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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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
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7日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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