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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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法规字[2001]315号【失效依据】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1.06.04【实施日期】2001.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为了加强对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海事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

各直属海事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制定出本单位的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直属海事局要在2001年12日31日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有效机制和体系,并进行一次本局内的自查工作,我局适时将对直属海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办法》,地方海事机构应参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二○○一年六月四日附件: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督促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指直属各级海事局)及其执法人员的各项海事行政执法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国批准或加人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授予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职能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等有效机制和监督体系。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采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以海事系统内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为基础,执法公示制为先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保障。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公平、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海事行政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四)收到有关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实名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滥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五)不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执法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因素,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四)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政法[2014]8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201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皖交政法〔2014〕8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厅修订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5月19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27日附件1: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修订) 表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部分法律依据 备注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可不予罚款涉及收费公路的按照本表第3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处理。

情节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其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其违法所得2倍至3别严重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且有违法所得的倍罚款2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不罚款情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或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冲突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03
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06
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05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论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问题

论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问题

论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问题从证据的内涵入手,结合海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实际特点,阐述了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和证据的来源,总结了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标签:调查取证;证据内涵;证据来源;取证原则调查取证,简单讲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查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

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是指,海事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发现、收取、保全和审查判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

在行政执法中,最重要最困难的步骤就是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正确的问题。

因此,海事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法收集、固定并审查运用证据,将对海事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或复议产生关键性的作用。

1 证据的内涵1.1 证据的定义我国诉讼立法上都规定或默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但对于上述定义方法的缺欠,一些学者早就提出了质疑。

其中证据学专家何家弘教授认为:既然所有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可能都是不真实的,证据岂不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了吗?这样理解使证据成为一种无法确定的东西。

且从逻辑上分析,“案件事实”本身是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分析、推理从而形成的,证据是因,案件事实是果,用“案件事实”来定义什么是“证据”,无疑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因此,笔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1.2 证据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须由特定机关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客观性。

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例如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主观臆断的成份。

第二,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联系,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局部。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维护海事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行为实施强制,达到海事行政执法目的的行为。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不按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决定义务的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依法作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滥用;(四)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与杈限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责令立即离岗;(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三)责令停止作业;(四)责令停航;(五)责令改航;(六)责令离港;(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八)禁止进港、离港;(九)强制卸载;(十)拆除动力装置;(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十二)强制拆(清)除;(十三)强制拖离(航);(十四)强制打捞;(十五)强制设置标志;(十六)抽样取证;(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作出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一)苴接实施;(二)指定笫三方代履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下列海事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强制拆(清)除;(二)强制拖离(航);(三)强制打捞清除;(四)强制设置标志;(五)强制卸载;(六)其他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可代为履行的海事行政决定。

安徽出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实施标准

安徽出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实施标准
也 应 清 醒认 识 到 行 政 执 法 民 主 化 发 展 还 有 许 多 不 足 之
处, 常 出现 一 些 负 面 执 法 现 象 ,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这 就 需 要执法人 员运 用 法 治思 维 , 强 化 执 法 中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的法律规 范 之 间存 在 的 冲突 问题 , 立 法 缺 乏 总体 性 思
适用水行政违法行 为 , 仅 能 通 过 笼 统 适 用 法 律 来 制 止 涉 水 违 法 行 为 。在 适 用 水 法 律 法 规 过 程 中 , 涉 水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与各 部 门 间法 律法 规 产 生 矛 盾 和 冲 突 , 即 同一 位 阶
理成 为 新 的 制 度 价 值 追 求 和 民 主 判 断 标 准 。现 今 水 行 政执法工作 中也逐 渐形 成 了民众 执法参 与 、 行 政复 议 、 陈 述 申辩 、 听证 、 民意测评 、 执 法 公 开 等 制 度 。然 而 我 们
考 。这 就 要 求 在 今 后 的 立 法 工 作 中 , 一方面, 要 加 快 立
作, 定 纷止争 , 从 而 保 护 公 民 的 民 主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首先 , 要从宣 传载 体上 创新 , 多利 用 网络平 台进行 宣传推广水行政执法 , 通过 实时互 动 、 法律解读 、 以 案 说 法、 热 点分 析等方 式在 网络上 普及 涉水法 律知识 , 让 广 大 网 民 了解 水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 拉 近 与 网民距 离。其 次 , 要优化宣 传形 式 , 使 水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做 到 到 执 法 现 场 。在 执 法 过 程 中解 读 法 律 并 详 细 告 知 相 对 人 应 有 权
制 实 践 中越 来 越 多 地 增 加 了 民 主 因 素 , 公 民 参 与 行 政 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行政管理)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管理)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机关名称单位名称: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行政处罚(共74项)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1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1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水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交通大部制改革和构建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目标,按照简政放权和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效整合管理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机构精干、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监督有力的水上交通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一)管理体制调整。

将现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垂直管理的合肥等13个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含合肥市巢湖海事局)的人财物划归所在设区市,隶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原机构性质暂维持不变,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按照2012年底在编人员数核定划转编制数额,待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由各市再行确定机构性质及编制。

将蚌埠、芜湖、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及安庆、池州、铜陵、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局的预算和资产一并划归所在市。

体制调整后,各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为保持船检工作正常开展,各市船舶营运检验职能可由省船舶检验机构按法定程序委托各市地方海事机构承担。

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张桂荣
【期刊名称】《天津航海》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本文通过援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阐明了海事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同时,也论述了今后海事规范性文件"规定权"将逐步缩小的趋势.
【总页数】3页(P35-36,41)
【作者】张桂荣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天津,3004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
【相关文献】
1.国际油价能否跌出航运业的春天——访大连海事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斌教授 [J],
2.论海事行政执法依据的基本框架和梳理路径——以油船监管为例 [J], 邱奇
3.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J], 刘乔发
4.论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J], 卞启五
5.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J], 周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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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1.15
•【字号】皖交政法〔2017〕152号
•【施行日期】2017.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2017修订)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
为规范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新发布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内河海事处罚规定》和《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我厅对原海事、港口、航道和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删除8项,新增8项,调整68项裁量标准,同时为了降低罚款额度、减轻企业负担,规定86项处罚项目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不予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皖交政法〔2016〕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省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2.安徽省港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3.安徽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4.安徽省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月15日。

海事处执法标准

海事处执法标准

海事处执法标准第一章海事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航道、港区禁航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

二、维护辖区通航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三、监督并公示辖区内航道、锚地、泊位水深情况。

四、应急处理辖区通航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六、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八、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辖区内船舶超载运输、恶劣天气下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辖区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职务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十、根据上级水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水域水上救助预案,并按照水上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水上救助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十一、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市地方海事局委托执法、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置标准一、海事徽的悬挂1、各海事处在办公地点的主体建筑顶部或明显、突出部位应悬挂海事微(直径:80cm)。

海事徽由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厂家制作;2、会议厅、会议室、接待室应当悬挂海事徽(直径:60cm)。

二、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立的内容1、在海事处办公大厅内悬挂海事处政务公开办事栏(内容:海事处职责、执法人员照片、岗位、工作程序(安全检查、进出港签证、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据、监督电话)。

规格见《附件一》;在大厅内办事栏对面用相应规格的隶书制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 。

2、海事处外大门悬挂×××县地方海事处的牌子。

规格见《附件二》。

3、在码头现场或船员、游客易见位置设立公告栏(内容:航行通告、游客须知、水上应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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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机关名称单位名称:安徽省地点海事局单位类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物资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专门培训,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刻(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治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行政处罚(共 74项)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峻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7、未向海事治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治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刻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刻航行的。

”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物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物资作业,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物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13、船舶装卸、过驳危险物资或者载运危险物资进出港口未经海事治理机构、港口治理机构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物资作业,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物资或者载运危险物资进出港口未经海事治理机构、港口治理机构同意的。

”14、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治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种类:吊销、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调查结论,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6、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治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治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治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能够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7、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治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治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能够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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