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1998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经纪活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活动,并取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技术经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技术经纪资格培训:(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二)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中介活动技能;(五)申请技术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八条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凭取得的《经纪资格证书》并经专门考试合格,取得《技术经济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九条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教学大纲制定,由市科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 > 其它各委【法规名称】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文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颁布日期】1997—09—11 【实施日期】1997-09-1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服务功能的逐步完善,技术经纪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
技术经纪是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内容的深化,依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熟悉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的技术经纪人是提高技术合同成交率,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活跃与繁荣技术市场的重要工作内容。
目前在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件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对技术经纪业和技术经纪人的规范,有的省市已专门制定了地方性的技术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对促进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业务素质,根据《“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技术经纪业的实际,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并编制了《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过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内容征求过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印发给你们,望在组织地方技术经纪人培训和资格考核中参照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14修订)(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
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房地产的经纪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管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局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后,可以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但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三)有经营宗旨明确的组织章程;(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二)有2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或者有担保人提供价值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三)有固定的经纪活动场所;(四)申请前的3年内无犯罪记录。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市场,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
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本市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的经纪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管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局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经纪人员资格证》后,可以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但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申请成立经纪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三)有经营宗旨明确的组织章程;(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请成为个体经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上海市经纪人员资格证》;(二)有2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或者有担保人提供价值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三)有固定的经纪活动场所;(四)申请前的3年内无犯罪记录。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经纪活动,增进经纪业进展,保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同意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效劳,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志愿、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爱惜。
第六条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执业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记录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治理,指导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区、县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治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计划、和谐、指导等治理工作。
第七条鼓舞成立经纪业风险预备金、保证金等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执业经纪人的条件第八条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九条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
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申请经纪执业注册:(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二)在本市有固定居处;(三)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惩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法的除外;(三)撤消经纪执业证书未满三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沪人[2001]147号 2001年9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人才人事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是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和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以下简称人才中介员)和上海市人才中介师(以下简称人才中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或注册后,在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三)获硕士学位或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四)获博士学位;(五)本规定发布前,按规定已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相近管理工作满1年。
(六)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获得《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基本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获得《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独立开展人才中介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申领《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也是持证者独立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工作的依据。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0号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纪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中介,并据此获取佣金的个人或者机构。
经纪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或者经委托人授权而从事代理业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条中介活动的准则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介业务范围经纪人可以从事各类商品、技术贸易和其他商业领域的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监督机构本市工商、财税、物价、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登记注册个人和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第七条个人申请的条件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或者财产作为担保。
第八条个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本人的户籍、身份证明;(二)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文书;(三)资金或者财产担保的证书;(四)其他必要的证书或者材料。
上海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要求
上海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要求
为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职业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的相关要求。
一、评定条件
1. 申报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经纪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经纪人证书,且服从在华居留管理。
2. 具备一定的从业时间。
如申报初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技术经纪工作经验;申报中级职称,须有3年以上技术经纪工作经验;申报高级职称,须有5年以上技术经纪工作经验。
3. 根据不同职称,须取得相应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
如申报初级职称须获得10学分以上;申报中级职称须获得20学分以上;申报高级职称须获得30学分以上。
4. 没有严重违反《技术经纪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行为记录。
二、评定流程和标准
1. 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证明及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级评委会。
2. 评级评委会对申报人的资格、业绩及持续学习情况进行审核。
3. 评级评委会的评定标准包括:业务水平、案例评价、客户满意度、
专业精神、职业素养等方面。
4.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申报人的职称为初级、中级或高级技术经纪人。
以上就是上海市规定的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的主要要求,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纪人已经成为交易和行业发展的重要角色之一。
无论是在房地产、娱乐、体育、金融等各个领域,经纪人的作用都非常重要。
为了提高经纪人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纪人管理办法。
下面就对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经纪人的定义及分类经纪人广义上指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时,代表他人进行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狭义上,经纪人特指在房地产、金融、娱乐、体育等领域中,以专业化的方式、通过代理、咨询、中介等方式,以获取报酬为主要目的,从事信息传递、财务咨询、经纪服务等组织形式的行业从业人员。
从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的角度,将经纪人分为以下四类:商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和金融顾问。
商业经纪人是一种专业服务提供者,他们在人际关系的网络中寻找交易机会,并代表客户完成商业交易。
商业经纪人熟悉相关业务,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房地产经纪人是一个人或组织机构,涉及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中介服务。
包括代表房主或买家进行买卖、咨询、评估、拍卖、租赁等业务。
证券经纪人是金融服务中的一种,在证券市场购买和出售证券,向客户提供股票等资产和资讯方面的咨询服务。
金融顾问主要是提供专业的金融规划建议和推荐金融产品,参与产品销售过程的金融从业人员。
二、经纪人管理要求1、从业资格要求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求与所从事领域有关。
商业经纪人的资质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网络、专业知识、交易技巧等;房地产经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证券经纪人需要通过国家认可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金融顾问则需要持有经济师、会计师、基金专业人员等资格证书。
2、从业行为规范经纪人在从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些行为规范和业务准则。
比如,商业经纪人需要保护客户隐私、遵守合同条款,以及在合规框架下为客户创造利益等。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保密客户信息、遵循法律规定、透明公开价格等。
证券经纪人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等。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交易准则第三章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第四章技术市场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交易准则第五条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沪科合[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合〔2012〕2号)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和繁荣本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引导支持技术经纪人发展的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和上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营造技术经纪发展环境,建立技术经纪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推动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机构是指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依法取得技术经纪经营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技术经纪经营范围,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并拥有符合《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执业技术经纪人;(二)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参与上海市技术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且两年内无失信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规定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在技术经纪机构中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上海_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技术成果的合理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检测、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技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三)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技术市场公平竞争;(四)坚持开放合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技术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章技术开发与推广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提高技术研发能力。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建立健全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
高技术应用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三章技术转让与服务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转让活动,促进技术成果的共享和利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技术交易平台,为技术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技术转让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障技术成果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技术经纪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向来进行中级复合型技术经纪人才的培养 ; 通过开设 技术经纪高级研修班 , 对 中级技术经纪人进行继续教
育, 提供一个 吸取新知识提升 自 我 的平台 , 也提供一
和保障公益性技术经纪组织 的发展 ;制定激励机制 , 对 完成 技 术 转 移项 目多 的 机 构 和个 人 采取 一 定 的奖
发展 成熟 的技 术经 纪业 。上 海作 为 国 际化 的大都 市 、
好 的信誉 , 共 同开拓市场 , 使技术经纪机构能健康有 序 的成长。
3 . 2 技 术 中介
我国的经济中心 ,要想在激烈的竞争 中站稳脚步 , 更 要加快发展技术经纪业 , 通过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 纪人的桥梁作用 , 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的步伐 , 提高
和计划 、 编写针对性 的教材、 聘请有技术转移经验 的 教师 , 可采用校企联合培养 、 国内外联合培养等多种
培养方式 ,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 国内教学与 国外教学
相结合 , 与时俱进 , 循序渐进地壮大高水平复合 型的
技术经纪人队伍。
4 总结
在一个 日益以技术为驱动力 的市场经济 中, 想要 促 进地 区经济发展 , 提高经济竞争力 , 就必须有一个
科技成果转化率 ,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撑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
技术 中介机构首先要认真学 习政府部 门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 , 并制定机构内部的规范和条例 , 以
对技术经纪人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 , 要求技术经纪人 做到诚实守信 , 遵守法律法规 , 有良 好 的职业道德 , 保
合理的定位 , 明确 自己的服务群体和对象 , 努力拓展
服务项 目,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 提高竞争意识 ; 再次机 构要精简人员 , 招聘 高水平 的技术经纪人 , 合理安排 人员结构 ;最后 多与 国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交 流, 借鉴外 国技术中介 的运作模式 , 拓宽技术转移的 思路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沪工商市[2004]28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4〕286号)各分局:《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加强对执业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是执业经纪人依法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业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照《条例》规定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各类执业经纪人和各经纪组织。
第四条(审验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主管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文化、体育、产权、气象及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经纪企业的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各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房地产、消费品、旧机动车、道路配载运输、技术、职业介绍、人才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第五条(审验期限)经纪执业证书每两年审验一次。
执业经纪人自经纪执业证书核发之月开始计算,在审验期届满后3个月内,由其所在经纪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审验。
第六条(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执业经纪证书审验的经纪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二)经纪执业证书原件及执业经纪人信息卡;(三)所在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技术经纪与技术经纪人
2.技术经纪人(上海层面)
上海科委、工商局《上海市技术经纪废止)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 经纪活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 易而从事活动,并取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居间
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一 种商业行为。
特点:初级形式/广泛采用/实质就是牵线搭桥。
(2)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 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
特点: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属委托人
(3)行纪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一种商业行为。
5.技术经纪活动方式 ,上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已影响和辐射带动区域联动与发展,形成了上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的品牌。
Register of Technology Transfer Professionals 每年提供技术供需项目信息200条。 平台2:浦江技术转移论坛暨上海技术经纪人年会 (各省市基本都有经纪人协会)
场
场
技术经纪组织
执业技术经纪人
趋势预测: 技术经纪人的发展空间很大 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方面的地位与作用将越来越
突出
12.技术经纪人的职业道德
* 诚实信用 * 忠于客户 * 维护知识产权 * 保守技术秘密
13.*技理术工经知纪人识的知识结构 * 经济知识 * 市场知识 * 法律知识 * 知识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 )》 沪府办发〔 〕42号
16.国家技术转移2+N体系
(1)中关村集聚区、南方中心 (2)东部、西部、中部、西北、东北、苏南、海
优秀技术经纪人将可落户上海
优秀技术经纪人将可落户上海
日前,上海市人保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出台《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将重点引进创业、创新创业中介服务、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企业家等五类人才,以满足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需要。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优秀技术经纪人今后将可直接落户上海。
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秘书长成晓建告诉记者:在市科委、市人保局的指导下,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办法起草小组站在国家技术转移“2+N”体系建设高度,仔细分析上海十年来培养的技术经纪人和培育的技术转移机构现状与发展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统计通过技术经纪人完成的技术合同占所有技术合同的比重,并多次召开各方座谈会和调研,九易其稿,最终制定了现阶段比较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目前,上海经过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39家,外省市户籍的技术经纪人1625名,长期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员在500名左右。
《办法》的出台,对大力培育和发展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激励作用。
《办法》的出台,也是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向社会转化的速度、转化的效率,厘清转化的利益机制分配,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广大科研人员愿意去做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活跃和繁荣技术市场,建立与完善上海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实现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总目标。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经纪人》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2页(P78-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细刻精雕共创佳作——《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调研审议侧记 [J], 邵许祥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姜燮富;;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J], 王志一;;
4.培育规范加强自律开拓创新——参与制订《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体会 [J], 方惠萍
5.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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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沪劳保就[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沪劳保就(2001)8号)各区、县劳动局:为了帮助更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经过培训持证后实现再就业,提高再就业培训的就业率,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培育和发展一支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队伍,并对其提供的定向培训信息的工作成果实施经费补贴。
现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经纪人的条件1、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经纪人工作。
2、必须参加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专门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上岗证书》。
二、经纪人申请手续1、凡愿意参加经纪人工作并持有经纪人上岗证书的,可向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申请报名。
经区县职业介绍所面谈审核批准后,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2、经区县职业介绍所审批同意的经纪人,发给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盖章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执业证书》。
3、为明确经纪人和区县职业介绍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纪人应与所挂靠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协议书》,经纪人只能挂靠一头。
三、经费补贴的条件1、经纪人的工作成果是指经纪人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由区县职业介绍所组织培训和开展职业介绍,经培训后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应是本市城镇户籍的并且已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的,其中的失业人员必须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的概念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的特征经纪人不占有商品经纪人只提供服务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具有明确的责任性经纪人的种类按经纪组织形式划分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按经纪行业划分房地产经纪人产权经纪人技术经纪人体育经纪人文化经纪人等经纪活动的概念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经纪活动的概念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经纪活动的性质是中介服务行为;第二,经纪活动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交易成功并收取佣金,是有偿服务;第三,经纪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居间、行纪、代理。
经纪活动与咨询、信息服务的区别两者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经纪涉及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咨询、信息服务只涉及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目的不同经纪的收费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为前提咨询、信息服务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为前提经纪活动的作用加快了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有利于商品的合理流通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降低社会生产成本经纪活动的方式居间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代理经纪执业注册的条件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没有不予经纪执业注册的情形不予经纪执业注册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2.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3年,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3年4.法律、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经纪组织的设立条件公司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执业经纪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执业经纪人申请经纪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2.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5.经纪组织的劳动合同(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聘用意向书)6.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纪执业注册变更执业经纪人变换所在经纪组织或者所在的经纪组织变更名称时,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经纪执业证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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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2.05
【实施日期】1998.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经纪活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活动,并取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技术经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技术经纪资格培训: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
(二)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中介活动技能;
(五)申请技术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八条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凭取得的《经纪资格证书》并经专门考试合格,取得《技术经济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九条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教学大纲制定,由市科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鼓励各类有能力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人员,参加技术经纪资格培训考核,创办技术经纪组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中介活动技能,对技术市场的开拓和科技成果推广做出贡献。
凡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技术经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