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生产管理知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3.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6.有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7.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围〔一〕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展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缺乏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当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202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模板
饲料原料管理要求
更多内容有: 1. 原料采购:根据饲料品种和动物生长发育需要,选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原料,定期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建立供货记录和原料验收制度, 确保原料质量稳定可靠。 2. 储存管理:严格按照原料特性和存储条件,合理选择储存方式和场所,进行分类、标识和清点,建立卡片档案,做好防潮防鼠、通风、消毒等工作, 以保证原料安全性和使用效果。同时,做好保质期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异味、霉变、发热等次品原料,并做好相应登记和处理工作。
饲料添加剂种类
1. 添加剂种类的分类:将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抗生素、抗氧化剂、抗菌剂等,并明确各类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和用 量限制。 2. 添加剂质量要求:对饲料添加剂的质量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原 料来源、制造工艺、质量检测等,确保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 质量要求,同时避免添加剂对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进口饲料产品审批流程
一个重要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进口饲料产品的申请、审批和监管等环节。其中,申请环节应当包括进口饲料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 家、成分含量、质量标准等信息。审批环节应当对进口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监管环节应当对 进口饲料产品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安全达标。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对进口饲料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严格管理, 确保饲料安全生产的全程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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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审批
Approval of feed additives
审批流程
一、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机构为各省级质检 局。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饲料审批申请表格,经过初审合格后进 入技术评审阶段。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择期复审。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添加剂产品。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
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
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
号。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工艺与设备
• 新增对产能和混合机的要求: •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 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
计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0.5立方米)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1吨/小
时(混合机容积0.25立方米)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厂区、布局与设施
• 生产线要求: • 明确了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生产线和生产设备
要求;且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 设立,不能在一起;预混料生产线不得与浓缩、配合、精 料补充料产品共用,不得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共用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不得与其他含有动物 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共用,反刍动物精料补充 料生产线单独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政 策 法规 P fy n Sa t o c a d tt e i u
工作 日内作 出是 否核 发生产 许可 证 的决定 。 生 产许 可证 式样 由农业 部统一 规 定 。
( ) 一 企业 名称 变更 ;
( ) 二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变更 ;
( ) 企业 注册地 址或 注册 地址 名称变 更 ; ( ) 四 生产地 址名 称变 更 。
第 五条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有权 举报 生产 许可 过 程 中的违 法 行为 ,农业 部和 省级饲 料 管理部 门应 当
依 照权 限核 实 、处 理 。
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 在 1 个 工 作 E内作 出是 否 核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 0 t
定 ,并将 决定抄 送 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 续。
第 九条 取得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混 合饲 料 生产许 可证 的企业 ,应 当 向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申请
核发产 品批 准文号 。
第 十 四条
产许 可证 。
生 产许可 证遗 失或 损毁 的 ,应 当在
1 5日内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补 发 , 由发证 机 关补 发 生
布 , 自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 02 月
部长 :韩 长赋
第二 章
生 产许 可证 核发
第六 条
条件:
设立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业 ,应
当符 合 饲料工 业发 展规 划 和产业 政策 ,并具 备下列 ( )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二 。 一二年 五 月二 日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引言饲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配套产品,与畜禽养殖密不可分。
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是确保饲料生产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饲料生产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 注册资本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金额视企业结构和规模而定,通常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2. 生产场地饲料生产企业应拥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饲料生产设备和所需原料;•厂房结构合理,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生产条件良好;•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消毒等措施;•各生产区域的分隔明确,避免污染交叉。
3. 生产设备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保证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常见的饲料生产设备包括粉碎设备、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等。
4. 原料供应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和合格。
对于一些易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加强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产品质量控制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原料的检验和检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自检,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 资质证书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
通常要求企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还需及时维护和更新所需的证书,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所需材料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5.生产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原料供应商及供应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7.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8.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等。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2008年11月,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务院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条例》。
2011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0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工作历时3年,对原《条例》作出了重大修订。
新条例共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内容做了大量扩充。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1 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3 增加了几个禁止性规定3.1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均为禁用,即允许以外的均为禁用)。
3.2 禁止经营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3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3.4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 增加了几项制度4.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回避制度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发、试验、评审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专家应当回避参与相关工作。
4.2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制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
监测期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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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3 申报材料要求 4 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要点
3 申报材料要求(6)
饲料添加剂: —规定了生产方法:食品级添加剂使用问题,化工级添加剂的除杂、 “勾兑” —检化验员的资质范围扩大:毕业证书、培训证书。 —核心要求: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及工艺说 明:逐一,管道仪表图、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控制点; —环保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与所申报产品相 关,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批复。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种属证明,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中 心。12个月。 —使用微生物菌种发酵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与新饲料添加剂衔接问题: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转让证明 —其他情形: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重大调整 增加产品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
料 增加产品类别: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 迁址:原厂区 变更: 叠加的概念
3 申报材料(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情形:重新办理、变更情形 —电子文档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证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GB/T24532-2009《饲料加工设备图 形符号》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的概念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帐目 —产品标准问题:有国标或行标而采用企业标准的还要提 供国标
明年起饲料原料使用有新规
明年起饲料原料使用有新规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后,日前,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通知明确规范饲料原料使用,要求2013年1月1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相关规定管理;1月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出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出产企业监督办理,保障饲料产物质量安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办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出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物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3.出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出产过程控制、出产办理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物质量控制、原料与产物查验、产物质量办理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5.原料采购和产物发卖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布“饲料查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查验化验员,此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查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布“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查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地点地乡镇以上当局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饲料生产单位的要求:规定了饲料生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场所
的要求,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2. 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了饲料生产单位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请
程序,包括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场地检查和审核等。
3. 审查和批准: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生产设备和场所的检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审核等。
4. 监督和管理: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对违规情况的处理等。
5. 证书发放和有效期: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证书的有效期,以及证书
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6. 变更和注销: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申请变更或注销的条
件和材料,以及审核和批准程序等。
以上是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当与本章规定的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将本章规定人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饲料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饲料添加剂则在饲料中起到改善饲料品质、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的作用。
为了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许可管理。
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1. 生产场所及设施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位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场地应平整,无积水,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2)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要有明确的隔离措施。
(3)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2.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设备还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的特点,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1. 产品安全性评估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添加剂的毒理学、生态学和代谢学等方面的研究,以确保产品对畜禽无害。
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环节。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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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
•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新增内容
1、新增许可条件
—饲料工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限制类项目:新建饲料磷酸氢钙;新建、扩建维生
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
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
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有效期限统一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重新办理和变更情形的统一规定 • (1)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 (2)续展: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申请继续生产,产品不发生
新许可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5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要求)
6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表:5个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一)四统一 1、三个部门规章统一 2、许可证明文件统一
产装置。
•
淘汰类项目: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委托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备案: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商品饲料产品的分类与定义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类别: •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
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
产品的混合物。 •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生产工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 要求
主要变化
• 许可依据变化 • 许可条件变化 • 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要求变化 • 企业现场审核(检查)项目内容变化
• 说明:本许可指生产许可证的许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获得许可证后即可组织生产;而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 剂在取得许可证后,还要再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条例第16 条、第38条第三款。办法第9条。) 年度备案
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
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 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 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 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 且不高于10%。
变化(包括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条例第15条第四款 (办法第11条)规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省 级收到申请为准。 •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 线;已有生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 (4)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 产品; • (5)迁址:企业迁出原厂区,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生产地址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有上述情形的,应在15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遗失或损坏补办问题(第14条) • (7)叠加:
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
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
号。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Fra bibliotek产许可管理办法
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 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规 范、使用规范、产品标准等) 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 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
批准文号;
•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
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罚则。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21条 •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 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饲料生产企业 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涉及该规定)