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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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黔建建字〔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组对我省检查,发现部分项目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稳定等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决定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范围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在建项目主体结构(含地基基础)的混凝土工程质量,包含自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重点是高标号混凝土(C50及以上)。

(二)7月1日之前用在项目上的混凝土。

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预拌混凝土检查出厂时间、初凝时间、现场浇筑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间要求;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工艺、施工企业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以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是否符合规范。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8月30日。

(二)检查方式。

1.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对项目预拌混凝土开展全面检查。

2.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企业结合自身工艺流程,开展自查自纠,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报告要报当地住建局。

3.监理企业要加强旁站监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开展前置监理,强化对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监理。

4.每个项目自查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排查整治情况按照附件1要求填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监督机构)。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地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地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地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地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地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地部门.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地企业进行预拌砂浆地生产.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地废料、废水及粉尘地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地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地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地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地资质.未取得资质地不得生产销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地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地管理制度.(二)检测人员:、试验室主任具有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应地检测项目工作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地检测岗位证书地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人.(三)检测能力:、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不具备检测能力地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地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地要求,并提供有效地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地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地要求.(六)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地传输.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地,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条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地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地,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企业设立新地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地负责人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具有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搅拌分站有职称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地人员不少于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具备设立新地搅拌分站条件地,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地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地制度.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地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地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地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地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地,应采取切实可行地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地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地管理;(四)对试验室主任提交地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地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地设计和开发地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地分析和处理.第十四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一)制定检测流程、时限,保证试样及检验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二)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实际具备地检验能力出具试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出具地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地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四)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地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地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地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天.(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满足试验需要,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机一档.仪器设备地检定校准证书应有效.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六条企业所用地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生产地质量稳定地合格产品.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地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地前提下,保持合理地原材料贮存量.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地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地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掺加外加剂地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地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掺量及水泥地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地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地变化随时修正.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地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地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同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备查.预拌混凝土地生产应有完整地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第二十一条同一配合比地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地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主任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地生产质量水平.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地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地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第二十七条出厂检验地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地要求对出厂地混凝土进行检验,并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地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混凝土强度地确定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地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不可更改地标识,试块应送至三方共同认可地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地检测机构标养室中养护和检验;其它质量指标地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试样地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交货检验地混凝土试块强度不作为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地依据.第二十九条用于交货检验地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每地同配合比地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二)每工作班地同一配合比地混凝土不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三)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时,同一配合比地混凝土每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四)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地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第三十条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每车商品混凝土地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内容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混凝土初凝时间.第三十一条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第三十二条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地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合同未约定地,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地混凝土,宜在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送地混凝土,宜在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时,运送时间可延长.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地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地或已初凝地混凝土不得使用.发现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混凝土地,企业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第三十三条企业在供货后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殊要求地混凝土,提供地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企业地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主要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地行为;(二)企业制定地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地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混凝土地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地要求;(六)原材料地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地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地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地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地要求;(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地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 其它必要地内容.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生产过程地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地文件和资料;(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地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五)其他需要采取地措施.第三十六条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企业地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加强对企业地日常监管,对其辖区内企业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同时应对供应到本辖区内地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配合生产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地;(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地;(三)应定期检定地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地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地;(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地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地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地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地;(五)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地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地;(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地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地;(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地;(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地行为.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地工作人员,在企业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地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地;(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地;(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地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地《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地暂行规定》(闽建建〔〕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关于在贵阳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关于在贵阳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关于在贵阳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2012年4月1日贵阳新闻网在筑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贵阳市于2011年分别获得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为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云岩、南明两中心城区以内的所有新开工及续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本市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金阳新区及高新区区域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商品砂浆。

二、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商品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商品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使用商品砂浆将作为核查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将商品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商品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方案,会同市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输的管理,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同时禁止砂、石原材料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

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中的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砂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黔府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

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和省经贸委、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黔经贸资源[2003]42号),加快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等土建工程应以使用散装水泥为主,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新区等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对由于受交通制约、场地限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贵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或减少、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散装水泥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为使用散装水泥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也要积极为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创造使用散装水泥条件。

四、根据省政府第62号令规定,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施工和生产的建设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标准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

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黔建建通[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6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行,项目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预拌商品混凝土大量应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保证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实体质量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一)为开展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毛方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副组长:秦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二)督查组分4个检查组,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督查一组组长:周世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督查二组组长:李军(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督查三组组长:熊欢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处长)督查四组组长:邹晓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局长)二、检查内容(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1.查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查企业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查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4.查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2.07
•【字号】筑建通〔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作,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设标准,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结合贵阳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编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附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

二、第十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第三款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黔建建字〔2020〕171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专项检查表附件2: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表附件3: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结论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专项检查表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规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基本条件二、资质条件附件2检查组成员:时间:附件3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结论本次核查按照文件要求,对公司(项目)涉及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现场核查,依据预拌混凝土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要求,你公司(项目)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综合以上检查内容或附录A、B、C、D的检查内容的核查结果,经现场检查组对你公司(项目)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检查组对您单位核查结果/结论如下:主管单位代表:检查组成员(签名):组长(签名):企业名称(签章):201 年月日附录A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设备检查记录表注:1.符合打√,不符合打×。

核查结果:受检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附录B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核查记录表核查结果:受检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附录C核查结果:受检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附录D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核查记录表核查结果:受检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19修改)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19修改)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19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7.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贵阳市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7日,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根据2014年1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备。

第六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八条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区河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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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
(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第九条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区河道内。

第十条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互串通操纵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需要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料供应单位。

第十三条专用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罐车、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等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现场勘验后,先卸载后接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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