。

3.2 失能患者的知情同意对于无法表达本身意愿的失能患者,需征得其合法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监护人应代表患者作出医疗决策。

4.不同意医疗措施的处理4.1 患者不同意当患者不同意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时,医生应敬重患者的意愿,但应就患者选择的后果事先告知患者,同时应向患者说明其他可能的医疗措施及其风险、效果、代价等信息,尽力供应全面的医疗建议。

4.2 医生不同意患者决策当医生认为患者决策有利于其健康和病愈,并符合医疗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时,医生可以供应进一步的医学解释,建议患者重新考虑,并明确告知可能的风险。

4.3 不同意医疗措施的书面记录当患者明确不同意医疗措施时,医生应将患者的选择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要求患者签字确认。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

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至患者床旁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

发放《告病员书》,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必须向病人或家属作病情解释交待,达成共识,争取病人及家属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

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临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正确履行这项义务是新形势下医院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全面落实“以患者为中心”工作方针,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师有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告知的内容必须是“如实”的。

所谓“如实”告知,就是要把诊断的实际情况全面地告诉患者和家属,不能告诉虚假的情况,也不能遗漏重要的信息。

也就是说,医生告知的内容首先必须是真实的,其次还应该是全面的。

关于医生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这比较好理解和把握,而医生告知的内容怎样才能算“全面”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医师告知的内容具体包括:(1)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2)病情和诊断计划、方案;(3)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4)治疗方法的利益、临床转归、预后等,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5)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和方法;(6)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证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7)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复诊时间、需复诊时携带的资料;(8)药品的保存方法和服用方法;(9)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利益有关的内容;(10)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和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11)医疗费用等其他事宜。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医生可以不告知患者,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告知可能给患者本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应该告知患者家属);因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因患者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道的传统治疗、常规性治疗的固有风险;患者明确表明无须向他告知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结核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简介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内容1. 医疗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的风险、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2. 告知的方式和时间:-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决策点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3. 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明确知悉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等信息后,应当自主作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接受医疗服务。

-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4. 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向患者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患者对未尽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提出投诉或索赔的权利。

目的与意义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该制度能够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医疗决策。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告知义务有助于提升其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医生和患者的信任和沟通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会出现疏漏和不满足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例,来分步骤阐述医生的告知义务。

1.案例背景小王因为患了支气管炎,到某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一些药物,但是他并没有向小王说明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小王也没有主动问。

然而在药物使用的过程中,小王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导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最后还要住院治疗。

2.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义务,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疾病的状况、治疗方案、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应当基于患者的理解能力和知情意愿进行告知,并在医疗记录中留下书面记录。

医生告知的目的是让患者做出了解和接受的决定,这有助于保障医患交流的诚信和信任。

3.医生的疏漏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医生没有向小王进行详细的告知,虽然药物也被赋予了治疗价值,但是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副作用和使用风险,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和身体的严重恶化。

这样的疏漏问题是不应该出现在医生的告知义务中的。

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就可以通过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诉,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要求医生向其道歉,并且向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5.结论在医患交流中,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这有助于提高医患信任度和沟通的效率,避免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的发生。

因此,医生在实践中也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交流技能,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为患者的健康和福利而努力。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享有“告知权”,那么,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一起来看看吧!一、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没有证据,该如何收集证据?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

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

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

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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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患方得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得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得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得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得医疗行为质疑得能力,而医生得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得知情权,体现法律得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得“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得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得知情权,而引发得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得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就是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

无论就是药物治疗还就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得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得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就是人得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得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得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得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得完整性仅以对该人得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得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得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得义务。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得需要,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得健康服务为宗旨,它得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就是医疗风险得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得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得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得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当事人就是自身利益得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得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得权利,做出合理得判断,这就是意思自治得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得理解、同意得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得方式履行自己得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得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

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选择,尤其就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与当事人对医疗得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得《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得应就是病人得健康,医生要凭自己得道德意识与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得生命得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得医学技术。

”作为道德义务得法律化,告知义务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得必然延伸,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得具体化.确立医生得告知义务,保护患方得知情权就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得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得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得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得几率,医疗行为即就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就是我们亟待解决得一个课题。

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与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得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就是不公平得.同时,医疗中有许多得未知领域,患者得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得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得创造性,使她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得误区。

这样不仅对医学得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得角度来瞧,应允许进行非常规得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得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

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得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

当然对于患者得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得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得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得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二、医生告知义务得内容医生得医疗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得抽象危险性,但有得危险通常被认为就是适当得、允许得,称为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针对得就是常规性医疗,传统医疗得固有危险有些就是不必告知也应为患方所知得,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消炎药有刺激肠胃得作用等.有些则就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得,例如,由于患者得特异体质,无法预测得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得意外情形所导致得各种危害后果,即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就是医疗行为适法性得理论基础之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范,难以避免得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应予以告知得就是医疗行为得非常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得生命、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得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得药物疗法所带来得危险,在这些医疗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行全面、真实、有效得说明,以取得患方得理解与同意。

笔者认为,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二、医生应告知诊断得病因;三、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得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得理由;四、告知将要实施得医疗行为及内容;五、告知医疗行为得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六、告知该行为不实施得后果;七、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得危险;八、告知医疗行为成功得几率;九、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得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得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在承认医生得告知义务得同时也要承认医生有一定得自由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就是一对矛盾得共生体,二者就是此消彼长得关系,告知义务就是医生对医疗行为得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得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得理解、同意,强调得就是患者得知情权与患者得自主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强调得就是医生对于医疗方案选择、医疗事务处理得决定权。

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就是不足取得,不受限制得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医疗权利得滥用,使患者论为医疗得客体,侵害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得积极性,而且使医疗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就是一种损害。

笔者认为,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得知情权给予必要得限制,包括:一、医疗行为得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得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得必要;二、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得症状而不必说明;三、患者自愿放弃医生得说明义务;四、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五、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六、根据治疗得目得,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得角度瞧,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医生在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得情况下,有义务劝导患方转诊、转院,即转诊得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转诊、转院得劝导义务实际上就是医院对于本院得临床设备、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及医生得专业所长、临床经验等重要信息得告知义务得必然延伸,因为患者选择医院就是建立在对医生得信赖之上。

事实上,医生就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展开适当得治疗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患者并不知情,实践中许多医疗纠纷都就是因为医院在不具备条件得情况下,贸然收治病人,结果造成了医疗事故,或者延误了治疗时机。

因此在特定得条件下,使医生承担转院、转诊得告知义务,就是保护患方得知情权,维护患方利益,避免贻误治疗时机所必需得。

三、确定医生告知义务得法律意义医生告知义务得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医生告知义务得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就是治疗义务得一部分,就是从治疗义务中派生出来得一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告知义务就是与治疗义务并列得一类独立义务。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于医疗契约履行得整个过程中,它先于治疗义务而存在,与治疗义务得内容、目得均不相同,应该认为就是一类独立得义务。

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方得理解与同意会在法律上产生如下效果:构成医疗行为得合法性要件,医生得告知就是确定医疗行为得前提,在患方同意得范围内,医疗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医生得告知与患方得理解、同意,具有在医患之间分担风险得作用。

如果医生已经告知患方实施某些具有侵袭性得重大治疗行为得风险性,患方理解并同意医生得行为,在医方无过错得情况下,一旦出现医疗失败,或发生副作用、并发症,医生可以免责。

这里患方承担得只就是医疗固有得风险、意外风险造成得损害,并且这就是建立在医生对风险得全面有效得告知之上得。

医生不得单纯告知患者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得赔偿责任。

否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实践中医院要求患方签署发生意外概不负责得所谓承诺书或同意书之类得文件,应认定无效。

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得法律后果,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实施侵袭性得医疗行为或者超出患方同意范围而实施治疗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也就就是侵害了患方得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指患方有权知悉医方施加到患者身上得医疗行为及其风险后果,因此说知情权得实质就是保护患者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侵权损害赔偿得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得生活费、补助费等等,造成肢体残损等严重后果得,还应给付其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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